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場見習實施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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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規劃,最短為四個月,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報名農場見習: (一) 完成農民學院初階以上訓練結訓。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場見習實施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98年05月19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6年07月31日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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