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送「情人」財物,妻子去法院起訴能要回財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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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認為已婚男人送情人禮物,是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行為,民事行為無效,所得的財產應予返還,所以不管是妻子還是老公最後都可以以這個理由將錢財拿回。

最著名的例子就是所謂的著名經濟學家郎咸平通過打官司找情人拿回幾百萬錢財!

咦,天下還有這等好事,情人做完了,錢還可以收回來,造成事實上支持包養情婦者行使撤銷權,讓其「人財兩得」,你當法院的法官都是吃乾飯的?

妻子得知丈夫把錢送給情人去起訴,法院怎麼辦?

律師分析會出現以下三種情況:

①「全部返還」。

判決主要依據《婚姻法》,體現了對婚姻家庭的特殊保護。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獲財產,除有特殊規定外,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分權利。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應為無效行為。

無償贈與「第三者」財產屬於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損害另一方財產權益;而且由於第三者是無償取得財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甚至多數情況下這種贈與是違反公序良俗、挑戰道德底線、需要譴責的行為。

因此,贈與「第三者」財產行為理當認定無效。

還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於共同擁有的財產,在共有關係沒有解除的情況下,一般情況下是不應該分割的,對於出軌方擅自無償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除非無過錯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要求,過錯方是無權主張分割的。

所以,無過錯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第三者」返還受贈的全部財產,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也應當支持全部返還。

②返還一半。

對於法院判決讓「第三者」返還一半財物,法院判決主要強調《物權法》的個人財產權利,認為丈夫有自由處分屬於自己那一部分財產的絕對權利,儘管有些沒有顧忌和尊重社會公德,但由於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贈與屬於自己部分財產的行為沒有損害到妻子的利益,所以贈與只是部分無效,「第三者」應該返還受贈財產的一半。

當前的理論和實踐中,對於出軌丈夫贈與「第三者」的財產應當返還全部還是一半,的確存在著這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因此導致了這種同案異判現象的出現。

所以有可能出現第三種情況駁回起訴。

所謂的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裁定予以駁回的行為。

不過,最高院民一庭的傾向性處理意見如下:

夫妻一方與他人婚外同居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這種婚外同居關係屬於違法關係。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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