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一樣嗎?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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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

你知道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處理方法嗎?

1、事實婚姻

(1)概念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並且符合我國結婚實質條件的男女兩性結合。

(2)特徵

A、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欠缺結婚的法定形式要件;

B、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即雙方當事人具有終生共同生活的目的,並以夫妻名義公開共同生活,被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從而與臨時和隱蔽性的通姦、姘居等非法兩性關係相區別;

C、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從而有別於非法同居關係。

2、非法同居關係

(1)概念

非法同居關係,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有配偶未辦理結婚登記,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定條件的兩性結合。

(2)案件辦理---《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

A、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的,或者當事人解除同居的請求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這是因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屬於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為,如果當事人提起訴訟要求解除這一同居關係,人民法院當然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同居關係。

B、至於無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的同居關係,因不是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當事人如果起訴僅僅要求解除同居關係,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C、如果當事人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這是因為,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形成的財產關係、子女撫養關係,是屬於法律保護的民事法律關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給予保護。

3、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

(1)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不同。

事實婚姻要求男女雙方必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結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實質要件,與結婚登記不同的是僅在於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關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而同居無此要求。

(2)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的法律後果不同。

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與合法登記締結的婚姻同等對待。

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的財產亦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同居關係依法應予以解除。

(3)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的身份關係不同。

事實婚姻,男女雙方視同夫妻關係,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同居的男女雙方為非法的,雙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關係,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4)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的財產關係不同。

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

(5)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不同。

事實婚姻成立的夫妻雙方可依法定繼承相互繼承遺產。

同居關係的男女雙方,不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

除非一方訂立遺囑將其遺產歸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4、事實婚姻關係和非法同居關係的處理原則

(1)對事實婚姻關係的處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A、事實婚姻關係具有婚姻的效力。

凡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實際是確認其為合法有效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的關係適用婚姻法中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

B、審理事實婚姻案件,當事人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裁定或應判決准予離婚。

C、事實婚姻關係離婚時,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適用婚姻法第36條至第42條的有關規定。

(2)非法同居關係的處理原則

A、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後,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補辦登記後,則產生合法婚姻的效力。

B、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其非法同居關係的處理原則如下:

a、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係的,應一律判決解除。

b、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非法同居關係。

c、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

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

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C、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果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a、如果在同居期間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另一方補辦登記後,可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

b、如果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而又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養的具體情況,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適當的遺產。

需要注意的是,自1994年2月1日以後,《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並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來源 |綜合找法網及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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