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禁用免洗餐具政策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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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免洗餐具,指下列一次即丟無法重複使用之產品: (一)塑膠類之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湯匙、刀、叉及攪拌棒。

(二)紙類之杯、碗、 ... 目前線上:951人,瀏覽人次:702950260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禁用免洗餐具政策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節能減碳、垃圾源頭減量,以提 昇工作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免洗餐具,指下列一次即丟無法重複使用之產品: (一)塑膠類之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湯 匙、刀、叉及攪拌棒。

(二)紙類之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

(三)竹製類之餐盒、叉及攪拌棒。

(四)木製類之免洗筷。

(五)杯水。

前項規定之產品經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封膜包裝,並陳列於貨架 供選購者,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三、本要點所稱指定場所,指本府行政大樓(不含市民廣場)、所屬各級 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辦公場所及學校校區。

四、指定場所內實施禁用免洗餐具及相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本府及各機關學校教職員生不得使用免洗餐具,並不得提供免 洗餐具予學校學生及洽公民眾使用,且不得以環保餐具或免洗 餐具等套塑膠袋裝盛食物。

(二)本府及各機關學校之員工餐廳或委託販賣商品及提供餐飲之業 者,不得提供免洗餐具,且不得以環保餐具或免洗餐具等套塑 膠袋裝盛食物。

(三)本府及各機關學校召開會議或舉辦活動時,不得提供免洗餐具 ,如辦理臨時性園遊會、體育場競賽、校園場地開放外借、大 型會議活動或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不在此限制範圍內。

但 仍應鼓勵使用環保餐具。

(四)本府及各機關學校辦公場所與學校校區應張貼禁用免洗餐具宣 傳海報(旗幟或標語),並負宣(勸)導之責。

五、本府及各機關學校於指定場所,應自行執行禁用免洗餐具;其管理之 公共空間及會議場所,由其管理單位及會議主辦單位分別負責管制。

六、本府及各機關學校辦理會議、活動或租借場地時,應事先告知本要點 之規定,且各管理單位得衡酌實際作業需要,增訂減塑相關規定,並 副知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七、本府及各機關學校於指定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一定期間內暫 時使用或提供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免洗餐具,但不得以第 三點方式盛裝食物: (一)區域性停水。

(二)發生傳染病(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之日起至該中心解 散之日止)。

(三)因清洗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清洗餐具。

八、本府及各機關學校之執行情形,環保局得視需要不定時派員進行查核 ,並填寫一式二份之查核表,並由機關人員簽章確認後,一份由環保 局存查,一份交受查核機關備查。

九、經環保局查核執行成效良好之機關,得提報市政會議獎勵;若成效不 彰之機關得提報市政會議檢討,必要時可前往成效良好之機關觀摩學 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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