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238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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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1. 裁判字號:. 列印時間:110/06/0700:2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刑事訴訟法 相關判例 友善列印 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238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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