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機介入於婚暴婦女之運用 - Epo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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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機介入於婚暴婦女之運用壹、前言婚姻暴力(marital violence)近年來一直是學術、新聞等各界所… ... 社會工作理論-處遇模式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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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機介入於婚暴婦女之運用
30十二月,2007bychu1984
危機介入於婚暴婦女之運用
壹、前言
婚姻暴力(maritalviolence)近年來一直是學術、新聞等各界所熱烈討論的一社會議題,為何此問題一直到近些年才受到重視,最主要的因素可能受限於傳統觀念的影響,如婚暴為「家務事」、法不入家門、女性應為家庭犧牲等。
多數女性成為婚姻暴力事件中的主要受害者,乃是中外階然的現象。
在一些古老的文化中認為殺妻的行為是合法的;而在希臘、羅馬等國中,則認為丈夫有權殺死不貞的妻子,而其行為是可以被原諒的;在孟加拉被謀殺的女性中有五十%是慘遭丈夫的毒手;一九八七年加拿大被殺害的女性中,則有六二%的人是死於親密男性伴侶的手中;在美國平均每天有四位女性死於男性伴侶手中;在辛巴威高等法院所處理的謀殺案件中,超過六十%是屬於家庭殺人案件(Rude,2000;引自陳源湖,2003)。
但為何受暴是以女性居多,根據女性主義的觀點,此顯然與父權社會中的意識型態與權力關係有關,許多學者(Bograd,1988;Dobash&Dobash,1979,1992;Straus,
Gelles,&Steinmetz,1980;引自陳源湖,2003)認為虐待妻子一事,乃是父權社會結構中不平等性別關係運作下的產物。
而從女性主義的觀點,受虐婦女的存在無疑是社會整體性別權力結構失衡所產生的社會問題(黃怡瑾,民九十;引自陳源湖,2003)。
由上述的說法可看出,如一社會對女性的地位是較不重視的,就愈易有婚姻暴力的問題產生。
而為了展現政府對此一問題的重視,而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使政府介入此一議題時,有所依據。
依據此法,須介入此問題的單位有司法、警政、學校、醫院、社政單位等,而社工員要如何使用危機介入來協助婚暴婦女,是本文之重點所在。
貳、婚姻暴力之定義與原因論
一、婚姻暴力之定義
婚姻暴力是家庭暴力中的常見形式之一,有關婚姻暴力的概念和定義,除了廣義和狹義的界定外,當事人對於暴力行為主觀及客觀的認定,也會對「婚姻暴力」有不同的解釋(陳源湖,2003)。
陳若璋(1994)指出:「婚姻暴力是指配偶之一方遭受到另一方以言語、肢體、性等方式的虐待」,上述就包括了一、生理層面:如肢體、性等,二、心理層面:如言語威脅等。
法官高鳳仙(1994)指出:「婚姻暴力係指在婚姻中所發生之暴力行為而言。
而關於暴力行為的定義,係指恐嚇、傷害、強姦、妨害自由、毀損器物、不法之侵入、跟蹤、辱罵、或妨害自由的行為。
」
黃富源(1994)指出:「婚姻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之夫妻間,所發生的口頭或身體上的攻擊或惡意的疏待行為。
」
二、婚姻暴力的原因論
陳源湖(2003)將多位學者對於產生婚姻暴力的原因,整理成四項,分別為(一)個人因素論,(二)人際互動層面理論,(三)社會文化層面的解釋,(四)生態學的解釋,現分述如下:
(一)個人因素論
此派學者認為婚姻暴力之所以會產生主要是因為施虐者及受虐者本身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異常所致,其中最著稱的觀點即是佛洛依德對虐待狂與被虐待狂的解釋,虐待者因不可控制的驅力而產生虐待行為;而被虐待者在潛意識中,則是喜歡這些行為(呂寶靜,1992)
(二)人際互動層面理論
有些學者則從社會心理學的理論,加以瞭解個人與其環境之間的互動關係,亦即從人際互動的層面去解釋,茲將四種屬社會心理學的觀點,說明如下:
1、挫折/攻擊論
婚姻暴力的發生,源自於個人所欲追求的目標受到阻礙而無法順利達成時,便轉而使用攻擊行為來表達其挫折感。
2、社會學習論
婚姻暴力的發生,提供了一個學習的榜樣,如兒童看到婚暴的情況,將來也可能會使用暴力。
3、衝突理論
呂寶靜指出(1992)指出,衝突理論認為衝突是任何統治關係中所不可避免的,當家庭成員追求自己利益而導致衝突發生時,暴力即被當作解決衝突的手段。
4、符號互動論
此一理論主張個人的行為是經由對他人行為解讀後的反應,因此婚姻暴力的發生,是因為夫妻雙方對彼此行為的誤解所導致的後果。
(三)社會文化層面的解釋
如台灣社會過往認為婚姻暴力為個人的「家務事」,外人無須介入,而施虐者在此觀念的影響下,將其行為加以合理化,相對的也無罪惡感,因此助長婚暴事件的發生。
(四)生態學的解釋
Carlson(1984)提出解釋家庭暴力的生態學架構,分別從個人、家庭、社會結構及社會文化等四個不同的社會系統加以解釋,每個層面的因素,都相互影響著婚姻暴力行為的發生(引自周月清,1995):
1、個人:包括個人的家庭背景、人格、世界觀、及其是否具有酒隱的習慣。
2、家庭系統:指個人所處的家庭動力、角色扮演、互動模式、夫妻關係與親戚關係對暴力發生的影響。
3、社會結構:指個人所處之社會的經濟狀況、趨勢、鄰居特質、工作環境、社會價值觀,以及有關法治的實施。
4、社會文化:強調個人所處之社會環境的文化價值觀、信念、社會標準對婚姻暴力發生的影響。
參、危機介入與婚暴婦女之關係
一、危機介入之簡介
(一)歷史背景
Lindermann於1942年CoconutGrove俱樂部的大火後,對於倖存者及災害死亡者的親屬,對其實行心理反應狀況和症狀調適的研究,奠定了日後處理危機狀況的理論基礎。
而Caplan(1964)提出了人們於遭遇危機後各不同階段的發展反應,其重視個人正向成長和減低心理受害的可能性,後來Tyhurst(1957)則把重點放在人們遭遇到突然的意外後的處理,其主張危機立即性的處理,以得到正向的結果。
(宋麗玉、曾華源、施教裕、鄭麗珍,2002)
(二)理論假設
1、當個人無力處理內在壓力或外在事件,而轉變成危險事件時,將引發危機:Capaln(1964)發現處於危機狀態中的人遇到阻礙時,大都是表示無法掌控危機,亦即無法以過去處理方式克服挑戰,或以不當方式處理問題,使身心狀況變差。
2、個人對危機情境之反應是反映出個人對目前壓力之認知經驗,而非個人病態:
個人對危機的反應是為要應付此事件的不利情況而表現出異常的行為,並不表示個人有什麼個性上的困擾或病態舉止的經驗。
3、危機是暫時性的,而且有特定發展階段,但持續期間因人而異:因危機會迫使個人尋求和發展另一種新的因應方式,所以危機是有時間性的,但危機的長短,則是看個人的適應情況如何。
4、危機提供個人成長和發展機會,但結果各不相同:此主要是說明個人對外界所提供資源的應用情況,如應用的好,個人的能力會提昇,但如不佳,也可能帶來不良後果。
(Golan,1986;James;Gilliand,2001;Ell,1995;引自宋麗玉,2002)
(三)、危機處遇流程(過程)
曾華源(宋麗玉等,2002)整理Robert、James、Gilland等學者的學說,將危機處遇流程分為三階段八步驟,現分述如下:
第一階段:開始階段
步驟一:建立良好溝通關係
這是危機狀態下的接觸和了解,要向求助者表示他們向機構尋求協助是做對了事情,社工員也要傳達協助處理危機的意願與能力,透過接納、關心、耐心,和表達幫助性態度等積極性傾聽,可以建立關係。
步驟二:評量致命性與安全性需求
要評量是否個人有自我傷害行為或暴力傷害他人,而導致嚴重受傷或是致死的可能性。
評量受威脅的程度與嚴重性,以保障安全是相當有必要的。
第二階段:危機問題指認與處遇
步驟三:指認主要問題
此一步驟主要目的在找出引發危機狀態的主要情境,並加以評量相關影響因素,要強調案主「此時此刻」求助的原因,包括了解事件本身的性質及涵蓋的範圍、相關人員、產生的問題、影響的嚴重程度,以及發生的時間等等,尤其特別是引導案主前來求助的相關因素,包括了解案主對於整個事件的反應為何?以找出究竟是怎麼回事,認清其困難所在,決定當前是否為真正的危機,其包括案主對此生活事件的主觀性看法,以及它在該事件所扮演的角色。
此一工作是把整體視角放在立即性與主要問題上,藉由與案主的共同討論,把重點工作放在讓案主列出重要問題或最想先處理的問題,了解目前最重要或最關鍵性的問題為何,並針對欲處理之問題達成一個共識,以及問題的先後順序。
步驟四:處理感受和提供協助
危機介入要把焦點放在案主的目前感受上,以及此一危機對家人、朋友、每日生活和固定活動、個人健康和認知上的衝擊,尤期是認知上有沒有出現幻想、恐懼和侵入性思考,而這階段的主要工作之一在透過同理心來表達積極傾聽和溝通。
Puryear提出的危機徵候,提供了社會工作員對案主問題第一步的評量,(1)緊張的徵候;(2)恐慌或無力感;(3)重點希望由原來問題產生的併發症狀尋求解脫,較不能有系統的解決問題;(4)可能維持持續的正常功能,但處理問題較無效率;(5)因人不能持續處在危機情境中太久,因人所能負荷緊張的能力與程度有限。
也就是在對案主的危機狀態做認定後,工作員運用初步的技巧,讓案主恢復能量,才能正視自己的核心問題。
要鼓勵案主表達危機所引起緊張感受。
有些人只要有同理心反映即可,有些案主則要被教育如何表達感受,以及口頭上說出允許他們表達感受,此外,也要傾聽並注意案主在認知上的曲解、誤解、非理性信念之陳述,但在時機不成熟前,切忌面質案主的錯誤,而是要小心運用問題詢問和澄清。
步驟五:探討可能的各種選擇:
此種探討包括檢驗過去適應與非適應的因應方法。
危機介入關鍵要素之一,包括指認與修改案主意識上與前意識上的問題因應型態,意即將案主沒有意識到的不當因應方式浮現到意識層面,並加以修改。
有各種因應方法可以讓案主選擇,社工員應鼓勵案主思考其他因應方法和解決方式等,而工作員也可提出其他方式和案主討論。
步驟六:協助列出處遇目標和行動計劃
處遇目標的設定應依照案主的實際需要,其目標層次要考慮多種因素,並且實際訂定處遇任務,首先要有積極的做法,包括各種具體實際解決方式,而行動計劃中另一個重要部分就是認知上的掌控感,協助案主開放現在的感情以理性信念和新的認知取代非理性想法與錯誤認知。
要鼓勵案主表現出正向行為是非常重要的。
當案主同意計劃時,要得到支持才會貫徹,處遇計劃應有限定協助的期限,但要看目標為何,且要有彈性。
而最後是發展工作上的契約,使處遇計劃明確具體,除上述的計劃內容、目標外,還應包括案主、社工員的職責。
第三階段:結束與追蹤
步驟七:結案的決定標準
在危機工作上,結案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一旦雙方同意這是有期限的,就要去回顧案主的進步情形,到底完成哪些任務或達成哪些目標,案主有了什麼改變或是有什麼新的因應行模式,個人與社區資源連結的情形,以及案主未來的計劃如何,通常在最後一、二次會談,會處理此事。
在此階段,值得注意的一項任務是,社會工作員需作「事先的導引」,此是指協助案主預期未來可能發展的危機,並有效地計劃因應策略,以避免未來遭逢危機時被擊垮。
實際上,在結案過程中,社工員應持續表達關心,並告知案主未來如果有需要協助,隨時可以回來(當然社工員希望案主自己有能力解決),以及解釋社工員將會主動與案主聯絡,看看案主的進展狀況。
步驟八:追蹤的處理方式
為確保案主度過危機,社工員要和案主約定在某一時間點會面或電話聯絡,以了解案主的最新情況,如有必要時社工員還可轉介案主到其他機構尋求更多協助。
(四)處遇目標
根據Rapoport(1970)的歸納,可由兩二層面來說明:
(1)低層次:此層次的目標放在緩和症狀,使案主回復或增進過去的社會生活功能狀態,協助案主了解危機前的各種前導事件,協助家庭和社區能支持案主,包括(1)症狀解除。
(2)恢復危機前生活功能水準。
(3)了解有關造成不平衡狀態危機事件。
(4)修補性工作之確認,有哪些事是案主或家庭能夠承擔的或社區可用之資源。
(2)較高層次:介入目標放在協助案主了解現在的情形,和過去的危機或衝突間的關聯,以及開始有新的思考與處理方式。
此層次的目標較為複雜,此包括了(5)了解目前壓力和過去生活經驗與衝突之關聯。
(6)引發知覺、思考和感受與新適應與因應反應之新模式,而能在立即性危機期間加以運用。
(宋麗玉etal,2002)
二、危機介入運用於婚暴婦女之原由
根據此理論的假設及處遇目標來看,婚暴婦女的問題是因其無法有較好的方式來處理問題或處理方式不當,如忍受、為某些理由而原諒施虐者等,而陷入危機,如可能一直處在暴力遁環中,而其產生的焦慮、害怕、無助感等行為,主要是為應付此危機所產生的,但如給其外在資源、專業協助可使案主的處理問題方式提昇及脫離暴力的威脅,且重要的是受虐婦女的問題需於短時間內處理,符合危機介入的方式。
肆、危機介入之運用
現以陳圭如、徐慧英,一位受暴婦女脫離暴力的歷程與社會工作協助一文中之個案為例而做改編,來說明危機介入之運用。
一、個案基本資料
(一)基本資料:案主年約四十三歲,國小肄,長期以車縫衣服為業,案夫年約四十五歲,國小肄,無業。
(二)問題陳述:案主婚前即知案夫嗜酒、好睹,也會與人打架。
但卻因不懂得自我保護,在案夫百般追求下未婚懷孕,即使家人反對,案主仍執意嫁與案夫,,而開啟受虐二十餘年的序幕,當案主初嫁之時,案夫仍在當兵,家中經濟主要由婆婆來掌管,可說不用擔心生活,但案夫退伍後並未找一穩當工作,反想一步登天,要賺大錢,不但從母親處索騙金錢,也要求案主借貸與他使用,結果卻一事無成,在無能面對的情況下,開始打妻子出氣,而案夫的工作情況卻每況愈下,甚至將家中的房屋貸款變賣一空,此後,案主難免因生活所需向其抱怨,通常都是遭致一頓毆打,有時甚至僅是不順其意,睡夢中都會被打醒,案夫也曾以開水燙燒案主,留下疤痕,案主不論身心均經歷無止境的痛苦,但案主總因子女及家庭完整的考量而容忍下來,後來因被案夫打到進醫院,由警方轉介至社會局,由社工員來介入。
二、社工員的介入程序
第一階段:開始階段
此時社工員與案主處遇關係開始,社工員須向案主表達,其來到機構求助是一件對的事情,且同時也要表示對案主的接納、關心及表達幫助意願的態度,以便與案主建立良好的關係。
同時社工員也需先行評估案主的人身安全狀況,如案夫可能會來找他或者案主不願意接受處遇而自行反家之情況等。
第二階段:危機問題指認與處遇
因案主此時身心受創,且缺乏資源來處理問題,經社工員與案主會談後的評估,案主所面臨到的問題如下:
1、人身安全:因案夫隨時可能會來找案主。
2、心靈受創:因遭案夫的歐打,此時案主會有焦慮、害怕、身心症、無助感、不信任別人等狀況。
3、經濟問題:此時案主可能無法返回工作場所及返家,因而案主的經濟會陷入困境。
4、安置的問題:因案主無法返家,須有安置之處所。
5、法律扶助:此時案主會面臨之法律問題有家暴令的申請、離婚、傷害罪的處理等。
6、案主之子女問題:子女是否也同樣遭受案夫虐待,並進一步評估案主子女適合續待案家。
依據上述的問題,社工員可處遇的方式如下:
1、協助案主申請驗傷單、保護令等,使案主的安全能暫時無慮,同時防止案夫的騷擾。
2、找尋可安置案主的處所,如家暴中心的緊急安置處所等。
3、經濟救助,此時社工員可協助案主,依法申請如急難救助金等補助。
4、心靈輔導,社工員可請求家暴中心的諮商員更同協助,透過諮商、輔導等程序,讓案主的心情緩和下來,使其有能力與社工員共同面對危機。
5、法律扶助,如案主要對案夫提出法律訴送,如離婚等,社工員應設法尋求律師、警界等的協助。
6、案主之子女,如也遭受家暴或不當的對待,此時社工員也須依兒少福利法,來處理。
第三階段:結束與追踨
此時社工員需協助案主,回顧案主的問題,回顧案主完成了哪些任務或達成哪些目標,案主有了什麼改變、個人應如何面對未來的工作及家庭等,且社工員於結案後應定時追踨案主的狀況,如必要時可再轉介案主至其他機構,尋求協助。
伍、結論
我國以往受虐婦女的問題,受限於婦女傳統婚姻的迷失及社會上對於婚暴的不理性接納,因此是一直存在及解決方式有限(如道德勸說),但近年來隨著兩性平權、女權運動、政府重視等因素,而建立了一套,算是完善的救援制度,如家庭暴力防治法,113通報專線等,但為何此問題仍層出不窮?根據個人的了解,可能是傳統的觀念的影響力仍有,雖此觀念巳受到極大的挑戰,但仍見學校的教材及書籍等在說明此觀點,且婦女可能也受限於某些因素而遲遲不敢出面,如子女教養、無工作能力、娘家不諒解等。
因此雖巳建立家暴防制制度,但仍須從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方面著手,當從制度及教育二方著手,婚暴的問題才有可能有從根本地、有效降低或使處遇較有成效等,而危機理論,其重點是在解決案主暫時性的危機,使其生活能達至平衡狀況,並不著重處理案主外在生活,此為此模式之限制所在。
參考書目
1、宋麗玉、曾華源、施教裕、鄭麗珍(2002)。
社會工作理論-處遇模式與案例分析。
台北:五南。
2、陳圭如、徐慧英(2003)。
一位受暴婦女脫離暴力的歷程與社會工作協助。
《社區發展季刊》,101,331-342。
3、陳源湖(2003)。
婚姻暴力與社會支持之探討。
《社區發展季刊》,102,27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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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回應
於1一月,2008於2:06下午|回應c620218
一、本文(一)歷史背景(二)理論假設(三)處遇目標(四)處遇類型(五)處遇技術(六)工作者角色等六面向,若能在每個面向作小節,說明異同處會更完整。
內容可再豐富,若能從文章脈絡直接看出異同處,更具說服力。
二、試想自己若是作者會期待寫作方式如下:
(一)分別介紹「危機介入」與「任務中心模型」
(二)「危機介入」與「任務中心模型」之異同處
(三)「危機介入」與「任務中心模型」之優缺點
於8一月,2008於2:47下午|回應c620218
危機介入於婚暴婦女之運用
1.從題目來看,遭受婚姻暴力的問題男女都有可能,而不是只有婦女才會面臨的問題,另外題目過於簡潔並不恰當。
2.內容有多處錯字,如(中外階然)中外皆然、及(婚姻暴力之家義)定義、(婚爆婦女)婚暴、(未何)為何等。
3.文章的標題,大標題與小標題名稱相同,在報告中不宜出現的錯誤,(參、危機介入與婚暴婦女之關係頁3及二、危機介入與婚暴婦女之關係頁6)
4.另外標點符號需標示清楚不可省略,及引用文獻最後做個小結。
於8一月,2008於4:02下午|回應casehsu
看的書太少是顯見的缺點,但在文獻的探討,與後面的文章沒有關聯,才是最大的致命傷。
有機會可以試試,如果沒有用宋老師那本先敘述,而直接切入應用,是否會有好的呈現。
於8一月,2008於4:05下午|回應casehsu
看的書太少是顯見的缺點,但在文獻的探討,與後面的文章沒有關聯,才是最大的致命傷。
有機會可以試試,如果沒有用宋老師那本先敘述,而直接切入應用,是否會有好的呈現。
於9一月,2008於4:09上午|回應onlyyouvicky
1.看完此篇文章,認為作者使用許多理論來解釋婚姻暴力的產生的原因,接下來就直接探討危機介入理論的基本概念和處遇流程的介紹,那其實看不出來作者為何用許多理論來解釋婚暴的產生,最後卻選擇用危機介入此理論來做處遇?另外也想知道,以介入危機此理論,它對人的看法是什麼?以及它是如何來看婚姻暴力的產生原因?(因為作者在文章中皆以條例式的方式呈現,會使讀者不太了解其意思)
2.作者在前言提到虐妻事件是父權社會結構中不平等性別關係運作下的產物,在結論部分也提到,婚暴的產生作者認為是因為傳統觀念的影響,那作者這樣的寫法,會讓讀者認為婚暴的產生是社會結構的不平等,讀者會認為解決辦法則應該是用較鉅視的理論來解決,那想請問作者為何卻是使用危機介入理論,因為作者說到危機介入重點是在解決案主暫時性危機使其平衡,並不著重處理案主的外在生活,這樣好像跟作者上述有些出入.
3.作者這篇文章較多著墨在理論介紹,較少著墨在危機介入於婚暴婦女之運作,這樣較不成比例!
於9一月,2008於1:49下午|回應smallred
作者在「危機介入與婚暴婦女之關係」的內容有談論到「婚暴婦女…如忍受、為某些理由而原諒施虐者等,而陷入危機」這個部分似乎不能扣緊前述所說的婚姻暴力的原因論,而且婚姻暴力的原因論的內容多是在談論施虐者的狀況,似乎又模糊主題焦點,會使得這兩個部分是在談論不同的兩件事。
作者在「結論」之處,提及「危機理論,其重點……並不著重處理案主外在生活,因此可以配合增權理論…使案主的問題能更有效解決」這個部分會讓我覺得作者可能覺得危機介入在個案處理成效可能不甚完整,所以,又提了增權理論,但增權理論又是另一個理論概念,似乎脫離危機這個理論的焦點,提出這理論,亦沒有在其理論作解釋,讓人不清楚作者的用意為何,如同老師所說的有節外生枝的感覺。
另外,作者文中有提及一個個案為主動性尋求協助的受暴婦女,但我好奇的是,由於受虐婦女接觸機構的狀況有很多方式,如醫院通報,亦可能非自願性的個案,像這類型的個案若運用危機介入理論又該如何作處遇呢?
於12一月,2008於1:33下午|回應yitinglai
整體而言,邏輯的一致性與前後文的相關性有待作者再加以嚴謹構思。
像是前言中最後一句『社工員可使用何種方法來介入,是本文之重點所在』,此論述像是作者要探討何種介入方式才是有效的,然而內文中只涉及到危機介入的使用,建議作者仔細思考其寫作之目的與立意之所在。
此外,建議作者內文建構中相關資料引用部分,與研究主題相關且能夠呼應才需加以使用,才不會顯得東一塊、西一塊,不能讓讀者清楚瞭解作者所談論的焦點為何。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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