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108年民法概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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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民法第1017 條)。

(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1.依民法第1031-1 條, ... Skiptocontent Postauthor:habor Postpublished:118月,2019 Postcategory:地政士解答 Postcomments:0Comments 四、甲男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

甲男結婚前因工作存款400萬元,結婚後持續在外工作,賺得1000萬元工作所得,另因甲男父親車禍死亡,繼承獲得遺產600萬元,並向加害人請求獲得100萬元慰撫金。

乙女結婚前工作存款600萬元,結婚後靠寫作貼補家用,賺得稿費200萬元,另因母親恭賀女兒結婚,給與市價500萬元房屋一棟。

兩人結婚30年後,雙方欲協議結束婚姻關係。

試問:甲、乙兩人所採取之夫妻財產制為何?又甲、乙兩人離婚後,依民法之規定,原則上要如何分配前述財產?(25分) 擬答 (一)甲、乙適用通常法定財產制: 1.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

2.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3.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4.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民法第1017條)。

(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1.依民法第1031-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2)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2.甲應列入差額分配之婚後財產總額為1000萬元: 甲男繼承之遺產600萬元與100萬元慰撫金,依民法上開規定,不列入婚後財產。

故甲男婚後財產為工作所得1000萬元。

3.乙應列入差額分配之婚後財產總額為200萬元: 乙女受贈之市值500萬元房屋為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婚後財產。

故乙女婚後財產為稿費200萬元。

4.結論: 綜合以上,甲、乙雙方婚後剩餘財產之差額為800萬元,乙得向甲請求分配差額之半數400萬元。

相關法條民法§1005、1017、1031-1分享此文:TwitterFacebook Tags:地政士108年解答 Readmorearticles PreviousPost【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108年民法概要(三) YouMightAlsoLike 【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93年民法概要(三) 172月,2010 【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106年土地稅法規(一) 27月,2017 【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109年土地登記實務(一) 39月,2020 發佈留言取消回覆CommentEnteryournameorusernametocomment Enteryouremailaddresstocomment EnteryourwebsiteURL(optional) 在瀏覽器中儲存顯示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及個人網站網址,以供下次發佈留言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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