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各中央主管機關契約範本之發布,其目的在提供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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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事務所函詢定型化契約範本之拘束力及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是. 否溯及既往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參考 ... 之相關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等案件時,仍得將該應記載及不. 首頁 資訊與服務消費者保護行政函釋及法規諮詢意見依法條順序 ::: 資訊與服務 國情簡介法規服務訴願服務消費者保護新聞稿消費資(警)訊申訴調解主管法規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定型化契約範本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彙整表行政函釋及法規諮詢意見教育宣導消費案件統計支付補助出版品15項民生必需品賣場月均價參考資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食品安全自我安全防護小常識能源及減碳廉政園地公益資源(限公部門)行政事務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開放資料集下載區雙語詞彙 依法條順序 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 ::: [第十七條]各中央主管機關契約範本之發布,其目的在提供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作為訂定契約參考用,不具消保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效力。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消保法字第○九二○○○○二八八號 受文者:○○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旨】  貴事務所函詢定型化契約範本之拘束力及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是 否溯及既往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依據貴事務所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來函辦理。

  二、所詢相關問題,本會意見如次:   (一)各中央主管機關契約範本之發布,其目的在提供企業經營者及     消費者作為訂定契約參考之用,具教育與示範作用。

契約範本     內容與契約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有別,故不具有消費者保     護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效力。

   (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多載明自公     告後一段時間方開始實施,此時方產生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     所規定之強制效果,避免對於當事人造成太大衝擊。

至於企業     經營者與消費者在公布前所締結之契約,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     則,雖不在規範之內,但消費者可據此公告之內容與企業經營     者商討換約事宜,且法院於辦理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公告前     之相關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等案件時,仍得將該應記載及不     得記載事項之內容當成法理而為適用。

  三、復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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