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請求裁判離婚的情形 - 智慧查找案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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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依民法第1053條規定,對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2款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 ... 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也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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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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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問題離婚的方式訴請裁判離婚不得請求裁判離婚的情形
不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舉的十款「法定原因」,或同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規定,不得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而依民法第1053條規定,對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2款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亦不得請求離婚。
另外,依民法第1054條規定,對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6、10款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也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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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第1052 條 ... 一、第一項第三款係採有責主義,夫妻之一方有該款所列情形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 ... 三、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酌予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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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此一規定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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