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25、28 條(99.02.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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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 、鄉(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地方制度法 ( 民國99年02月03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5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 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 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 稱自治規則。

檢視現行法條 第28條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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