法規名稱: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 植根法律網
文章推薦指數: 80 %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機關名稱。
二、設立之法源依據。
三、權限及職掌。
四、首長職稱;置副首長者,其職稱及人數。
五 ...
目前線上:752人,瀏覽人次:658664296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準則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地方行政機關,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
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其所屬機關
。
但不包括學校、醫院、所屬事業經營、公共造產性質機關(構)。
第三條直轄市政府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直轄市議會通過後,報
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應依本準則及各該組織自治條例,訂定所屬機關
組織規程。
縣(市)政府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縣(市)議會通過後
,報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應依本準則及各該組織自治條例,訂定所
屬機關組織規程。
鄉(鎮、市)公所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鄉(鎮、市)民
代表會通過後,報縣政府備查;鄉(鎮、市)公所應依本準則及各該組織
自治條例,訂定所屬機關組織規程。
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山地原住民區民
代表會通過後,報直轄市政府備查;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依本準則及各該
組織自治條例,訂定所屬機關組織規程。
地方行政機關之組織自治條例與所屬機關組織規程及其編制表,其有關考
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應函
送考試院備查。
第四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機關名稱。
二、設立之法源依據。
三、權限及職掌。
四、首長職稱;置副首長者,其職稱及人數。
五、一級單位名稱;有所屬一級機關者,其名稱。
六、首長辭職及代理程序。
七、其他有關組織運作規定。
第五條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
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
關用之。
(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
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一級機關用之。
(二)隊、所:二級機關用之。
三、鄉(鎮、市)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其名
稱為隊、所、館。
前項所稱委員會,以協調統合業務或處理特定事務,並採合議制方式運作
者為限。
第一項所屬機關之名稱,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所屬機關,因性質特殊者,得依其性質另定名稱。
但不得與不同層
級之機關名稱混淆。
第六條地方行政機關及其內部單位應依職能類同、業務均衡、權責分明、管理經
濟、整體配合及規模適中之原則設立或調整;其業務性質相同或相近者,
應劃由同一機關或單位掌理。
第七條地方行政機關之設立,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業務與現有機關職掌重疊者。
二、業務可由現有機關調整辦理者。
三、業務性質由民間辦理較為適宜者。
第八條地方行政機關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調整或裁撤:
一、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或政策已改變者。
二、業務或功能明顯萎縮或重疊者。
三、管轄區域調整或裁併者。
四、職掌以委託或委任方式辦理較符經濟效益者。
五、經專案評估績效不佳應予裁併者。
六、業務調整或移撥至其他機關或單位者。
第九條地方行政機關之內部單位得依其組織與職能運作之需要,分設如下:
一、業務單位:指執行本機關目的之組織。
二、輔助單位:指負責秘書、總務、人事、主計、法制、研考、資訊、政
風、公共關係等工作,以配合遂行本機關目的或提供服務之組織。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延伸文章資訊
- 1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準則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本準則所稱地方行政機關,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 ...
- 2地方政府 - 中華民國總統府
中華民國總統府 ... 地方政府. 概述.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自88年起,省政府為行政院 ...
- 3法規名稱: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 植根法律網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機關名稱。 二、設立之法源依據。 三、權限及職掌。 四、首長職稱;置副首長者,其職稱及人數。 五 ...
- 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4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機關名稱。 二、設立之法源依據。 三、權限及職掌。 四、首長職稱;置副首長者,其職稱及人數。
- 5法規內容-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2 條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法辦理自治事項,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項,並監督鄉(鎮、市)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