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婚姻法,三十七歲妻子出軌想要財產,還要孩子,法律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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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證明,不是所有的「我愛你」都能經受住時間的考驗,也不是所有的婚姻都始終有忠誠。

絕大部分婚姻,都會隨著時間流逝而漸漸走向平淡,其中有些會發生婚外情。

但是,對於出軌者來說,認錯並不是結局!

三十七歲的張女士結婚十三年,有兩個孩子,有一個疼自己愛自己的老公。

家庭雖然不太富裕,日子過得還算美滿。

張女士在一家鞋廠上班,去年的時候,一個二十四歲的單身男人在鞋廠對她展開了轟轟烈烈的追求攻勢!雖然這個男人年齡小,但是情史很豐富,很會玩感情。

張女士最終沒有扛住小鮮肉的愛情攻勢,兩人很快眉來眼去,進而上了床,愛得無法自拔。

就這樣,偷偷交往了大半年。

她老公自然也不是傻子,很快就弄明白了原因,親自去找那個男人理論。

結果老公不光被單身男人打了一頓,連他自己心愛的老婆也已經站在了情人那邊,夫妻感情徹底破裂。

但是張女士,卻死活不願意離婚,要求對方必須給自己大半的財產,孩子也要給她。

張女士的丈夫早就懷疑妻子有婚外情,但是苦苦沒證據,其實法律上規定,如果有對方出軌證據,想要提前離婚不是不可能,而且在夫妻財產分配上也會占得先機!

如果懷疑配偶有婚外情,想離婚,應如何證明配偶有婚外情呢?律師對新規將做具體的介紹。

2018《婚姻法》第32條、第46條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經調解無效,可准予離婚,並且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過錯賠償。

因此,證明對方有重婚或同居行為,成為時下離婚訴訟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無過錯方或為了索要賠償,或為了能儘快離婚,無不在這一問題上花費大量心思,但往往其提交的證據,法院很難採信。

有過錯方得不到任何追究,無過錯方人財兩失,這往往使無過錯方感到很不平衡,也助長了某些人的囂張氣焰,致使婚外情一度泛濫。

那麼如何證明配偶有婚外情呢?什麼樣的證據易被法院採信呢?

從司法實踐來看,以下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有婚外情,並易被法院採信:

(一)過錯方親筆寫下的「保證書」、「道歉書」等,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二)警方的調查筆錄,過錯方有嫖娼行為,並被警方查處過,警方的調查筆錄可以證明其有婚外情。

(三)單位對職工生活作風的處理決定,單位查實職工有婚外情後,有時會對其做出處理決定,這也是過錯方有婚外情的證據。

(四)雙方來往的相關書信、簡訊、電子郵件等,但對簡訊、電子郵件等證據最好先做一下公證。

(五)捉姦在床,筆者一般不支持提供這類證據。

因為,收集這類證據的難度很大,不但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隱私權,而且有可能因證據的取得方式不合法而被法院認定無效。

所以,不到萬不得已不要收集這類證據,即使收集也一定要慎之又慎。

如果你覺得婚外情很簡單,那可能是你高估了自己的智商。

如果你覺得婚外情能有幸福,你可能高估了你的情商。

如果你覺得蠻橫無理就能幸福,你可能泯滅了人性!玩火的人,儘量不要有那些不切實際的想法,婚姻只要用心經營,你依然是最幸福的。

一旦你為了情人而拋棄婚姻,未來你會後悔,甚至沒有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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