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真實故事,看無法保證愛情的身分證配偶欄 - 女人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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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戶政事務所拿到註記彼此是配偶而換發的身分證那一刻,是多麼地開心啊! ... 離婚的女性痛苦的聲音:「萬一拿身分證到公司辦理員工旅遊,大家看到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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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真實故事,看無法保證愛情的身分證配偶欄
18
2021.11
Thursday
宜了然於心
我想要的就是這樣
真正的成熟,是知欲知求。
不是要修練成仙、看破紅塵,而是知道我願修要練的是什麼,我想去的紅塵就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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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關係
兩個真實故事,看無法保證愛情的身分證配偶欄
by新知女巫s
2016/01/21
你有沒有想過,身份證配偶欄的存在意義是什麼?配偶欄,是為了向別人證明我們已經結婚,還是為了換來內心擁有的安定?這樣的設計是讓我們更自由,還是更被束縛?內容夥伴婦女新知投稿,以兩篇真實發生的故事以及現有法律條文分享,其實配偶欄有登記名字不代表正在婚姻中,配偶欄空白也不代表真的是單身。
(同場思考:每個身分證欄位的空白,每個該被尊重的生命故事)
故事之一:交往了一陣子,女人趁機會看了男子的身分證。
「配偶欄是空白的…」、「我可以放心地跟他交往了!」女人喜孜孜地想。
在安心與男子共同生活後的某一天,忽然有人破門而入,「我是他的太太,妳這個壞女人,搶人家的丈夫,不要臉!!!」接下到來的一連串訴訟,讓女人精疲力竭,痛苦不堪。
「為什麼他有太太?為什麼?我明明看過他的身分證,上面並沒有任何配偶啊!」無盡地疑問,迴盪在女人的腦中…
同場加映:為何出軌變成「女人的戰爭」,男人卻逍遙法外?故事之二:女人和先生冷戰了好一陣子。
先生自從認識另一個女子就變了,常常不在家,常常神祕地見到來電就走到家門外,站得遠遠地低聲講著電話,卻帶著溫柔的表情。
女人心裡有著不安,憂慮抓不住先生的心。
女人安慰著自己:「還好,我們辦了結婚登記,我是有名有份的,任何人改變不了這件事…」。
想起當年兩人在家人的反對下雖然沒錢辦個風光的婚禮,但找了兩位好朋友當證人,彼此在結婚證書上蓋了章,堅定地訂下互守的承諾,完成了結婚的登記。
在戶政事務所拿到註記彼此是配偶而換發的身分證那一刻,是多麼地開心啊!
推薦閱讀:寫給三十歲:完整人生不該只是一張結婚證書忽然女人收到了法院通知。
她尋求法律問題諮詢,得到的回答卻是晴天霹靂:「因為結婚登記時的法律採取儀式婚主義,你們沒有舉行婚禮,法律上不發生婚姻的效力。
即使有戶籍登記,還是可以因為證明沒有舉行婚禮而被推翻…」多年來的名分,就因為這個訴訟,徹底的瓦解消亡…女人無語,痛苦地喊著:為什麼訂出這樣的法律欺騙我?
她眼睜睜看著「先生」離開了家,和那名女子遠走。
在自己身分證配偶欄在訴訟確定結果出爐後,換為空白欄位的那一刻,她崩潰了!
這兩個故事並不是想像。
原本與傾心的人交往,組成家庭,令人感到滿滿的幸福。
但法律卻存在當事人難以預料的冰冷殘酷。
民國19年制定民法時,第982條規範婚姻的形式要件是「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違反的效果,是則婚姻無效。
但這條規定在民國74年改為二項不同的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增訂第二項的理由是,「實務上當事人對於曾否舉行公開儀式,如有爭議,舉證殊為困難,對於應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有欠公允。
依戶籍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結婚後必須為結婚之登記,故如已為結婚之登記,倘無反證以證明未具備第一項之要式者,即不容再行爭執其結婚之效力。
如此當可消除現行規定之缺點,爰增列第二項之規定。
」這項修正或許立意是良好,但倍受批評的是,身分關係不應以「推定」,也就是事後以反證推翻。
這樣的規定對欠缺法律專業知識而信賴戶籍登記的民眾來說,普遍以為公文書上有所記載即發生實體的婚姻效力,但是一旦有人舉證其實未舉行公開儀式,法律上婚姻即是自始無效及絕對無效,這對已登記為夫妻的當事人形成莫大衝擊。
所以到了民國96年才修正並於民國97年5月23日施行新制,落實結婚登記作為結婚的形式要件,預防所舉案例中的狀況再度發生:「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身分證上存在配偶欄的意義是什麼呢?根據修改前的法律,有記載配偶未必表示真正具備了合法配偶的身分;空白的配偶欄,也不意味著就是自由之身,可能有法律上的配偶存在。
而配偶欄的存在,有人深深因此恐懼因為配偶欄內容的變動,招致社會人際關係裡的蜚短流長。
同場加映:每個離婚者背後,都有兩個故事
曾經,我接到一通諮詢時堅持不要離婚的女性痛苦的聲音:「萬一拿身分證到公司辦理員工旅遊,大家看到我的配偶欄沒了先生的名字,我會受不了大家的閒話,覺得我是個婚姻失敗的女人…」。
因為這個欄位,她寧可維持假面的完整婚姻,忍受著先生的財務需索及長期離家不關心她的生活,但卻不敢改變。
既然,身分證表彰的是個人的識別而已,為何要將獨立的個人與配偶作不必要的連結?這些因配偶欄位而遭受苦楚的人們實在不應該去承受這些。
在過去的立法造成的諸多問題並沒有配套的解決時,我們實在沒有必要將身分證上的配偶欄位保留,讓更多過往的問題延續下去,眼睜睜見它變為人們難以捨棄的枷鎖。
推薦你看:離婚之後呢?每一個人本不應受身分證配偶欄位形式所束縛,而是確實地回到做獨立個體的原初。
身分證配偶欄,還是讓它消失吧。
(原文刊登於婦女新知第316期通訊專題)撰文/新知女巫s 秦季芳
現職/婦女新知基金會法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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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編輯 Audrey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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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新知女巫s
1982年,戒嚴噤聲的年代,一群勇敢的女人創辦台灣第一個女性主義雜誌社「婦女新知雜誌社」,1987年解嚴之後,為了進一步開發社會資源、團結女性力量,乃立案為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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