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大家:丈夫給情人的財物,妻子要求全部歸還,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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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為民說法365天,全文1531字,閱讀全文約3分鐘24秒。

十男九花,真真切切地道出了男人的本性.但是有些已婚男人為了責任,為了對妻子的忠誠度,不會付諸於行動,但是有些男人「家裡紅旗不倒,外面彩旗飄飄」。

在這個物慾橫流的年代,男人出軌已成家常便飯,那麼男人出軌,常常會贈與「第三者」財物。

作為男人原配的妻子當然有權提起訴訟,但妻子能要回嗎?



周芳和丈夫羅青1987年結婚,羅青開了一家公司,生意還不錯。

結婚十多年後,已有點「審美疲勞」的羅青在一次活動中認識了二十多歲的女子小倩,這給步入中年的羅青帶來一種年輕、活力的感覺,兩人便很快發展成情人關係,並一直保持到2011年2月無意中被羅青的媳婦周芳發現。

夫妻二人便進行了一場激烈的爭吵,在一場激烈的爭吵後,丈夫羅青將自己與小倩的情人關係向妻子和盤托出了,並說自己曾分好多次將幾十萬元贈與小倩,並幫助小倩購買了房產。

周芳聽後,一氣之下,就將羅青和小倩列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院,稱丈夫在婚姻存續期間,擅自動用夫妻共同存款為「第三者」購房,侵犯了其作為妻子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判令被告小倩歸還全部錢款。

小倩卻說,這些錢是自己在這公司的工資和提成。

法官說法:

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小倩和羅青的公司沒有簽訂過勞務合同,也沒有工資、提成的約定,所以對38萬元是勞動報酬一說不予採信。

根據雙方確認的手機簡訊以及匯款記錄等,認定小倩和羅青之間是婚外情關係,小倩取得的大額錢款是贈與款。

由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現羅青將大額錢款贈與小倩,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周芳同意,嚴重損害了共有人周芳的財產權益,有違公平原則,所以所作的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更何況,羅青與小倩之間的贈與是建立在明知羅青有妻子,有悖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基礎上,小倩屬非善意的不法取得。

2011年10月,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第三者」小倩需返還38萬餘元。

「全部返還」的判決主要依據《婚姻法》,體現了對婚姻家庭的特殊保護。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獲財產,除有特殊規定外,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分權利。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應為無效行為。

無償贈與「第三者」財產屬於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損害另一方財產權益;而且由於第三者是無償取得財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甚至多數情況下這種贈與是違反公序良俗、挑戰道德底線、需要譴責的行為。

因此,贈與「第三者」財產行為理當認定無效。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於共同擁有的財產,在共有關係沒有解除的情況下,一般情況下是不應該分割的,對於出軌方擅自無償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除非無過錯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要求,否則,過錯方是無權主張分割的。

所以,無過錯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第三者」返還受贈的全部財產,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也應當支持全部返還。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就是有悖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

婚外情人之間的贈與行為理應當認定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感情出軌雙方之間的贈與行為,是以對夫妻關係的背叛和精神傷害為代價,是以對他人權利的侵害為前提,形成的財產權利的不對等轉移。

《合同法》第52條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應認定無效,贈與行為不應支持,另一方有權要回贈與財物。

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文由為民說法365天原創,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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