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出軌者應「凈身出戶」?看看法院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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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凈身出戶」(PS:目前在法律上並沒有「凈身出戶」這個法律術語)這個詞,你應該不會陌生,但是對於「凈身出戶」在離婚時的法律解讀又是怎樣的呢?

通俗來說,「凈身出戶」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離婚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即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財產,直接走人。

那實際操作是怎麼回事呢?為什麼夫妻離婚時,動不動就會聽到這個詞呢?

案例一:有婚前協議

「某女士與丈夫簽訂了一份婚姻協議:女方放棄工作專門照顧家庭,男方經濟收入大部分上交女方管理;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凈身出戶。

問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法律解析: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婚姻協議中「女方放棄工作專門照顧家庭,男方經濟收入大部分上交女方管理」屬於夫妻雙方自由協商對家庭事務的分工安排,其屬於道德約束範疇,不屬於法律規範調整範圍,假如有一方不遵守,另一方也不能據此訴之法律裁決執行。

而對於「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凈身出戶」的約定,其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屬於夫妻雙方自願簽訂,在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時是可以參照約定來處理的,但分割財產不得違反法律的硬性規定和原則。

案例二:無婚前協議,但一方有過錯

「在一次朋友的聚會中,女方閆某認識了男方何某,經過半年的相處,二人確立了戀愛關係,當閆某與何某準備結婚時,遭到了閆某母親的反對,經過閆某與何某的不懈努力, 二人最終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一年後閆某生育了一子。

轉眼間兒子已經三歲了,何某在出差時認識了王某並與之同居,當閆某發現這一事實時,以何某婚內出軌為由,要求法院判決何某凈身出戶。

閆某的訴請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法律解析

當今社會離婚率越來越高,而婚外情被認為是導致離婚的最重要因素。

所以說,人們真正關心的,是婚姻中的「出軌者」能不能被法院判處「凈身出戶」?

律師分析稱,婚姻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分割的條文中,第四十六條則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之一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這裡何某出軌與王某同居,顯然是存在過錯行為的。

離婚時,女方閆某可以向有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

無過錯方在開庭前或者庭審時,能向法院提供一定的間接證據,比如:現場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法院在判決離婚時會依照實際情況,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會有所「傾斜」,但是賠償的額度一般也不會太高。

因此,除非出軌的一方自願凈身出戶,否則很難讓對方凈身出戶。

摘自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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