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一方出軌,離婚時如何合法取證並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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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離婚率不斷的攀升,而這其中,就有一大部分是應為婚內一方出軌而導致的,那麼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無過錯方主張對方存在過錯,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而由於兩性生活的私秘性,還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實踐中這方面的取證一直以來都是難點。

(一)廣泛收集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

婚外情案件中,取證是一個讓很多當事人為難的問題。

一般情況下,要取得「捉姦在床」的證據幾乎不可能。

所以,就要儘可能多地搜集間接證據,如查看電話通話記錄、簡訊內容、往來書信等,最好能拍攝取得影像資料。

如果配偶與情人在外面購房或租房同居,當事人可以注意搜集房產公司買房合同或租房地物業公司有關兩人租房、交物業費、水電費等有關證據。

還有,如住宿賓館的票據、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公安機關的證明等。

能形成一個嚴密的證據鎖鏈,對打贏官司至關重要。

(二)自己取證被法院採信可能大。

婚外情取證過程中,當事者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與第三者有不正當關係的照片,被法院採信的可能性較大。

在自己家裡捉到配偶與第三者親密,談不到私闖他人住宅,構不成刑事責任。

但是,當事人不能將自家「捉姦」的照片在公眾中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否則,對侵犯第三者的名譽權是能夠成立的。

(三)異地「捉姦」可求助「110」。

當事人不能為了掌握配偶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而擅自闖入他人住宅進行取證。

因為這樣取證的方式不合法,可能會引發私闖民宅侵權問題。

遇到這類情況,當事人如能確定老公與第三者同居,最好的辦法就是撥打「110」報警,由執行公務的公安人員進入住宅,然後進行詢問筆錄,從而證實配偶與第三者的同居事實,這樣的證據法庭一般會採納。

(四)公共場所取證可被法院採納。

當事人在公園、電影院等公共場所取證,一般不會侵犯他人隱私,被法院採納的可能性也較大。

但是,在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於親密接觸的少。

這些親昵行為的照片很難說明配偶與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長期穩定同居的行為,只能從一個側面證實他們有不正當的異性關係,證明配偶的過錯存在。

(五)無過錯方取證要量力而行。

在處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很多無過錯方苦於掌握不了對方越軌的確鑿證據,但又不甘心,因此耗盡心機去取得證據,甚至請「偵探公司」去調查,而忽視了對於共同財產的調查取證及保全工作。

因此,當事人取證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則會得不償失。

二、怎樣取證才能證明對方有婚外情?證明外遇、婚外情證據比較難以取得,而且單獨的證據也很難證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應當儘量多地準備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以便於法官綜合判斷:

(一)照片:顯示配偶與第三者親密關係的各種照片;

(二)錄音:能夠證明配偶與第三者有婚外情的錄音,如與配偶談話中配偶承認與第三者的婚外情關係等;

(三)錄像:顯示配偶與第三者婚外情關係的各種錄像;

(四)手機簡訊:配偶與第三者之間的婚外情簡訊,有時候配偶與自己、第三者與自己還可能通過簡訊聯繫,談到婚外情的問題,這種簡訊都可保留下來作為證據。

但由於簡訊的特點,一是保存比較困難,二是很難直接證明簡訊發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誰,所以需要採取一些特別的手段予以保留,並且可能還需要一些輔助的證據才能證明婚外情的事實。

但無論如何,這些簡訊可以作為婚外情的佐證,幫助證明者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比如簡訊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機中,一直未被刪除,儲存在手機儲存空間或儲存卡中,或將手機簡訊固定,經公證機關公證等,以備將來作為證據使用;

(五)電子郵件:有時配偶會與第三者通過電子郵件聯繫,其中也會涉及婚外情內容,有些當事人也會將郵件內容列印作為證據提交法院,也有些採用公證方式對電子證據進行保留。

但由於很能證實電子郵件的發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誰,所以電子郵件單獨作為婚外情證據十分困難,只能作為輔助的證據,幫助證明者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六)配偶和第三者親口承認的書面材料:如我們在案件中經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給配偶寫過的保證書等,保證不再與某某發生婚外情關係,這樣的書面材料也可以幫助證明配偶有婚外情行為;

(七)周圍鄰居、朋友的證言:婚外情的取證方式要注意,無論是你自己親自取證,還是請其他人幫你取證,必須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個人權利,否則,法院將不會採信。

比如:糾集多人強行闖入他人住宅等,那樣的話,不僅法院不會採信,在法律上還是一種侵權行為。

行文至此,不覺到了尾聲。

以上便是對「一方有婚外情的如何取證」以及「怎樣取證才能證明對方婚外情」兩個問題的淺要介紹,希望能為大家帶來些許幫助。

所有婚姻的背後都有一隻看不見的手這隻手無時無刻不在破壞婚姻。

這隻手就是婚外情,要找出這隻手,就需要充足的證據。

因為婚外情而要離婚的,最好手握對方出軌的證據。

如果不知道如何收集證據的,可以向律師尋求幫助。

婚內一方出軌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一)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二)由於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為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

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婚外情機率的升高,婚外情離婚賠償還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

在實際操作中,則需要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

1、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

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鬱、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

由於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託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2、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

如重婚與通姦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

而通姦行為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

3、婚外情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為,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

4、其他相關因素。

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後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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