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出軌就要凈身出戶」這樣的協議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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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身出戶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

通俗化的說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

這樣的協議一般在婚前就已經簽訂,表面看來是對愛情和權益的雙重保障,出軌一方承擔責任,另一方則得到金錢作為補償。

而實際生活中「女方放棄工作專門照顧家庭,男方經濟收入大部分上交女方管理;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凈身出戶。

」這樣的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因此,婚姻協議中「女方放棄工作專門照顧家庭,男方經濟收入大部分上交女方管理」屬於夫妻雙方自由協商對家庭事務的分工安排,其屬於道德約束範疇,不屬於法律規範調整範圍,假如有一方不遵守,另一方也不能據此訴之法律裁決執行。

而對於「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凈身出戶」的約定,其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屬於夫妻雙方自願簽訂,在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時是可以參照約定來處理的,但分割財產不得違反法律的硬性規定和原則。

另外,「凈身出戶」並非法律術語,定義不明確,建議夫妻雙方對「凈身出戶」的具體含義和內容約定得詳細、清楚,避免產生爭議。

而與之相類似的「夫妻忠誠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後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時,過錯方按照約定給付對方若干財產或履行約定的協議。

夫妻忠誠協議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生效要件,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無論該條規定的夫妻忠實義務是道德義務還是法律義務,均不可否認法律對「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行為的規制。

夫妻忠誠財產協議意在通過簽訂協議、互相約束、設定責任等私力手段,在夫妻原有感情的基礎上進一步增進信任、互敬互愛並在約定條件成就時自願接受懲罰。

實現夫妻忠誠協議的內容只是手段,目的在於通過處罰過錯方挽救婚姻,在不起訴離婚時要求對方按照約定給付財產內容符合私法自治原則,亦可以達到提示、警醒過錯方,修復夫妻感情的目的。

簽訂此類夫妻忠誠協議時應該注意什麼問題?

1.應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制定、簽署,不能存在脅迫等情形。

2.協議內容不能限制人身權利,如離婚自由權、孩子撫養權等和人身關係密切聯繫的權利。

3.約定的賠償數額不能明顯畸高;家庭財產的分配也應保障一方的基本生活,像「凈身出戶」等約定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

4.一般情況下,忠誠協議只有在判決離婚時才有可能獲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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