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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 民國93年05月19日 ) 第8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 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 、(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 、3。

第9條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 、第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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