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軌,可以要求其凈身出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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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身出戶,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

通俗化的說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

一方出軌,可以要求其凈身出戶嗎?需要告訴大家的是,出軌不影響財產分配。

但是按照新婚姻法的規定,只有以下3種情況可以要求不分或少分財產!

1、財產轉移

根據《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中若有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合法財產的行為,則設計財產獨占(或多占)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涉案財產可以少分甚者不分。

即使在離婚後發現以前有財產轉移的行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重婚或婚內非法同居

出軌和重婚或者婚內非法同居是不同的概念,出軌是道德的缺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重婚和婚內非法同居則是犯法的行為,可以進行法律處分。

所以,出軌不能要求過錯方凈身出戶,但是情節嚴重到出現重婚或有配偶者再婚期內與他人非法同居的行為,在離婚時就可以要求賠償,即過錯方少分財產,這是被法律支持的。

提醒:根據法律規定,以下情況都屬於重婚行為:

(1)有配偶者與他人再次登記結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3、家暴、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經常性實施家庭暴力,有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而導致的離婚,在這類案件的審理中,施暴者作為明顯過錯方,長期對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造成身體和心理的傷害,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得到該得的後續治療費、補償費以及精神損失費等各項相關合理費用,在財產分配時實現對方(過錯方)少分甚至不分的判決。

提醒:可以證明家暴的證據有以下這些:

(1)遭受家庭暴力後,一方的悔過書,其中承認自己有家庭暴力行為;

(2)向婦聯等機構投訴的證據、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進行調解的證據;

(3)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介紹信;

(4)遭受家庭暴力後,要及時到醫院就診,嚴重的要進行傷情、傷殘鑑定,並保存好診斷證明書、驗傷報告及傷殘鑑定書;

(5)有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可以勸說證人出庭作證或提起證人證言,最好協同證人到公證處進行證據公證;

(6)無過錯方事發當時留下視聽資料,如照片、錄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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