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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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將教學觀察、教學檔案與專業學習社群等歷程資料上傳教師專. 業發展支持作業平臺,透過系統性分析事實資料,協助直轄市. 、縣(市)政府與學校擬定教師專業發展策略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95年04月03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12月09日 發文字號: 臺教師(三)字第1100146884A號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圖表附件: 第八點附表補助基準.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實踐教師專業發展及精進學生學習品質,   形塑同儕共學之教學文化,推動學校落實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以   下簡稱實踐方案),促進教師專業成長及素養,以提供實施十二年國   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中公開授課及專業回饋所需支持,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學術機構、中央與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及其他     非營利民間法人、團體(以下併稱法人、團體)。

  三、辦理機關(單位)如下:   (一)本部:    1、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主辦單位):規劃、推動及輔導全國      學校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

   2、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協辦單位):協助及督導全國學校辦理本要      點相關事宜。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推動及輔導直轄市、縣(市)政      府主管之學校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

  (三)學校:推動辦理實踐方案事宜。

  (四)學術機構、中央與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及法人      、團體:規劃、辦理實踐方案事宜。

  四、辦理原則:採教師自願參加。

直轄市、縣(市)政府、學校或法人、   團體提出申辦,並得依校務發展、教師專業發展及學生學習需求自主   規劃專業成長計畫。

  五、補助重點及內容如下:   (一)教師專業成長:    1、應用教學觀察、教學檔案及專業學習社群運作策略,進行聚焦      於教學及學習之專業對話及檢討或改進。

專業學習社群運作時      ,宜請具專業回饋能力及與同儕、親生互動良好、主動研究創      新教材與教法、引領並提升學生學習興趣、具組織教師社群經      驗之教師擔任召集人,以協助規劃專業對話與教學觀察等活動。

   2、將教學觀察、教學檔案與專業學習社群等歷程資料上傳教師專      業發展支持作業平臺,透過系統性分析事實資料,協助直轄市      、縣(市)政府與學校擬定教師專業發展策略及方向。

   3、因應實際教學活動之情境脈絡實施教學觀察,得採備課、觀課      與議課,以實踐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中公開授課及專      業回饋之措施。

  (二)初任教師輔導:    1、對於初任教師(正式教師年資三年以下者),應遴派薪傳教師          一人提供諮詢輔導,透過對談、座談、課程研討、結合社群運      作等多元形式進行;並於每學年度安排初任教師與同領域/科      目教師進行備課、觀課及議課。

   2、薪傳教師資格,以正式教師之教學年資五年以上,班級經營及      教學表現優良,且具服務熱忱者為原則,具有教學輔導教師或      進階評鑑人員(專業回饋人員)資格者、國教輔導團之團員身      分者為優先;校內無適合人選者,得遴派教學年資三年以上之      教師,或跨校邀請。

   3、薪傳教師提供初任教師諮詢輔導,得減授課節數一節,各校辦      理減授課節數,因薪傳教師之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節數者,得      改發鐘點費;薪傳教師具有教學輔導教師資格,已輔導初任教      師者,不重複減授課節數或支領超鐘點費;輔導績優者,於每      學年度結束後,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頒給服務獎狀及敘      獎。

  (三)教師專業成長區域網絡: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所轄區域特性,建立教師專業      成長區域網絡;其網絡,得以單一或跨鄉(鎮、市、區)劃分。

   2、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組成地方輔導群,協助推動各項輔導      工作,並得與中央政府輔導體系,整合推動教師專業發展相關      單位功能及在地人才庫。

   3、前二目之網絡或體系,應協助推動直轄市、縣(市)或區域性      、跨校性之教師專業發展活動,並兼顧偏鄉教師進修需求,辦      理調查區域內教師精進教學及專業成長需求,規劃研習進修活      動、安排諮詢輔導人員,提供專業成長資訊等,協助教師精進      教學及專業成長。

   4、地方輔導群之運作、輔導員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導方      式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專業人才之培訓認證:    1、主辦單位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儲訓及培訓專業人才;其      範圍包括初階、進階專業回饋人員、教學輔導教師及講師四類。

   2、前目專業人才之儲訓及培訓,規定如下:    (1)主辦單位:規劃各類專業人才培訓課程,及辦理其講師儲訓        ;進階專業回饋人員及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與認證作業,依       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2)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各類專業人才培訓、發證、初       階專業回饋人員之認證。

   (3)學校:推薦教師參與各類專業人才培訓認證,安排專業人才       擔任專業回饋人員、教學輔導教師、社群召集人等職務。

   3、專業回饋人員,包括初階、進階專業回饋人員、教學輔導教師      、國教輔導團員、super教師、薪傳教師、師鐸獎、教學卓越      獎、推動課程教學相關社群領導人或其他經本部核可計畫認證      者,其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運作方式等,依本部相關規定      辦理。

   4、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運作方式等,依本部      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部得邀請學校之校長、主任或教師組成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中央   輔導群(以下簡稱中央教專輔導群),協助本部推動教師專業發展支   持系統,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各項輔導工作推動之聯繫窗口,建   立教師專業成長區域網絡。

  中央教專輔導群應協助統整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及辦理下列事   項:   (一)協助學校推動教學觀察(包括公開授課及專業回饋),並帶領      教師落實專業發展實踐,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二)推廣教師專業發展支持作業平臺成效分析、功能與表件設計及      操作諮詢。

  (三)協助規劃人才培訓與認證、輔導、申辦、社群運作、成果製作      及其他各項作業。

     中央教專輔導群之運作、輔導員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      導方式等,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補助中央教專輔導群輔導員之所屬學校,每年每人新臺幣五萬      元,用於充實該校之圖書、教學、資訊設備等物品;主任或教      師編列每週十二節代課鐘點費,校長編列每週八節代課鐘點費     ,其輔導員所需代課鐘點費,學校得統籌運用。

  七、本部為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協助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   及專業回饋,特建置教師專業發展支持作業平臺(以下簡稱本平臺)   ,並於本平臺設定教師專業成長歷程紀錄及輔導紀錄之功能。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鼓勵學校,將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歷程上傳本   平臺,俾利資料庫之建立及數據分析,提供教師專業成長參考。

  八、本要點補助基準,規定如附表。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補助基準,計算其經費額度,並於本部公   布之補助內容提出經費申請。

  前項經費之編列,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本部補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之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補助項目,規定如下:   (一)補助教師專業發展推動單位之經費,得包括業務費及資本門。

  (二)業務費補助項目,以出席費、講座鐘點費、輔導費、印刷費、     資料收集費、膳食費、交通費、茶水費、教學媒材費、住宿費     、減授節數所需之鐘點費或雜支為限。

  (三)資本門補助項目,以補助教師專業發展推動單位所需之軟硬體設     備為原則,包括電腦軟硬體設備及網路設施、教學圖書(包括有     聲圖書)、教學媒體、視聽設備或其他極需之行政設備。

  (四)教學輔導教師以輔導二名教師為限,每輔導教師一名,得減授課     節數一節,跨校輔導者,得減授課節數二節。

各校辦理減授課節     數,因教學輔導教師之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節數者,得改發鐘點     費;教學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所需之鐘點費,得由本補助經費項     下支應。

  十、申請及審查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衡酌所轄學校校務發展需   求,擬具實踐方案經費需求表,報本部申請;本部審查通過後核定之,   並循行政程序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十一、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請撥、支用、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核結時限內,彙整實施成果,報本部     備查。

  十二、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辦理教師專業回饋及實踐典範甄選    ,表現卓著者得依權責從優敘獎,或頒予獎狀、獎品等。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就辦理本要點之機關學校、教師及各    類專業人才服務表現卓著者,得依權責從優敘獎,或頒予獎狀、獎    品等。

  十三、法人、團體得向本部申請經費補助;本部應依審查結果及經費狀況    核定之,並循行政程序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法人、團體辦理教師專業成長活動之歷程資料,應上傳本平臺,並    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經費請撥及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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