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頒布的《婚姻法》女人讀了都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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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夫妻百日恩,如果離婚本應該是房產分割各自飛,不過2008年頒布了新婚姻法的解釋,婚後房產平分的情況已經不存在了,以後的夫妻要離婚分財產的話,會依據誰出錢、出錢多少,付款時兩人的金額等等分。
即使在《婚姻法解釋三》中第七條也規定,哪怕是婚後買房但是其中一方父母有出資證明的,那麼該不動產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道理就是假如孩子他娘與丈夫領證後,比如男方出的錢買的房產,那麼這個房子是南方的婚前財產,房產為男方一人所有,跟女方沒有任何關係。
並且,《婚姻法解釋三》中第十條也規定,婚前一方買的房產並且登在各人名下,只付了首付再還房貸的情況下,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假如離婚時,房子自動歸登記戶主名的那一邊有,未付完的房貸由得產權這一方獨自承擔。
但是婚姻存續期間已經還掉的貸款必須比例賠償給另一方。
這上面的場景會產生許多紛爭,比如婚後男方持外,女主內,離婚的話,那房貸的錢基本是男方賺的,女方得到的賠償比例將和自己的付出不成正比,這樣就弄的在家做了幾年家務,單倍都拿不回的結果。
所以新婚姻法解釋出來後大家議論紛紛,基本都分成兩個派別,畢竟婚姻本來就是公平的,財產的話是需要夫妻兩人一起賺取,新婚姻法阻止了騙婚族;還有一種是婚後,本來男方就應該多賺錢養家,如果離婚財產還是要對半分,畢竟女人為了家庭會比男人付出的更多。
所以,小編糊塗了、你覺得是平分好還是按出多少力分多少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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