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20總統公布修正民法第205條、第1030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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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205條、第1030條之1等修正草案,最高約定利率自現行週年20%調降為16%,並增列法院調整或免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之認定要件及審酌因素;另三讀通過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版選單 搜尋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Email 公布欄 統計資訊 縣府新聞 縣政報導 活動行事曆 縣府公告 招標公告 徵才公告 活動剪影 單位主管 主管簡介 業務概況 組織編制 聯絡資訊 便民服務 表單下載 FAQ答客問 申辦服務 民意信箱 法制業務專區 性別平等資料 法規講習計畫相關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看這裡 消費爭議調解業務 行政訴訟 地方法規制(訂)定格式及體例 訴願業務 國家賠償業務 法令新知 法令規章 中央 地方 網站連結 縣府電子公報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雲林縣政府 下方連結 單位分機 :::雲林縣政府行政處雲林縣政府行政處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雲林縣政府 請選擇服務網站 =府內單位網站= 政風處 主計處 人事處 計畫處 行政處 水利處 文化觀光處 新聞處 地政處 城鄉發展處 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 社會處 農業處 教育處 工務處 建設處 財政處 民政處 =附屬機關網站= 環保局 衛生局 稅務局 消防局 警察局 採購中心 動植物防疫所 體育場 家庭教育中心 工商策進會 =戶政事務所網站= 斗六 斗南 虎尾 西螺 北港 麥寮 =地政事務所單位網站= 斗六 斗南 虎尾 西螺 北港 臺西 =鄉鎮市公所網站= 斗六市 斗南鎮 北港鎮 林內鄉 莿桐鄉 大埤鄉 古坑鄉 褒忠鄉 東勢鄉 麥寮鄉 崙背鄉 二崙鄉 水林鄉 口湖鄉 四湖鄉 元長鄉 臺西鄉 土庫鎮 西螺鎮 虎尾鎮 =其他機關網站= 雲林縣議會 雲林縣選委會 雲林監理站 雲林縣工策會 字級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Email 搜尋 搜尋 搜尋 進階搜尋 公布欄 統計資訊 縣府新聞 縣政報導 活動行事曆 縣府公告 招標公告 徵才公告 活動剪影 單位主管 主管簡介 業務概況 組織編制 聯絡資訊 便民服務 表單下載 FAQ答客問 申辦服務 民意信箱 法制業務專區 性別平等資料 法規講習計畫相關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看這裡 消費爭議調解業務 行政訴訟 地方法規制(訂)定格式及體例 訴願業務 國家賠償業務 法令新知 法令規章 中央 地方 網站連結 縣府電子公報::: 法制業務專區 性別平等資料 法規講習計畫相關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看這裡 消費爭議調解業務 行政訴訟 地方法規制(訂)定格式及體例 訴願業務 國家賠償業務 法令新知 ::: 首頁 法制業務專區 法令新知 法令新知_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110.1.20總統公布修正民法第205條、第1030條之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條文 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205條、第1030條之1等修正草案,最高約定利率自現行週年20%調降為16%,並增列法院調整或免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之認定要件及審酌因素;另三讀通過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修正草案,擴大申請程序重開之範圍,加強對人民權利之保護。

立法院已於昨(29)日三讀通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並於今(30)日三讀通過「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上開法案之重點如下: 最高約定利率上限自週年20%調降為16%: 現行民法第205條所定最高約定利率為週年20%,鑑於近年來存款利率已大幅調降,最高約定利率之限制亦應配合社會現況作適度調整,另考量本條之適用範圍廣泛,仍須保留一定彈性容由當事人約定,不宜過低,爰將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週年16%(修正之民法第205條前段規定)。

又民法屬一般性規定之普通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如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當舖業法第11條第2項),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特別法規定。

約定利率如超過上限,明定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約定利率如超過上限,因現行條文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並未規定超過部分之約定為「無效」,故司法實務見解均認為倘若債務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已為給付,經債權人受領後,並非屬不當得利,故債務人不得請求返還。

為強化最高約定利率之管制效果,本次修正亦將民法第205條之法律效果修正為「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則債權人受領超過部分之利息構成不當得利,債務人得請求返還,以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修正之民法第205條後段規定)。

最高約定利率調降之配套措施(明定修法前已約定利率而於修法後始發生之利息亦適用修正規定、施行緩衝期): 本次修正民法第205條後,當事人雖於修正施行前已約定利率,惟各期利息債務發生之時點,如果是在修正施行前就已經發生之利息,不應溯及既往(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條規定參照),故不適用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但若是在修正施行後始發生之利息,則仍應適用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亦即適用「事實(利息)發生時」所施行法律之規定,並無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為避免適用疑義,爰予以明定,以資明確。

另因民法第205條之修正涉及約定利率之變革,影響範圍廣泛,宜使社會各界有充分的準備因應期間,爰增訂新法施行之日出條款,定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修正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及第36條規定)。

增列法院調整或免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之認定要件及審酌因素,以資適用並明確化: 為避免法院對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於具體個案之認定標準不一,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之要件,以資適用(修正之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

為使法院為調整或免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裁判時,有具體客觀事由作為審酌之參考,明定法院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修正之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規定)。

擴大申請程序重開之範圍,加強對人民權利之保護: 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如有該項所明定之各款情形之一時,於法定期間內,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一般稱之為「申請行政程序重開」。

本規定之立法目的,係考量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已發生形式確定力,基於法之安定性原則,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尊重其效力,不得再有所爭執。

惟為保護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確保行政之合法性,於具有一定事由時,似應准許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以符法治國家精神,因此,其制度之目的,係在調和法之安定性與合法性間之衝突。

上開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得申請行政程序重開之其中一款情形,為「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並且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之情形者」。

對於上述規定所稱之「新證據」,現行實務適用上係指該證據於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已經存在,但因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知有此證據,或因故不能使用該證據,致未經行政機關斟酌,現始知之或得使用,且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而言。

本次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增訂第3項規定,明文規定「新證據」不再限於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之證據,亦可以包含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擴大人民依本條申請行政程序重開之範圍,對於加強人民權利之保護,確保行政之合法性,更進一步。

(法務部新聞稿)   附件: 109年12月2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109年12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法務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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