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方式有哪些?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有什麼條件?離婚的程序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夫妻雙方有意願、共識,自行協商後撰寫書面離婚協議書合意離婚(未成年人離婚須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當事人雙方與2位(以上)離婚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夫妻並一同到 ... 略過內容 法律教室 刑事 勞工 家事 民事 離婚方式有哪些?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有什麼條件?離婚的流程 shenghuilaw 39月,2021 7:31下午 結婚後,婚姻關係已經走到無法挽回的情況下,才會採取離婚這個手段,離婚有「協議離婚」、「法院調解或和解」、「裁判離婚」等三種離婚方式,其中「裁判離婚」指的是向夫妻住所地、夫妻經常共同居住地或原因事實發生時夫或妻居所地的地方法院提起「裁判離婚」,而裁判離婚的前提是必須要有法定事由。

(常見離婚問題) 內容目錄 離婚方式有哪些(一)協議離婚(民法第1049、1050條):(二)調解離婚(民法第1052-1條):(三)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的程序離婚訴訟是「強制調解」案件離婚訴訟中法律明定的離婚事由上述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是什麼?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是什麼?延伸閱讀 離婚方式有哪些 離婚方式分3種以下,該如何選擇最適合的方式完成離婚: 3種離婚方式 (一)協議離婚(民法第1049、1050條): 夫妻雙方有意願、共識,自行協商後撰寫書面離婚協議書合意離婚(未成年人離婚須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當事人雙方與2位(以上)離婚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夫妻並一同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民法第1049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配合我國民法修正成年的年齡為18歲,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刪除未成年人離婚須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規定)。

「協議離婚」最大的特點是 「和平單純、快速便利」 (二)調解離婚(民法第1052-1條): 雙方都想離婚,但有些約定事項沒共識,或怕對方出爾反爾不登記,可以向夫妻住所地、夫妻經常共同居住地或原因事實發生時夫或妻居所地的地方法院聲請調解,由公正第三方主持下取得離婚共識,法院會製作「離婚調解筆錄」,雙方簽名後效力等同法院判決,法院調解成立或法院和解成立離婚之當事人,婚姻關係消滅立即生效,法院會通知戶政機關協助辦理離婚登記。

(但身分證還須當事人親自至戶政機關辦理換發換發身分證須知) 調解程序如何進行?調解程序原則上會由法官選1至3位調解委員來進行調解(有時法官會自行擔任調解人),協助雙方釐清事實爭議、意見糾紛,判斷雙方是不是有離婚的真意,促成彼此都能同意的辦法。

「調解離婚」最大的特點是 「流程簡便且有保障」 (三)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 經由法院訴訟,讓法官來判定這段婚姻關係是否消滅的離婚程序,但裁判離婚有10項條件限制,夫妻一方必須滿足其中1項才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的程序 離婚訴訟是「強制調解」案件離婚案件根據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屬於「強制調解」的案件類型,當事人在訴請離婚以前,須先進行調解程序才合法。

即便當事人不主動聲請調解,而是直接起訴,法院也會在進行真正的審判程序以前會先進行調解程序。

離婚訴訟中法律明定的離婚事由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規定:以下為法定離婚事由:凡是有符合這下列10種事由其中之一者,另一方即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序號法律明定的離婚事由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上述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上述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是什麼?通常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個案判斷,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法回復之希望」依客觀之標準觀察,該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任何人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

且依現行法規定「難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擔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指的是配偶離婚只有責任比較小的一方才可以提離婚,若是各佔50%的原因,則雙方都可以提起離婚請求,等向法院訴請離婚後,由法官去判斷這段婚姻關係當中是否存在「難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情況,而導致雙方沒辦法繼續維持婚姻,應該讓婚姻關係消滅。

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是什麼?是指「有身體上、精神上不能忍受之痛苦,包含身體上的傷害和精神上的嘲弄和辱罵,以致不堪繼續同居的意思。

例如:遭暴力毆打、言詞侮辱、對外不實指控毀損對方名聲等等。

另有關實務上肉體上的虐待,若非慣行毆打,應視受傷程度判斷,傷勢嚴重者構成離婚原因;關於精神上的虐待,則包括對他方為重大的侮辱。

大法官解釋字372號:「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經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作判斷。

」 延伸閱讀 離婚夫妻財產怎麼分配?從婚前購買預售屋談起 婚姻中的麵包—家庭生活費用該如何分擔? 和老婆因離婚談不攏大吵一架後,我的孩子被老婆帶離家出走,我該怎麼辦? 離婚後,如果對方不依照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給予財產,該怎麼處理以及避免對方脫產應該採取的手段?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