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業務章則重點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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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委託人交易前之徵信作業及委託買賣額度管理,應依所屬公會之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規定辦理1 委託人申請開戶時,應詳實填具「客戶徵信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0.12.0410:0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證券商業務章則重點規範內容 公發布日: 民國80年10月02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90年03月14日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111505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開戶 (一)訂定確認本人或經本人親自委託開戶之具體作法及審核程序 1本人開戶- (1)應親持身份證正本辦理,並當場於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簽章 ,開戶卡上所列各欄均應逐一詳實填載。

(2)經辦開戶人員應注意檢查身分證正本,有無偽造、變造痕跡及 相片是否與本人相符,並抽問測試委託人是否熟知身分證上所 載事項內容。

(3)委託人戶籍地與開戶卡所載聯絡地不一致者,宜去函該戶籍地 確認其開戶(如附表一);委託人之確認回函並應黏貼於開戶 卡備查。

2代理開戶- (1)應親持代理人本人及委託人身分證正本或法人證明文件原本與 委託授權書辦理開戶,並由代理人當場於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 約簽章(受託契約委託人簽章處應由委託人預先簽章),開戶 卡上所列各欄資料亦應逐一詳實填載。

(2)經辦開戶人員除依前述1、2辦理外,並應去函委託人之戶籍 地址查證是否親自委託開戶,且將覆函確認文件(如附表一) 黏貼於開戶卡備查;非俟完成上開查證確認程序,不得受託買 賣,惟如已採取適當確認措施經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3)委託人因無行為能力,或係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由法定代理人代 為開戶者,經辦開戶人員並應依民法規定,注意審核法定代理 關係之存否及其證明文件。

(二)委託人交易前之徵信作業及委託買賣額度管理,應依所屬公會之會 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規定辦理 1委託人申請開戶時,應詳實填具「客戶徵信資料表」(如附表二 )並黏貼於開戶卡備查。

2經辦開戶或負責徵信審查人員應就表列事項詳為查證或親自拜訪 ,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請客戶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憑核並留存 影本備查,但經評估其投資能力在新台幣(以下同)一百萬元以 上者,不在此限 (1)年收入金額一百萬元以上。

(2)個人財產總值或投資資金五百萬元以上。

(3)平均月交易額一千萬元以上。

3徵信人員應依表列資料具體評估,並載明其投資能力金額,如其 評估結果顯逾客戶之資力狀況者,並應載明理由。

4右開評估結果經逐級審核,並送稽核室覆核後,交營業部門主管 注意控制;客戶委託買賣金額顯逾上開評估結果者,除應依證券 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外,並應送經權責主管核可後始 得受託買賣。

5委託人開戶後之資力狀況有顯著變更,或其交易情形有顯著異常 情事者,應依前述程序重新評估其投資能力。

(三)每月對一定金額以上委託人買賣對帳單之寄達與查對紀錄 1委託人當月成交金額達五千萬元以上者,其買賣對帳單除應以雙 掛號函送外;並至少抽查其中二十戶,以雙掛號方式向其戶籍地 址寄達詢證信函,請其覆函確認買賣對帳單已否收悉,及所列成 交紀錄有無疑義(附表三),惟如已採取適當確認措施經簽報核 准者,得依投資人之請求寄至其指定之地址。

上開寄送與抽查作 業應分由不同部門辦理。

2右開作業應按月詳實查核作成檢查表(附表四),並與雙掛號回 執及委託人之覆函一併裝訂存檔備考,未能送達或未覆函者,應 查明原因並簽報總經理採取適當措施,必要時得暫停接受其委託 買賣有價證券。

」 (四)靜止戶及非本人交易帳戶之清查 1靜止戶之清查 每年度最後一個營業日下午列印最近三年度未買賣證券之客戶明 細,並以掛號通知該客戶,如未於一個月內函覆同意續約,即行 終止契約並註銷帳戶。

2非本人交易帳戶之清查 (1)按月就委託他人代理買賣交割之客戶中除對每月成交金額達一 千萬元以上者均需列入抽查外,另至少抽查十戶,向戶籍地址 寄發當月份買賣對帳單及詢證信函,查證是否親自委託他人代 理買賣交割及對成交紀錄有無疑義。

(2)如依(一)、1、(3)、2(2)、(三)1及前項詢證結果 發現係屬冒用開戶買賣者,除應即註銷帳戶,並主動移送法辦 外,應將上開查處結果函報臺灣證券交易所備查。

(編   註:附表一、二請參閱證券管理法令彙編(82年3月版)第809  ~811頁) 二受託買賣管理 (一)受託買賣金額分層負責表 (二)每一帳戶當日成交金額達五百萬元(得視股價高低作適度調整)以 上應就委託人之身分、帳戶加以列表查對確認(如附表五),是否 為委託人使用其本人之帳戶委託買賣、或是他人(含代理人)使用 委託人帳戶委託買賣。

經查對如發現有集中使用帳戶(係指多數委 託人共同使用同一帳戶委託買賣)或分散使用帳戶(係指同一委託 人使用多個帳戶委託買賣)時,應深入追查其委託買賣行為,是否 構成觸犯法令規章等情事,並詳述審查意見。

(編   註:附表五請參閱證券管理法令彙編(82年3月版)第797頁) 三公司有價證券及客戶暫存股票之保管權責: (一) 1暫時留存股票保管權責: (1)暫存留存股票應指定專人保管。

(2)承辦股務交割人員每日於交割完成後,應依「證券經紀商暫時留 存股票管理辦法」之規定,編製「受託買賣暫時留存股票明細表 」會同股票保管人員點收。

(3)股票保管人員每日於股票點收無誤後,應於下班前送入公司保管 箱保管,次一營業日於保管箱開啟後,送交股務承辦人員點收。

(4)每一營業日之「受託買賣暫時留存股票明細表」由股務承辦人員 編製,並由保管人員點收無誤並簽章。

2有價證券之保管權責: (1)有價證券應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應列紀錄),保管 人不得兼掌帳務處理或保管公司印鑑。

(2)有價證券應置於公司保管箱或經營保管箱業務之金融機構,存取 時應由保管人員會同主管人員二人以上始得開啟保管箱,並編製 存取紀錄。

(3)保管人員應定期編製異動紀錄呈報主管人員,主管人員並應定期 與會計帳冊校對。

(4)有價證券之賣出、質押、解質應經主管人員核准,並逐級核對印 鑑,其印鑑應由各級人員分別保管。

(二)證券商財務運用及經營管理決策分層負責表 (編   註:表格請參閱證券管理法令彙編(83年3月版)第799~800 頁) 四客戶紛爭處理: (一)與客戶或同業間如發生交易糾紛或訴訟時之處理程序、權責及完整 處理報告紀錄。

1與客戶發生交易糾紛。

(1)處理程序:糾紛發生首應訪談客戶並詢問經辦人員以瞭解其原 因,其次應調閱相關憑證加以查核,是否各項作業均符合規定 ,經上述之程序,若發現該糾紛之發生有可歸責於經辦人員疏 失或違規,則當依相關法規或公司之章則處理;若係客戶之疏 失或惡意之行為,仍應依相關法規處理,或申報違約請求賠償 。

(2)權責:應由各該單位會同內部稽核人員全程參與糾紛之處理, 必要時得請總經理指示處理原則。

事後並應請各該單位撰寫完 整之處理報告,經各該單位主管、總稽核、總經理審閱後建檔 存查。

(3)完整處理報告紀錄:詳如附表六。

2與客戶發生訴訟時: (1)處理程序:根據八十年三月七日台證(八○)交字第○三五九 二號函之規定,證券商或其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如因證券業 務,與客戶發生訴訟事件,公司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 日內檢具申報書(詳如附表七)及相關附件乙式三份函送臺灣 證券交易所轉報主管機關。

(2)權責:應責成公司之管理單位派員迅即依前項處理程序辦理, 並應於訴訟審理終結後,撰寫完整之處理報告,經有關人員審 閱後建檔存查。

3與同業發生糾紛時: (1)處理程序: 與同業發生糾紛時,得商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為仲裁前之和 解;若無法達成和解或仲裁判斷者,應移請商務仲裁協會或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依相關規定進行仲裁;於仲裁 仍未能達成和解者,或達成之和解、判斷有無效、或得撤銷 之情形時,得進行訴訟。

右開處理經過情形,應依相關規定函報臺灣證券交易所,轉 報主管機關。

(2)權責:於與同業發生糾紛時,應即指派專人負責處理,並於糾 紛結束後,撰寫完整之處理報告,經有關人員審閱後建檔存查 。

(二)對客戶申訴或檢舉案件之處理程序及報告紀錄: 1對客戶申訴或檢舉案件應訂定處理程序,依該處理程序辦理。

2處理程序應包括下列要點: (1)受理客戶申訴或檢舉案件之範圍,係以客戶與公司之董監事、 經理人及業務人員間,因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發生爭議,客戶為 維護自身權益而就該爭議事件提出申訴或檢舉者,或公司之員 工因業務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足以致他人受損者。

(2)凡客戶提出申訴或檢舉者,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由申訴人 或檢舉人簽名、蓋章,但情況急迫或有其他正當事由時,得以 言詞為之。

申訴人或檢舉人名之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

被申訴或檢舉證券商員工之姓名。

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3)以言詞提出申訴或檢舉之案件,得以製作談話紀錄代之。

(4)對於申訴人或檢舉人之姓名、地址,須予以保密。

(5)申訴或檢舉案件若以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提出者,概不受理。

(6)在受理申訴或檢舉案件後,應即派員調查,如經發現內部遭申 訴或檢舉之員工確有違背法令,即應主動報請臺灣證券交易所 或主管機關核辦;若有違反公司內部章則時,即應依規定予以 處分;若經查明並無具體事證者,即予結案存查。

(7)依前項規定處理後,應即行函覆申訴人或檢舉人,並副知臺灣 證券交易所。

(8)在進行客戶申訴或檢舉案件調查時,調查部門或人員應填具「 客戶申訴或檢舉案件處理報告表」(如附表十) (9)前項處理報告表,調查人員應予詳實記載,若發現被檢舉員工 確有違失,並應敘明違失人員責任,及提出改善解決之建議方 案,由公司之負責人、總經理及相關財務、業務、稽核部門主 管簽章,並檢附有關案件調查之文件。

(三)其他有關防範發生交易糾紛之具體作法: 1實施內部業務人員教育宣導: (1)針對開戶、徵信、受託買賣、交割作業等規定及法令予以張貼 或傳閱各級業務人員知悉遵行。

(2)定期召開業務研討會,針對各種糾紛或訴訟案例研討,以作為 殷鑑。

(3)對新進人員確實施以專業訓練,並定期派員參加主管機關證券 交易所,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市場發展基金會舉辦之教育訓 練。

2實施客戶教育宣導: (1)針對交易、交割作業流程,定期舉辦說明會。

(2)證券相關法令公告投資人週知。

(3)提供周全上市證券相關資訊,供投資人作投資決策之參考。

3加強與同業間之連繫、互助暨定期與同業共同舉辦研習會,互相 觀摩。

(編   註:附表六~十請參閱證券管理法令彙編(82年3月版)第815 ~819頁) 五稽核功能: (一)對前述開戶、買賣管理及客戶紛爭之稽核。

1對前述開戶、買賣管理及客戶紛爭之處理,應訂定查核週期定期 加以稽核,並作成查核報告,檢附有關附件,呈報所見缺失及改 進建議等,並繼續追蹤改進情形。

2稽核報告應包括:查核日期、查核項目、查核經過內容(所見事 實、違反何種規章、所採措施如何)及改進建議等。

(如附表十 一) 3前述應建立之業務章則重點規範稽核項目如下: (1)開戶(每週查核) 開戶作業管理: A委託人之身分確認,係本人或經本人親自委託開戶者。

B對開戶者資格之審查及查對身分證明有關項目是否確實依 照公司業務章則所定之審查程序辦理。

C稽核人員應檢查有關代理開戶部分,是否完成一開戶部 分所定確認程序,並填製檢查表(附表十二)列檔備查, 如經發現有未完成確認程序即行受託買賣者,應即懲處失 職人員,並通知營業部門暫停該帳戶之買賣。

委託人交易前之徵信作業: A是否建立委託人徵信資料(財務狀況、投資經驗等)。

B依前項資料評估投資能力是否依照公司業務章則所定辦法 評核。

買賣對帳單之寄送作業(本項目每月查核) 對一定金額以上之委託人買賣對帳單之寄送與查對,是否依 照公司業務章則按時寄達且內容相符。

靜止戶(超過三年未委託買賣者)及非本人帳戶是否定期清 查,並查明原因。

(2)受託買賣管理(每日查核) 接受各級委託買賣金額之分層負責及確認記錄,是否依照公 司業務章則辦理。

對一定交易金額以上之使用帳戶委託人身分查對確認報告, 是否依照公司業務章則辦理。

(3)客戶紛爭處理(隨案處理) 與客戶或同業間之交易糾紛或訴訟之處理程序及報告,是否 依照公司業務章則辦理。

對客戶申訴或檢舉案件之處理程序及報告,是否依照公司業 務章則辦理。

(二)對於違約及錯帳申報與處理之稽核 1違約申報及處理之稽核 (1)違約處理應依「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處理,並應不定期加以查核,作成稽核報告。

(2)稽核內容: 查核違約發生之原因。

違約申報是否依規定時限,將違約資訊輸入臺灣證券交易所 電腦。

違約事項是否依規定時限函報臺灣證券交易所,並以副本通 知委託人。

函報違約內容及所檢附文件影本是否確實。

違約處理是否依規定期限,委託他證券經紀商予以處理。

違約處理後所生損益是否依規定辦理。

違約處理後是否檢具相關交易憑證函報臺灣證券交易所,並 以副本通知委託人。

委託他證券經紀商之處理專戶,如有更換情事是否檢具文件 送臺灣證券交易所備查。

違約撤銷作業是否經查證,並檢附具體證明文件後函報臺灣 證券交易所處理。

2錯帳申報及處理之稽核 (1)錯帳處理應依「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申報處理作業要點」 處理,並應不定期加以查核,作成稽核報告。

(2)稽核內容: 查核錯帳發生之原因。

錯帳申報是否依規定時限,將錯帳資訊輸入臺灣證券交易所 電腦。

是否於完成電腦傳輸後即填製「錯帳處理申報表-發生聯」 ,並依規定時限檢具相關資料以書面向台灣證券交易所申報 。

錯帳處理是否依規定時限,以錯帳處理專戶就其原數為其買 回或轉賣處理。

錯帳處理後是否依規定時限填製「錯帳處理申報表-處理聯 」,並檢附錯帳處理委託書影本,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申報。

是否於每月終了時編製「錯帳處理專戶月報表」,並於次月 五日前送臺灣證券交易所備查。

辦理申報錯帳人員,是否為具有業務員資格並經登記之經辦 人員。

(三)異常事項之當日稽核報告 1各業務單位,如有發生異常事項時,應於發生當日作成處理報告 (附表十三),報告中需詳載發生事由,當事人及處理經過,如 所涉事件違反相關法令,或公司章程、業務章則時,應即向上級 主管及稽核人員報告。

2稽核人員應每日至各業務單位查核,瞭解有無發生異常事項,如 發現有異常事項,先視該業務單位是否作成處理報告,並進一步 將該異常事項作成稽核報告(附表十四)呈閱。

報告中需翔實記 載發生事由、受查單位處理情形、查核結果(查核該異常事項是 否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公司章程及業務章則),並檢附相關憑 證及敘明建議改進事項或處理意見。

3上開所稱異常事項係指可能導致公司或客戶之權益遭受損失,或 增加公司經營風險,或公司與客戶間之糾紛之事項。

包括: (1)開戶: 委託人變更印鑑卡之印鑑。

委託人變更姓名或身分證字號。

委託人變更交割代理人。

委託人變更聯絡地址、電話。

其他。

(2)委託買賣: 異常金額之委託。

其他。

(3)交割: 劃撥改非劃撥或非劃撥改劃撥。

集保改領現股。

非本人辦理交割。

其他。

(四)發行人公司負責人借用他人帳戶賣出第一手股票通報制度之稽核 1通報制度: 證券經紀商股務交割人員,於委託人賣出股票,以現股交割時, 如該股票為第一手賣出股票,則應依台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作業手冊」第三十二條第七款之規 定,核對該第一手賣出之股票股東姓名與賣出委託人姓名是否相 符,如有不符者,應請委託人在股票過戶書上背書姓名、帳號, 並填具委託賣出之委託書,第一聯留存,其他各聯則送相關單位 備查。

如為發行人公司負責人委託他人賣出第一手股票時,應即 通報臺灣證券交易所,轉報主管機關(如附表十五)。

2稽核制度: 證券經紀商之內部稽核人員,應針對交割部門向委託人收取之第 一手賣出股票,其有股東姓名與賣出委託人不符者,加強查核, 其要點如下: (1)稽核週期:定期(每日查核) (2)稽核重點: 交割收取第一手賣出之股票,有無核對股東姓名與賣出委託 人是否相符? 不符者: A是否由該股東出具委託賣出之委託書? B是否由該股東在股票過戶書上背書? C對於發現發行人公司負責人委託他人賣出第一手股票,是 否通報臺灣證券交易所? D前項委託書之格式及處理作業是否依相關規定處理? (編   註:附表十一~十五請參閱證券管理法令彙編(82年3月版) 第820~824頁) 六電腦資訊管理 (一)資訊部門組織與權責 1應訂定明確的部門組織圖及人員權責說明,特別是電腦稽核紀錄 (log)之管理。

2設有電腦機房者,應指定專人負責機房之管理,並加強門禁管制 及有關安全維護措施。

3應訂定人員之代理及輪調制度、管理辦法及相關作業規範、備援 及故障復原程序,災害應變計畫擬定。

(二)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 1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證券業暨 期貨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辦法」規定, 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發給執照。

2證券商為前項之申請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 第一項第十一款及「證券業暨期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劃 標準」規定,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劃」並確實執行。

3應訂定「與軟硬體廠商機密維護及損害賠償等雙方權責劃分」。

(三)辦理網際網路受託買賣業務 1交易主機中應設涵蓋證券管理法令有關買賣限制或禁止規定之必 要檢查點控制項目,並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1)委託買賣證券標的正確性及其漲跌幅限制之控管。

(2)客戶單日買賣最高額度及信用交易額度之控管,同一證券商( 含總分公司)同一客戶之單日買賣最高額度及信用交易額度應 予歸戶計算。

(3)受託買賣金額分層負責授權之控管,亦應予歸戶計算。

(4)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 規則第五條所列情事之控管。

(5)買賣變更交易方式股票之控管。

(6)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股票之控管。

(7)特殊身分客戶交易限制之控管,如華僑、外國人、證券商內部 人員等。

(8)融資融券股票限制之控管,包括限資限券、停資停券、或自辦 信用交易證券商資券餘額限制等。

(9)零股、鉅額交易限制之控管。

(10)月成交金額達新台幣五千萬元客戶之交易限制控管。

(11)交易帳戶有效性之控管,如開戶手續未完備、違約及解約等 帳戶之禁止買賣。

(12)客戶委託賣出證券時集保餘額之檢查。

2與交易有關之業務憑證,包括書面文件或電磁紀錄,其保存年限 應依「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規定辦理。

3對客戶經由網際網路所為之交易委託及查詢,其電腦紀錄(log) 應至少保留二個月,但買賣委託有爭議者,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 止。

(四)系統開發、維護作業控制及運作管理 1系統開發計畫。

2測試計畫。

3系統及應用軟體修改更新程序。

4系統及應用軟體說明文件製作。

5使用者代碼管理。

(五)其他未盡事宜(如安全維護作業……),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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