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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庭命令雙方分居,雙方仍然是合法夫妻,但不須再共同生活(在這階段下仍不得自由再婚)。

法庭亦可就子女的撫養權,和配偶及子女的贍養費作出命令。

裁判分居(Judicial ... 兒童及青少年事宜 青少年常犯罪行 與性相關的非法活動 兒童色情物品 賣淫及相關罪行 與知識產權物品相關罪行及互聯網犯罪 恐嚇及勒索 暴力罪行 涉及三合會罪行 與不誠實有關罪行 藥物及毒品問題 常見問題 青少年僱員權益 保護青少年僱員的法律 13歲以下的兒童作為僱員 13至15歲的兒童作為僱員 藝員 學徒 青年 簽訂僱傭合約前應注意的事項 僱員和自僱人士 僱員的保障 求職陷阱 實習 強制性公積金 勞資糾紛 常見問題 保護兒童及兒童福利 憲法賦予兒童的權利 對兒童使用暴力 性侵犯兒童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向兒童展開法律訴訟 聆訊期間保護兒童受害者 保護兒童免受經濟剝削 管養和監護兒童 子女的教育 附錄I:《兒童權利公約》 附錄II:《刑事罪行條例》下與兒童非法性活動相關的條文 常見問題 領養兒童及寄養 領養 獲認可機構的守則 申請領養 評估是否適合成為領養父母 交託幼童予領養父母 領養令的法律效力 寄養 有用連結 常見問題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反歧視 概述香港現行之反歧視法例 平等機會委員會 性別歧視 殘疾歧視 家庭崗位歧視 種族歧視 如何投訴 常見問題 個人資料私隱 「個人資料」的定義 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使用身分證號碼及身分證副本 在互聯網上的私隱 直接促銷涉及的私隱問題 投訴、懲罰及法律援助 常見問題 家庭傭工事宜 概論 聘用本地家庭傭工須知 聘用外籍家庭傭工須知:引言 聘用外傭的基本條件 為外傭而設的標準僱傭合約 規定最低工資 外傭從事其他職務 外傭只限處理家務職責 住宿及膳食安排 保險 外傭因工受傷 終止僱傭合約 其他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家庭暴力與求助 甚麼是家庭暴力? 《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家庭暴力行為:涉及人命事故的刑事罪行 家庭暴力行為:不涉及人命事故的刑事罪行 家庭暴力行為:《刑事罪行條例》的相關罪行 家庭暴力行為:其他罪行 警務人員處理家庭暴力個案的角色和職責 暴力案中受害人以個人身分提出法律程序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或須作證 求助 常見問題 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合約 概述消費者保障 《貨品售賣條例》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 《商品說明條例》 《消費品安全條例》 不合理的免責條款及不公平的合約條款 網上購物 消費者投訴渠道 舉例說明 常見問題 鄰舍糾紛 妨擾事故概述 私人滋擾 法例訂明的妨擾事故 常見的滋擾行為:噪音 常見的滋擾行為:煙霧、塵埃或氣味 常見的滋擾行為:動物 常見的滋擾行為:滲水 常見的滋擾行為:冷氣機滴水 侵佔他人土地 猥褻暴露身體 偷窺及偷拍 侵犯私隱(閉路電視) 常見問題 寵物相關法例 可以飼養甚麼類型的寵物? 寵物主人的責任 關於寵物店,我有甚麼法律權利﹖ 殘酷對待動物 格鬥狗隻/危險狗隻/導盲犬的特別安排 外遊與寵物 常見問題 纏擾 甚麼是纏擾行為? 應對纏擾者 在《侵害人身罪條例》下可檢控纏擾者的罪名 在《刑事罪行條例》下可檢控纏擾者的罪名 在《盜竊罪條例》下可檢控纏擾者的罪名 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可檢控纏擾者的罪名 在《公安條例》下可檢控纏擾者的罪名 在《普通法》下可檢控纏擾者的罪名 防範纏擾者的預防措施 民事訴訟程序 結語 常見問題 婚姻事宜 代母產子及人工受孕 概述 代母產子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禁止的行為 常見問題 結婚及同居事宜 概述 香港認可的婚姻關係 《婚姻條例》下的罪行 婚姻協議書 與非香港居民結婚 已婚人士享有的福利與權益 重婚 通姦 同居 變性人的婚姻 同性婚姻/公民伙伴關係 常見問題 離婚 概述離婚帶來的影響 解決婚姻問題之其他方法 離婚的先決條件 申請離婚之程序和理由 子女事宜 財務事宜 婚姻居所 香港離婚訴訟流程圖 個案闡述 常見問題 物業安排 共同置業 概述 共同業權 聯權共有 分權共有 離婚後的資產分配 其他情況 常見問題 物業維修與安全 業主立案法團:集體負責的實體 第三者風險保險 強制驗樓計劃 強制驗窗計劃 政府提供的資助、貸款及津貼 公用地方維修津貼 公用地方維修免息貸款 公用地方維修補助金 第三者風險保險資助 家居維修免息貸款 家居維修補助金 有關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的資助 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 樓宇安全貸款計劃 籌組業主立案法團資助 常見問題 重建及收購物業 誰進行重建? 市區重建局 市區重建局重建項目 「樓換樓」計劃 需求主導重建計劃 市區重建局中介服務 收回土地 強制售賣 業主面臨的恐嚇手段 協助 常見問題 業主與租客 簽署租約之前應注意的事項 如何處理已簽署的租約? 追討欠租及收樓 使用或佔用出租物業的一般守則 分租 按揭物業 維修/保養的責任 在租期完結前終止租賃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續約事宜 舉例說明 常見問題 主頁>題目>婚姻事宜>離婚>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1.除了向法庭申請離婚之外,經歷不愉快婚姻或婚姻破裂的夫婦,還有什麼其他渠道解決分歧?這些方法與離婚訴訟有何差異? 閣下可考慮選用下列方案: 分居契約 分居契約即雙方以合約契據形式達成的分居協議,有關契約可自行擬訂。

該協議可指定分居時期、雙方如何處理子女事宜(如有)和配偶及/或子女之贍養費提供等。

分居命令 在若干情況下,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其中一方可向區域法院申請分居命令連同贍養費命令(例如法院可能命令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及/或子女支付贍養費,以應付生活開支),但先決條件是他或她並無作出通姦行為。

如法庭命令雙方分居,雙方仍然是合法夫妻,但不須再共同生活(在這階段下仍不得自由再婚)。

法庭亦可就子女的撫養權,和配偶及子女的贍養費作出命令。

裁判分居(JudicialSeparation) 裁判分居與分居命令的效果相同,即雙方仍然是夫妻,但不須共同生活,獲得裁判分居的各方仍不得自由再婚。

而只有在子女的福利作出適當的安排後,法庭才會給予此判令。

夫婦選擇申請裁判分居而不是離婚,可能基於以下理由: 當其中一方或雙方基於宗教或道德理由而反對離婚; 其中一方不希望對方再婚; 當雙方結婚不足一年,不能申請離婚; 避免喪失只有婚姻配偶才可享有的利益。

裁判分居判令不能阻止任何一方再申請離婚。

家事調解 家事調解專為一個自願參與的項目,協助辦理分居/離婚的夫婦,就子女安排和/或財務事項的解決方式達成互相接納的協議。

調解由受過訓練的第三者(調解員),秉持不偏不倚的宗旨,協助雙方在保密的情況下就有關事宜作出溝通和協商。

如想了解更多以上方案,請參考 婚姻事宜>離婚>解決婚姻問題之其他方法 。

2.在離婚或婚姻訴訟中,如我無法負擔聘請代表律師的費用,我可以怎辦? 如欲尋求法律意見,閣下可聯絡當值律師服務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計劃(電話:28352500)。

如需要在法庭聆訊中獲得代表律師,閣下可嘗試申請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計劃(電話:25377677),或由香港大律師公會提供的法律義助服務計劃(電郵: [email protected] )。

家事法庭登記處的職員亦可以提供關於離婚訴訟程序的資料,但他們並不是律師,因此不能提供法律意見。

有關離婚的先決條件,可參考 婚姻事宜>離婚>離婚的先決條件 。

3.法庭處理子女撫養權時,會考慮什麼因素? 法庭在處理家事訴訟中有關子女的一切事項並作出判決前,其首要考慮是子女本身的利益,法庭必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 盡量保持現狀; 雙親和子女的年齡; 雙親的品格、能力和個性; 雙親的財務資源; 雙親和子女的身體和精神健康; 可提供予子女的住所; 子女本身的意願; 讓所有兄弟姊妹與雙親其中一方同住的好處; 家庭的宗教和文化; 任何專業報告,例如醫療、學校或法庭福利官的報告,而有關報告可涉及子女與家人的關係、居住條件、精神或健康等。

上述列表只包含法庭一般會考慮的部分因素,而並非包括所有項目。

如想了解離婚時的子女安排,請參考 婚姻事宜>離婚>子女事宜>A.法庭會考慮什麼因素,才會將子女撫養權判給其中一方或雙方? 。

4.父親或母親可否在獲得撫養權後,帶同有關子女離開香港? 法庭可在撫養權命令上附註一項指令,註明除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外,雙親任何一方均無權帶同子女離開香港: 取得法庭批准;或 經並非帶同子女離港的一方之書面同意,而負責帶同子女離港的一方,亦須向法庭承諾在任何協定時期完結時或應法庭要求提前返回時,會如期帶同子女返回香港。

假期安排 當法庭發出具有上述兩項限制的撫養權命令後,其中一方可向法庭作出書面承諾,在任何假期完結後,便會將當時身處外國的子女帶回香港。

換句話說,每當閣下打算帶同子女離港時,只需獲得前度配偶的書面同意便可。

永久離開香港 如獲得子女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基於若干原因,打算離開香港,他/她必須向法庭申請取得有關命令,准許他/她帶同子女永久離開本港。

如雙親的另一方反對該申請,法官將會就有關子女不再能夠定期與反對該申請的家長見面,和申請人(即獲得撫養權的一方)喪失選擇往何處生活的自由作出衡量。

如想了解離婚時的子女安排,請參考 婚姻事宜>離婚>子女事宜>D.父親或母親可否在獲得撫養權後,帶同有關子女離開香港? 5.法庭會如何處理或分配夫婦在離婚後的財產? 在婚姻訴訟中,法庭處理婚姻財產時,一般會採取以下原則: 銀行戶口 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法庭會假設此戶口的所有款項均屬於戶口持有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曾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如屬聯名戶口,法庭會假設此戶口內的款項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除非有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而開立聯名戶口),則作別論。

各方棲身之所 法庭會盡可能確保每一方均有棲身之所,尤其若雙方有子女。

法庭亦會盡量確保子女有穩妥的居所。

50/50規則 香港終審法院在LKW對DD一案中,判處當事人在香港離婚時,妻子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

在涉及大量資產的案件中,這個50/50規則,會帶來重大影響。

因此,在香港,如想保護個人財產,訂立婚前或婚後協議,就變得極之重要。

贍養費或「徹底分清」 妻子通常有權分享聯名財產,而且還可能獲得定期支付的贍養費。

法庭亦會考慮是否能以「徹底分清」來終止其中一方的財務負擔。

「徹底分清」是指一次過分配財產和/或支付整筆款額(一筆過或分期支付),以便雙方拋開不快,開始新生活。

業務的擁有權 假設丈夫擁有具備資本價值的業務,而該業務是他的主要收入來源,夫婦雙方對該業務的估值可能出現爭拗,原因是各方之會計師的估值方法及結果往往有重大差異。

由丈夫委託之會計師可能會作出較低之估值,但由妻子委託之會計師則可能會作出較真確之估值。

如想了解更多以上方案,請參考婚姻事宜>離婚>解決婚姻問題之其他方法。

6.如對方拒絕或未能支付贍養費,妻子/丈夫可以怎麼辦? 閣下可考慮以下列方式強制前配偶履行有關贍養費的法庭命令: 判決傳票 閣下可向法庭申請判決傳票。

如閣下的前配偶未能付款而缺乏充分理由,法庭有權按照《婚姻訴訟規則》第87條發出新的付款命令或判其入獄。

如閣下的前配偶重複缺席聆訊,法庭亦有權在其缺席下判其入獄。

扣押入息命令 按照《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 笫28條 ,如法庭已向贍養費付款人發出贍養費命令,而: (i)法庭信納該付款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支付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任何款項;或 (ii)法庭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付款人不會遵從該贍養令準時及足額付款;或 (iii)該付款人及指定受款人均同意根據本條發出命令;及 在付款人的任何入息中,有可作扣押者,則法庭可命令將付款人入息中款額相當於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扣押,而被扣押的款額將由付款人的收入來源(例如他/她的僱主)付給指定收款人。

但作出上述扣除前,付款人可保留若干款額作為他/她的合理生活費用。

禁止令 閣下亦可單方面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在討回債款前,禁止前配偶離開香港。

如閣下的前配偶經常需要出境,這程序將非常有效,因為會為他/她帶來相當的不便。

可是,法庭未必會願意用這種方式去限制任何人的自由。

因此,只有其他強制執行的方法無效或不適用時,才應提出此申請。

如想知道更多有關離婚時的財務安排,請參考 婚姻事宜>離婚>財務事宜>H.如對方拒絕或未能支付贍養費,妻子/丈夫可以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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