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離婚時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嗎?婚姻法: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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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勇與張麗經人介紹認識。

登記結婚前,林勇遵照習俗給了張麗家10萬元人民幣作為彩禮。

但兩人結婚後才13天,張麗就離家外出生活。

而且由於張麗主觀原因,兩人一直未有過夫妻生活。











現在,林勇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並要求張麗退彩禮!

林勇和張麗的案子在小律身邊也曾上演過,到底是騙婚還是另有隱情?我們不得而知,但是體現出來法律事實,我們都需要弄個明白!

我們先來了解關於彩禮返還的相關法律: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額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這是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案件作出的明確規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也曾規定: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

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借婚姻關係索取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產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所以,根據以上法律的相關規定,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的,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應予支持。


本案中,雙方在婚後一直未過夫妻生活,且女方在結婚後數日就離家外出生活,構成「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因此,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予以支持,女方應向男方返還彩禮10萬元。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精神,我們可以做這種理解:

雖然我國《婚姻法》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從維護家庭穩定的角度出發,對於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情形,只要婚姻本身是自願的,即使彩禮的給付是被迫的,法律一般不宜過多干預,尤其是在正式辦理登記結婚並已經共同生活的情形,除非因彩禮的給付導致人生活困難且婚姻關係已經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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