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怎麼才能不算同居?打離婚官司必需請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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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人們思想觀念的轉變,在現實生活中,達到結婚年齡的男女,雖未結婚,但是以夫妻關係為由生活在一起的情形是比較常見的。

在司法實踐中,若一方與婚姻第三方存在同居關係的,一般需要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

故而在司法實踐中,若說一方與他人存在同居關係,是需要承擔舉證責任的,那麼,具體來說,起訴離婚怎麼才能不算同居?

一、起訴離婚怎麼才能不算同居

(一)同居關係的涵義

同居關係,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本文僅討論狹義的同居關係,是被賦予了特定含義的同居。

它雖不完全具備合法婚姻的構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與合法婚姻關係又有相似的特徵,是指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未經登記便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的那種情形。

(二)同居關係的法律特徵

結合《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可以歸納出同居關係具有下列法律特徵,一是同居關係不是基於合法婚姻而產生的,它具有違法性;二是同居關係發生在無配偶的男女之間,同性之間發生的同居關係,不在我國婚姻法所調整範圍之內;三是同居雙方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三)同居關係的演變過程

到目前為止,對未經婚姻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先後作出多種不同的規定,出現了事實婚姻、非法同居關係、同居關係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概念。

1、事實婚姻(特定時期的產物)。

最高人民法院在1979年2月2日制定的《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中,第一次提及事實婚姻問題。

那時的事實婚姻是指無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的婚姻。

它與一般婚姻關係的不同點在於未履行結婚登記,屬於未遵守法定結婚程序的違法婚姻。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出台,事實婚姻又有了新的規定,即在1994年2月1日這一天之前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的同居關係,為事實婚姻關係。

2、非法同居關係(2001年12月24日之後被取消)。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提出了非法同居關係這一概念。

該意見規定,對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但同居時雙方或一方未達法定條件的,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無論其同居時是否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一律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3、同居關係。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司法解釋中,取消了非法同居關係這一說法,將該類案件確定為解除同居關係糾紛。

《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同居關係作了新的界定:即「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4、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婚姻法在2001年修改時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

此規定主要是針對所謂「包二奶」不良社會現象而作出的禁止性規定,由於「禁止包二奶」不是規範的法律用語,所以如此表述。

對於婚姻法修改後新增加的「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將其當成一種特殊類型案件受理。

(四)同居關係的處理原則

1、對於單純的解除同居關係糾紛,人民法院按規定一律不予受理。

《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訴請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同居關係雙方都是未婚的男女,他們在一起共同生活,是其對自己生活狀態的一種選擇,婚姻法雖然不鼓勵,但也並未明文禁止。

所以,此類同居關係的存在與解除,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持。

2、當事人請求解除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關係,是被修改後的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行為。

這種同居關係,與一般未婚同居關係的性質不同,當事人請求解除此類同居關係時,人民法院必須受理,並依法解除。

3、對於因同居關係產生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

4、對事實婚姻,人民法院應將它與合法婚姻關係一樣對待。

構成事實婚姻的截止時間是1994年2月1日,這是指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截止日期。

不論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也不論雙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個階段中可能還不符合婚姻關係的實質要件,但只要在1994年2月1日這一天之前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的,都認定為事實婚姻。

二、同居與婚姻關係

男女兩性在性關係基礎上共同生活。

男子或女子在同性戀基礎上共同生活也被認為是同居。

同居包括男女之間的結婚同居和非婚同居。

在中國,只有結婚同居是合法和有效的,受到法律保護;非婚同居則是違法得不到法律保護。

非婚同居關係的當事人,既有雙方均無合法配偶的。

也有一方或雙方已有合法配偶的。

有合法配偶或有合法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他人同居,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事實上的重婚,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另一種是姘居,即無夫妻名義的公開同居。

以上均屬非婚性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2]中明確規定,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前,沒有合法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則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若起訴時雙方均已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若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未辦結婚姻登記手續則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若同居時雙方均已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方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若同居時一方或雙方均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則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亦即從1994年2月1日起,沒有合法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律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凡一方要求「離婚」或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經查確屬非法同居的,應一律判決准予解除同居關係。

對於離婚後雙方未再婚,亦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要求「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關於子女的撫養和財產的分割,均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過錯程度。

至於子女歸誰撫養的問題,首先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可根據子女利益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其他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同居期間雙方為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的,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的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若認定為非法同居,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撫養的具體情況處理,對於有配偶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另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係,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係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做出判決。

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後,有配偶關係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如何處理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日答覆中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非婚同居現象存在和蔓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基本的原因是未能做到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一些人的法制觀念不強,法律意識淡漠。

當事人不願受婚姻關係約束,不願承擔義務,對雙方關係持不嚴肅和不負責任態度則是當事人的心理原因。

也有當事人抱著「試婚」的態度。

非婚同居作為一種日趨增多的社會現象,有待做更深入的研究和實行綜合治理才可望較好地解決。

我們發現很多夫妻在打離婚官司的時候,往往都是因為無法協議離婚,而此時也就只能選擇這種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但為了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不少當事人都會請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

那打離婚官司必需請律師嗎?

對於起訴離婚到底需不需要找律師,這還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這些離婚情況您不需要請律師:

1、結果明確可預料,不要找律師

有些離婚案子爭議標的額也許很大,但法律關係很簡單,判決的結果一眼就可以看出來。

比如,一方婚前買的房子,全額付款,辦理完產權證後與另一方結婚。

婚後感情不和,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要求分割房產。

像這種案件,您只需花幾百元諮詢一下律師,了解訴訟程序和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就可以了。

基本上若沒有另外約定,房產肯定是一方婚前財產,離婚時是不需要分割的。

對於爭議標的額很大的離婚案件您一定要注意,最好是先諮詢再決定是否有必要請律師。

因為離婚財產爭議案件的律師收費一般都是根據爭議標的額以一定比例分段累積收取費用的。

因此,這類案件如果請律師的意義不是很大,您真的沒有必要花幾千、幾萬元請律師。

未來的路還很長,花錢的地方多,還是能省就省吧。

2、離婚賠償期望過高,不要找律師

雙方爭議最大的不是離婚財產的分割,而是精神賠償或青春補償數額的多少。

可是除了法律規定的可以提出精神賠償的情形外,其他諸如有婚外情、見異思遷之類的情況,通過離婚訴訟基本得不到賠償,更不用說巨額賠償了。

因此,這類離婚案件,請律師最終起的作用不大。

3、只走程序,不要請律師。

一些離婚案件,完全是在走程序,走過場,當事人只需到律所花幾百元諮詢一下律師作下記錄即可,根本不需要請律師。

比如有些涉外案件,一方或雙方均不在國內,而又同意離婚,但必須走法院程序。

對於有些公證認證程序,只需了解後自己操作就可以了,也不用請律師。

4、恐慌離婚,不要找律師。

絕大多數當事人沒有打過離婚官司,對到法院離婚感到害怕,就花了幾千塊錢請律師。

有些當事人可能有些什麼把柄被對方抓住了,但其實這些所謂「把柄」沒有什麼實質意義,但當事人總用放大鏡看問題,或由於不懂法律被對方的威脅所懼,也要掏錢放血請律師。

其實對於這類情況,我們建議您可以先諮詢,然後再決定是否需要請律師(一般情況下大可不必)。

5、情感波折,不要找律師

雙方沒有什麼爭議財產,而是情感波折,心理不平衡,覺得自己很受傷很委屈,對方不是人,沒良心。

這可要注意了,律師不是心理諮詢師,這類離婚案件一般請律師的意義不大,不如去找專業諮詢師或朋友傾訴來得簡單有效。

二、以下離婚情況,我們建議您請律師:

1、複雜的離婚案件,建議找律師

可能有人會問,什麼樣的離婚案件算是複雜?我們說複雜,它是一個主觀上的判斷,在這裡我們只給您舉幾個案例作為參考:

比如,一方為達到離婚的目的或為了獲取離婚賠償,給對方設計下套,弄到一些所謂的婚外情「證據」,這時您該如何應對呢?

如果雙方都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沒有一方原意妥協,那麼又該如何證明自己撫養孩子對孩子成長更有利,如何去說服法官做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呢?

再如,離婚訴訟開始前,你發現對方有轉移或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但苦於無法收集到有效的證據去證明,您又該怎麼辦?

如果您是一名全職的家庭主婦,丈夫的收入並不知情,若不能查詢到丈夫銀行存款和其他財產的話,難道離婚時就要眼睜睜看著本屬於自己的財產付之東流嗎?

現在的夫妻共同財產涉及的面非常廣,不僅有傳統上的存摺、現金、房產等,還有股票,公司股份,我們該如何證明這些財產是共同財產還是某一方的個人財產?

再說離婚房產由於大多數都會涉及到貸款或父母出資等問題,這方面的糾紛更是複雜難解,非專業人士一般很難理清。

可以說,離婚糾紛包羅萬象,什麼樣的情況都有可能發生,在這裡我們不能一一列舉。

實際上,在離婚訴訟中,如果您想獲取一個對自己好的結果,需要做大量的訴前準備工作。

這些工作有些是您看得見的,有些是您看不見但卻實實在在存在著的,比如證據收集和整理,針對對方的主張進行法律分析,準備完備的應對之策等等。

在這個時候,請離婚律師的作用,就突顯出來了。

如何理性的澄清自己的清白,如何圍繞對方的主張,或對方有意收集的證據,合法的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

離婚律師可以幫您最大程度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2、法律空白,建議找律師

有些離婚案件,雖然案情簡單,但雙方爭議的問題在法律上仍是空白,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甚至某一類型的離婚案件在各地法院的判決結果都不一樣。

例如一方婚前購房,作為戀人的另一方當時也出資了,可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

離婚的時候問題就出現了,房屋升值部分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呢?

這個案件就是一個比較有爭議性的案件,目前對此類情況的財產分割規則,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對於這一類案件的處理,您就有必要請一名專業的離婚律師幫您參謀了。

3、有意調解離婚,建議找律師

通過離婚律師的調解,將爭議化解,促使雙方達成一個都可以接受的離婚協議,這種可能性雖然不大,但畢竟還是有的。

據統計,離婚起訴前請律師調解成功率為10%,對於不願起訴離婚的當事人,請律師調解也是爭取一種機會和可能,也是離婚律師作用所在。

4、有一定經濟實力,建議找律師

說句老實話,請律師,花了錢,不論怎麼樣總比不請的好,畢竟咱是外行。

在自己經濟實力及心理承受範圍內,請一個自己滿意的律師,畢竟能幫自己分析案件,在開庭時說幾句話,在調解時打個圓場,替自己同那些不願意打交道的人聯繫。

可見,請個律師還是有用的!

打離婚官司必需請律師嗎?其實並不是必須的,至少法律中從來沒有作出過這樣的規定,而是否選擇聘請律師,當事人需要結合自身情況考慮,畢竟請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也是需要支付律師費用的,而離婚律師的收費往往也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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