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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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第一百七十條(本憲法所稱法律之定義) ... 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 ... 目前線上:772人,瀏覽人次:658501403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時間: 中華民國036年01月01日 編章節條文 第十四章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第一百七十條(本憲法所稱法律之定義)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第一百七十一條(法律不能牴觸憲法)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不能牴觸憲法或法律)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第一百七十三條(解釋憲法之機關)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第一百七十四條(修改憲法之程序)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 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 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

此項憲法 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憲法之實施)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

本憲法施行之準備程序,由制定憲法之國民大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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