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11.20.北市法一字第90208336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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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乙君檢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和解筆錄申辦甲君所有本市○○區○○段二 ... 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本案既已成立訴訟上之和解,就為和解標的權利或法律關係,即生實質的確定力,此種實質確定力與確定判決之確定力相同,故貴處仍應依照和解筆錄所載之權利範圍辦理移轉登記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11.20.北市法一字第90208336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090年11月20日 主旨:有關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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