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文化部-組織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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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化資源司分四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化資產、文化設施、博物館、社區營造政策與法規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首頁關於本部 組織職掌 組織職掌    字級小中大分享facebooktwitterprintforward×轉寄    壹、職掌本部職掌包括統籌規劃及協調、推動、考評有關文化建設事項及發揚我國多元文化與充實國民精神生活。

依照文化部組織法規定,其掌理事項如下:一、文化政策與相關法規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二、文化設施與機構之興辦、督導、管理、輔導、獎勵及推動。

三、文化資產、博物館、社區營造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四、文化創意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五、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等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六、文學、多元文化、出版產業、政府出版品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七、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生活美學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八、國際及兩岸文化交流事務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九、文化人才培育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文化事項。

貳、組織文化部設置部長1人、次長3人、主任秘書1人。

本部下設7個業務司、1個派出單位、5個輔助單位、1個任務編組;19個附屬機關(構)及陸續成立駐外文化單位。

本部各單位、附屬機關(構)及監督之行政法人,其職掌分別如下所述:  本部各單位  1.綜合規劃司分四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施政方針、重要措施與政策之研擬、協調及規劃。

    二、國內外重大文化趨勢、政策、措施與議題之蒐集、評析及研議。

    三、本部中長程計畫、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與重要會議決議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及評估。

    四、本部綜合性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五、本部綜合性業務資料之蒐集、彙整、建置、出版及推動。

    六、文化法人與公益信託之設立及督導。

    七、民間資源整合與跨領域人力發展之規劃、審議、協調、獎勵及推動。

    八、文化志工與替代役之培訓、管理、輔導及獎勵。

    九、本部公共關係及新聞媒體聯絡業務。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2.文化資源司分四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化資產、文化設施、博物館、社區營造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二、文化資產、文化設施、博物館、社區營造之人才培育規劃與業務資料之蒐集及出版。

    三、文化資產應用與展演設施產業相關事項之規劃、研議及推動。

    四、文化設施興建、整建及相關營運管理計畫之規劃、審議、輔導、考核及獎勵。

    五、博物館之設立、輔導、評鑑、督導及交流。

    六、社區營造計畫之審議、協調、輔導、考核及獎勵。

    七、其他有關文化資源事項。

  3.文創發展司分四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之規劃、業務整合、協調及督導。

    二、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三、文化創意產業之人才培育及交流合作。

    四、文化創意產業調查指標與資料之研擬、建置及出版。

    五、文化創意產業獎補助、融資、投資等財務融通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與產業聚落之規劃、審議、輔導、考核及獎勵。

    七、文化創意產業與科技應用之研擬及推動。

    八、文化創意產業跨界加值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九、時尚、文化科技結合等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十、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之監督及輔導。

    十一、其他有關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事項。

  4.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分四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電影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電影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三、廣播、電視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四、廣播、電視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五、流行音樂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六、流行音樂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七、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財團法人之監督及輔導。

    八、其他有關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發展事項。

  5.人文及出版司分五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文素養之培育、規劃、協調、輔導及推動。

    二、文學創作之人才培育及交流。

    三、多元文化保存、融合與發展政策之研擬、規劃、宣導、獎勵及推動。

    四、出版產業政策及法規之規劃、研擬、輔導、獎勵及推動。

    五、出版產業交流合作及人才培育。

    六、出版產業業務資料、指標之研擬、蒐集、規劃及出版。

    七、出版產業類財團法人之監督及輔導。

    八、政府出版品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輔導、獎勵及出版資源之調查、研究發展、資訊公開。

    九、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圖書、史料等之利用、管理與政府出版品之推廣、銷售、寄存及交流。

    十、其他有關人文及出版事項。

  6.藝術發展司分四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政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三、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人才培育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四、視覺與表演藝術團體、個人之獎補助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五、視覺與表演藝術活動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六、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七、視覺與表演藝術業務資料、指標之研擬、蒐集、規劃及出版。

    八、跨界展演藝術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九、傳統藝術政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藝術發展事項。

  7.文化交流司分五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合作業務之規劃及推動。

    二、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三、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之獎勵及輔導。

    四、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業務資料、指標之研擬、蒐集、規劃及出版。

    五、其他有關文化交流事項。

  8.蒙藏文化中心分三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蒙藏文化事務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二、蒙藏族聚居地區交流合作。

    三、蒙藏人才培育。

    四、蒙藏文化保存傳揚與發展政策之研擬、規劃、宣導、獎勵及推動。

    五、蒙藏文物展覽與圖書史料之典藏維護。

    六、蒙藏文化類財團法人之監督及輔導。

    七、其他有關蒙藏文化事務事項。

  9.秘書處分三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10.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事項,分三科辦事。

  11.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12.主計處掌理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分四科辦事。

  13.資訊處分三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

    四、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14.設法規會為常設性任務編組,辦理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

  本部各附屬機關(構)  1.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或變更。

    二、文化資產之調查、整理、教育、研究、推廣、保存及活用。

    三、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保存者之審查指定、保存技術之研究發展、推廣及運用。

    四、文化資產環境評估、整合及再發展。

    五、文化資產保存區、特定專用區之研擬及推動。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文化資產業務之輔導及協助。

    七、文化資產相關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八、文化資產保存及活用之獎勵及輔助。

    九、其他有關文化資產管理事項。

  2.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掌理事項如下:    一、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法令之擬議、闡釋。

    二、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調查、趨勢研究。

    三、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輔導、獎勵。

    四、電影、廣播電視節目、流行音樂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

    五、電影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管理。

    六、電影片及錄影節目之分級管理。

    七、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電影片、廣播電視節目、錄影節目、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之管理。

    八、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交流之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之輔導、獎勵、管理事項。

  3.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掌理事項如下:    一、傳統藝術之研究、展演、推廣、獎助、典藏及創新發展。

    二、傳統藝術文獻圖書視聽資料、資訊之採編、出版及管理。

         三、傳統藝術數位加值運用及教育推廣。

         四、傳統藝術之人才培育。

         五、傳統藝術之國際及兩岸交流。

         六、臺灣音樂之調查、採編、保存、研究、交流及推廣。

    七、傳統藝術園區與派出單位場館營運發展管理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傳統藝術事項。

  4.國立國父紀念館    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父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研究、展覽、典藏、維護及管理。

         二、國父事蹟、思想之推廣及合作交流。

         三、藝術文化之研究、交流、展示及出版。

         四、藝文教育、終身學習活動等推廣服務。

         五、文化創意商品開發運用及推廣服務。

         六、劇場活動之規劃辦理及管理事項。

         七、本館建築、機電等公共設施之規劃、維護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國父紀念及藝文推廣事項。

  5.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掌理事項如下:    一、先總統蔣公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展覽、典藏、維護及管理。

         二、先總統蔣公史蹟之研究、推廣及國際合作交流。

         三、藝文之研究、交流及出版。

         四、藝文作品之蒐集、展示、典藏、維護及管理。

         五、藝文教育、文化創意產品開發、運用及推廣。

         六、本處各項公共設施之規劃、維護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先總統蔣公紀念及藝文推廣事項。

  6.國立歷史博物館    掌理事項如下:    一、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蒐集、考訂、學術研究及出版。

         二、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展示規劃及實施。

         三、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典藏、建檔、維護及修護。

         四、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教育推廣、國內外交流之規劃及實施。

         五、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文化創意加值運用、推廣行銷及企劃合作。

         六、其他有關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事項。

  7.國立臺灣美術館    掌理事項如下:    一、美術史、美術理論與美術技法之研究及發展。

         二、美術作品展覽、國際美術作品交流及展示服務管理。

         三、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考據鑑定、分類登記、整理、保存及修護。

         四、美術教育之推廣與規劃、美育推廣專輯及書刊之編印。

         五、美術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保存、利用及服務等相關業務。

         六、結合美術資源並推展生活美學。

         七、所屬生活美學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美術業務推動事項。

  8.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藝文化研究、工藝文物典藏、展覽及競賽活動。

         二、工藝文化美學教育及推廣。

         三、工藝資訊之蒐集、研究、整理、運用及諮詢服務。

         四、工藝文化國際交流。

         五、工藝產業資源調查、整合研究及創新育成。

         六、工藝技術研發應用及試驗、分析。

         七、工藝技術創意設計人才培育。

         八、工藝創意設計及加值應用。

         九、工藝產業扶植培力。

         十、其他有關臺灣工藝事項。

  9.國立臺灣博物館    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自然史與文化史之調查、蒐集及研究。

         二、典藏制度規劃、藏品管理維護及保存修護。

         三、展示空間發展、環境監控、展示主題之規劃、設計、執行及管理維護。

              四、教育推廣、行銷與公關、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志工管理及公共服務。

         五、館藏史料、圖書與影音資料管理、數位加值運用及出版。

         六、其他有關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業務之推動事項。

  10.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研究、典藏、遺址現地保存      及學術交流合作之推動。

        二、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展示、教育推廣及出版。

         三、館務規劃、館區興建營運、各項公共設施建設與維護、景觀規劃之統籌及管理。

         四、委外業務監督、公共服務、志工組訓、票務管理及社教、藝文活動之企劃執行。

         五、其他有關臺灣史前文化事項。

  11.國家人權博物館    掌理事項如下:    一、辦理威權統治時期相關人權檔案、史料、文物之典藏、研究、展示及教育推廣等業務。

         二、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經營管理業務;      協助威權統治時期不義遺址之保存及活化。

    三、協助當代人權理念實踐推廣之組織發展及國內外相關博物館交流合作。

         四、其他有關人權歷史、文化教育及人權出版品編纂與發行事項。

      12.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有關之學術研究、交流合作、學術推廣及史料編輯出版。

         二、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展示之主題設計、展示製作、規劃及維護管理。

         三、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研究成果與知識之教育推廣、導覽解說及志工培訓。

         四、臺灣歷史、現當代社會、民俗文化相關文物與史料之蒐藏、登錄、管理、應用加值與保存修復研究及其人才培育。

         五、臺灣歷史多元資源之蒐集、管理與本館數位資源生態系統之規劃設計、建置及永續發展。

    六、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之諮詢、交流、國內外館際合作及研究人才之培育等事項。

    七、其他有關臺灣歷史及民俗文化事項。

  13.國立臺灣文學館    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文學之資料蒐集、調查、研究、譯述及編印。

         二、臺灣文學文物之典藏、整理、登錄、修護、保存及數位應用。

         三、臺灣文學之展示規劃、製作、導覽及維護管理。

         四、臺灣文學之品牌行銷、文學獎辦理、創作環境優化及公共服務。

         五、臺灣文學之人才培育、學習推廣及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有關臺灣文學業務之推動事項。

  14.國立臺灣交響樂團    掌理事項如下:    一、音樂演奏。

         二、音樂研究發展。

         三、音樂之輔導推廣及人才培育。

         四、音樂資料之蒐集及典藏。

         五、其他有關音樂演奏及推廣事項。

  15.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    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活美學、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業務之推廣、調查、研究、編輯及出版。

     二、社會教育之發展、研習及推廣。

         三、前二款業務之人才培育及活動輔導。

         四、其他有關區域生活美學推動事項。

  16.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活美學、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業務之推廣、調查、研究、編輯及出版。

     二、社會教育之發展、研習及推廣。

         三、前二款業務之人才培育及活動輔導。

         四、其他有關區域生活美學推動事項。

  17.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    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活美學、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業務之推廣、調查、研究、編輯及出版。

     二、社會教育之發展、研習及推廣。

         三、前二款業務之人才培育及活動輔導。

         四、其他有關區域生活美學推動事項。

  18.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    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活美學、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業務之推廣、調查、研究、編輯及出版。

     二、社會教育之發展、研習及推廣。

         三、前二款業務之人才培育及活動輔導。

         四、其他有關區域生活美學推動事項。

  19.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    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鐵道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鐵道技術與文化相關文物、車輛、史料之蒐集、研究、典藏、保存、維護、展示、教育推廣及交流。

    三、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之公共服務。

         四、國家鐵道博物館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之採購及監督。

         五、其他有關國家鐵道博物館籌設事項。

          20.國家兒童未來館籌備處    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兒童未來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場館發展方向、營運管理計畫及相關法規之擬訂。

    三、展演主題之蒐集、研究、規劃設計、設置、維護管理、推廣及交流。

         四、國家兒童未來館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之採購及監督。

         五、其他有關國家兒童未來館籌設事項。

           本部監督之行政法人   1.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業務範圍如下:    一、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之營運管理。

       二、受委託辦理展演設施之營運管理。

         三、表演藝術之行銷及推廣。

         四、表演藝術團隊及活動之策劃。

         五、國際表演藝術文化之合作及交流。

        六、其他有關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事項。

  2.文化內容策進院    業務範圍如下:    一、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

       二、文化內容相關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

         三、文化內容開發及產製支持。

         四、文化科技之開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

         五、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投資及多元資金挹注服務。

        六、文化內容相關產業市場之拓展及國際合作。

        七、文化內容相關產業設施之受託營運管理。

        八、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著作權輔導。

        九、其他與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相關事項。

  3.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    業務範圍如下:    一、電影與視聽文化之資產之修護、典藏、展覽放映、再利用及行銷推廣。

       二、電影與視聽文化之資產之教育輔助、推廣及國際交流。

         三、電影與視聽文獻、歷史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

         四、本中心與其電影及視聽場館設施之營運管理。

         五、協助政府執行電影及視聽文化推廣相關業務。

        六、受委託辦理電影及視聽相關場館設施之營運管理。

        七、定期出版國際刊物,推動我國電影及視聽文化之國際宣傳。

        八、其他與電影及視聽文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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