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13 條(93.05.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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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 民國93 年05 月19 日 ). 第7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第13 條, 法規明定自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 民國93年05月19日 ) 第7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 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第13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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