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桃園無障礙環境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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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第7項:.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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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 PDF 內政部函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處罰對象釐清 Word 102年07月19日起停止適用「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殘障者使用設備設施規範」 PDF 內政部函釋有關B-3類組既有公共建築物檢討設置無障礙設施之種類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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