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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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補助. 單位:高級中等教育組.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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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補助
單位:高級中等教育組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補助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因重讀、轉學或復學後,依其條件得申請本辦法第四條附表一或附表二之學費補助額度優於原學期已申請之學費補助者,得就扣除原學期學費補助額度後之差額申請補助。
三、本辦法第四條附表一、附表二所定免納學費之補助(以下簡稱免學費補助)及附表二所定之差額補助(以下簡稱差額補助)金額,依本部公告之當學年度學校學費數額上限計算。
但學校公告之學費數額低於本部公告上限者,依學校公告數額計算。
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參加彈性收費試行措施,或因評鑑績優而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不受向學生收取費用相關法令之限制,致該校公告之學費數額高於本部所定之學費數額上限者,依下列規定計算補助金額:
(一)免學費補助:每學期補助本部公告之當學年度學校學費數額上限。
(二)差額補助:每學期補助本部公告之當學年度私立學校學費數額上限減去公立學校學費數額之差額。
四、學校辦理學費補助方式如下:
(一)免學費補助及差額補助:
1、一年級第一學期及甫自他校轉入之學生,採下列二階段收費方式:
(1)第一階段:
申請免學費補助之學生:公立學校學生得僅先繳納除學費外之其他費用(包括雜費、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及代辦費);私立學校學生得選擇繳納學費減去本辦法第四條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定定額補助(以下簡稱定額補助)之金額及其他費用,或僅先繳納除學費外之其他費用。
申請差額補助之學生:得選擇繳納學費減去定額補助之金額及其他費用(包括雜費、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及代辦費)、僅先繳納公立學校學費及其他費用,或僅先繳納除學費外之其他費用。
(2)第二階段:學校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結果審核確認學生是否符合補助條件後,依審核結果印製學費繳費單或退費單,通知學生補繳學費或退還其溢繳之學費。
2、其他各學期學生:學校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結果,於繳費單逕予減免補助金額後,通知學生繳費。
(二)學生申請定額補助者,學校應於繳費單逕予減免補助金額後,通知學生繳費。
(三)各校應提供免收取手續費之學雜費繳交方式。
五、申請學費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學生:
1、於每學期依學校規定期限填妥申請表,並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必要時應提供新式戶口名簿(包括記事)影本一份。
2、申請免學費補助及差額補助之學生,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結果有疑義者,應於申請期間內逕向稅捐稽徵機關複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及本部不提供複查作業)後,送學校審核,逾期視同放棄。
3、因特殊事故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應於學校規定補辦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4、對符合直轄市政府補助規定之學生,學校應協助其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
(二)學校:
1、每學期依前點規定受理學生申請學費補助。
2、審查申請表及有關證件,並留存影本備查。
3、於規定期限內,檢附申請人數造冊統計表二份及領據一份,報各該主管機關核撥經費。
4、依報送規格於規定期限內,上傳相關資料至本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網站;資料如有異動,學校應於期限內更正,逾期不予受理。
5、因特殊事故申請補辦者,學校得於當學期結束前專案審查認定,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撥,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部:
1、彙總各校上傳本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網站之免學費補助及差額補助申請資料,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並將結果公告於彙報系統網站,以供申請學校查詢及下載。
2、各校掣據及申請人數造冊統計表報本部後,本部據以核撥經費。
3、本部將視情況抽查各校辦理情形,有不實情事者,將追繳補助款;私立學校之辦理情形,並列入私立學校獎勵補助經費審核依據。
4、本部另行製作申請、查核及核撥補助經費之流程。
六、本部核撥學校之學費補助經費總額之計算,以不超過各該主管機關依法令規定核定學校招收學生人數為限。
學生違反補助身分、條件或金額規定,已獲學費補助者,學校應將違法補助之經費繳還本部,並向學生追繳其應繳之學費。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比率退還本部已核撥之學費補助經費:
(一)學生於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全數退還。
(二)學生於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免予退費。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所屬學校學生向本部申請各類補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免學費補助及差額補助,應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二)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依本要點核算補助經費,經主管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後,彙報掣據送本部核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校。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各校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核結相關事宜。
(四)本部得依實際需要,邀集專家學者、行政人員組成訪視小組,分赴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了解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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