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80條「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被斷章取義 ...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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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此條憲法之規定,已經被玩出了新花樣︰「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被斷章取義成了「審判 ... 這是genejr的部落格你好,歡迎參觀我的部落格!本部落格的文章內容及照片,如果不慎有侵犯智財權、隱私權等,煩請告知,必會立即修正或刪除,謝謝。

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1204242142中華民國憲法第80條「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被斷章取義成「審判獨立」,「依據法律」變不見了??台灣司法怎麼了司法院把「審判獨立」的書法掛軸給掛出來了,但是,為何「恐龍判決」還是層出不窮?是審判獨立,才有恐龍判決?還是審判不獨立,才有恐龍判決?其實,不管審判有無獨立,都會有恐龍判決。

所以,請司法院別再掛審判獨立的書法掛軸了,因為,沒用。

掛上「良心審判」的書法掛軸,或許還有用。

(良心是最公正的審判官︰你騙得了別人,卻永遠騙不了你自己的良心。

) 中華民國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此條憲法之規定,已經被玩出了新花樣︰「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被斷章取義成了「審判獨立」,「依據法律」變不見了。

很清楚,憲法第80條是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未規定法官「獨立審判」,依據立法院我國憲法英文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英文翻譯是︰   Article80. Theyshalltrycasesindependently,inaccordancewithlaw.而inaccordancewithlaw是介系詞片語,當副詞用,修飾動詞(try),「依據法律」和「獨立」一樣,都是副詞,用來修飾動詞「審判」,所以,依據憲法第80條之意旨,「依據法律」和「獨立」兩者是「相依並存」、「缺一不可」的,這表示法官審判是獨立的、但同時也是要依法的(日本憲法第76條第3項,甚至還明文規定法官要依其良心,也就是法官外依法律、內依良心、獨立審判)。

憲法第80條是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這包括兩個審判原則︰「依據法律」審判和「獨立」審判,既然有兩個原則,用「排列組合」分析一下,有四種可能狀況︰       1、「依據法律」審判、且「獨立」審判︰這是憲法第80條之理想境界,審案法官是好法官(能力好、能夠「依法」審判,操守也好(不收賄賂)、能夠「獨立」審判)。

      2、不「依據法律」審判、但「獨立」審判︰審案法官雖然未收賄,但不知是功力不夠,還是不把當事人訴訟權益當回事,而判錯案,是屬笨蛋法官,不知他為何能當上法官?      3、「依據法律」審判、但不「獨立」審判︰從邏輯的角度上來看,這狀況應該不會發生,因為審案法官如果收了賄,就是要把應該判敗訴的案子給判成勝訴,那就得不依法審判才做得到。

如果真遇到這此狀況的情形,那可說是收賄法官成功鑽到法律的漏洞了,或是收賄法官在「自由裁量權」上玩了花樣,這屬隱藏型的壞蛋法官(即收賄辦事的法官,所謂「食了太多人間煙火」的法官就屬這一類)。

     4、不「依據法律」審判、且不「獨立」審判︰審案法官明顯是明目張膽型的壞蛋法官(即收賄辦事的法官,所謂「食了太多人間煙火」的法官就屬這一類)。

司法院長許宗力在某次座談會強調︰「法官法已經明定認事用法為法官(註︰包括恐龍法官嗎?)獨立審判之核心,司法行政、法官評鑑或監察體系之監察權,均不能影響審判核心。

」顯然,許宗力院長認為中華民國法官的審判,多是屬於狀況1的情形,有了許宗力院長的發言,「審判不獨立」的恐龍法官,只要小心收賄的證據不要被抓到,養小三、玩骨董、吃香喝辣,快活得不得了。

司法人最喜歡談「審判獨立」了,相關的研究報告啊、論文啊一大堆,好像只要「審判獨立」了,中華民國的司法就一定可以見青天了,曾見過一張城姓司法高官於司法院記者會時,站在「審判獨立」的書法掛軸旁的照片,好不威風啊,感覺非常可笑。

後記︰ 以民事訴訟案件來說,司法院發布有《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注意事項第39條清楚規定法官應「詳細閱卷」,現在很多胡審亂判的案子,法官多半沒有依法詳細閱卷,法官如果沒有詳細閱卷,如何能夠了解案情?如何能行使闡明權?協議兩造整理爭點?有效指揮辯論庭?所以,很多法官連注意事項第39條「詳細閱卷」這最基本的要求,都做不到,案情都搞不清楚,還奢談什麼「獨立審判」? gene/Xuite日誌/回應(2)/引用(0)沒有上一則|日誌首頁|沒有下一則回應 加我為好友日誌相簿影音 全部展開|全部收合 genejr's新文章記我在日本靜岡縣IIST富士宮研修所研修的片斷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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