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有如下行為者,必須支付大筆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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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生活中,結婚男女動不動就鬧離婚,很多是和平分手協議離婚,也有一大部分人在法庭見,更是有不少人,都要求法律為其主持公道,希望從對方身上得到相應的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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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我們來看一看,在歷史上司法實踐中,最終婚姻一方能獲得賠償的情況是怎樣的?

王女士自1992年嫁給李先生後,開始了長達近10餘年的家庭暴力生活,夫妻婚後各方面生活不和諧,其丈夫李先生脾氣暴躁,王女士在婚內輕則被打致全身淤青,流鼻血,重則耳膜穿孔等。

這樣的生活,不要說是夫妻,即便是關係一般的人,動手打人都是非常不好的行為。

曾經王女士不止一次向相關部門尋求幫助,每一次都得到了丈夫李先生的認錯甚至跪地道歉。

可惜好日子總不會超過2、3天,丈夫的家暴行為已經成為習慣,打她甚至讓他有了一種快感。

「如果再不提離婚,我基本上就要被打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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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期間王女士因為被家庭暴力,無數次上醫院看病、住院。

「就算是離婚我也依然委屈。

王女士正式提出離婚了,並且還有一個要求,丈夫李先生需要賠償精神損害慰問金。

李先生千萬個不爽,法院會判決李先生賠錢嗎?

最終,王女士不僅順利離婚,還拿到了李先生賠償費用3萬元。

王女士哭著拿出一疊鑑定書、症斷書、照片資料........作為丈夫家暴證據。

「多年婚姻,落得一身病痛,這點錢對我身心創傷,算的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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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婚姻法46條:實施家庭暴力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家暴無疑是和諧婚姻的一記重創,沒有任何人希望在婚姻中受傷,無論是身體上的還是心靈上的,結婚本是希望走向圓滿,很多人卻在婚後發現比婚前生活更加地獄,無論婚姻質量如何不好,動手打人一定不對,在法律上更是要付出代價,希望婚姻中的人,或正準備走向婚姻的人,都要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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