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 後」離婚現象的道德拷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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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夫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原則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是婚姻關係的合法終結。

婚姻的本質是一種社會行為,離婚作為婚姻的一部分,也不能和社會脫離關係,它不僅使夫妻雙方的人身關係、財產關係等方面發生一系列的變化,而且還涉及到子女的歸屬、撫養和教育等問題,對家庭和社會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因此,必須正確對待離婚問題。

有人認為離婚屬於家務事,旁人無權過問;也有人認為凡是離婚都屬於道德的問題,應加以批判教育;還有人認為離婚是社會的進步,人權的釋放和道德的提升……人們對於離婚的種種評議,恰恰說明了離婚現象的複雜性,正是因為牽涉到政治、經濟、文化等等一系列因素,才會使人們對離婚眾說風雲,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對離婚現象道德評價標準的模糊。

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幾千年來,我國婦女在封建統治下,男女極不平等。

婦女只能在男人以『七出』之名,被驅逐出家,根本無權要求離婚,也就是說,在舊時代,根本沒有離婚自由。

所以,如果單純用離婚率高低衡量社會道德水平,是極不科學的。

試問,在封建社會中,離婚率很低,難道是說明道德水平很高了嗎?有正當的離婚理由,比如說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可能重歸於好,離婚對家庭夫妻雙方都是幸事。

從歷史的發展來看,離婚能夠體現一定的社會進步,而道德作為意識形態有其發展的相對獨立性,我們則不能把社會的進步簡單的等同於道德的提升,特別是「80」後的離婚現象,由於生在特殊的環境,離婚的原因呈現多元化,其中一些雖然在法律要求的範圍之內,卻游離於道德規範之外,因此這些非道德化的因素我們不能一概而論,有必要把其拉入到道德的視角下審視。

法律和道德是當今社會最主要的兩種社會規範,兩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相互交融。

林肯就曾說過:「法律是顯露的道德,道德是隱藏的法律。

」在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關係的調整上,法律和道德發揮著各自的作用,是人類重要的行為規則。

而結婚和離婚不僅僅是一種個人行為,也是一種社會行為,更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在婚姻家庭中對人行為的規範除了法律的制約,更多的還需要道德的調控。

正確理解法律和道德之間的關係,有助於體現對「80」後離婚現象進行道德拷問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那麼法律和道德之間的關係究竟是什麼呢?筆者認為主要體現在他們之間的區別和聯繫上。

在聯繫方面,法律和道德作為社會規範,都是上層建築的主要組成部分。

從歷史發展來看,道德的出現應該略早於法律。

在原始社會中,道德和法律混為一體,人類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不免會和別人產生衝突和矛盾,也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了最初的社會規範——風俗和禮儀,這些類似於人與人之間的約定通常被認為是生活產生的習慣,是道德最初的產生;而「在社會發展的每個很早階段,產生了這樣一種需要,把每天重複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況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後來便成了法律」作為意識形態,它們有著相對的獨立性同時其內容又是隨著不同的社會背景、社會制度而不斷完善和變化的。

它們受著經濟基礎的制約,共同調整社會關係,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

道德通過社會輿論的製造和個人趨善心理的形成,使人們的行為在法律的規範內完成,因此大力提倡道德教育有著實際的重要意義。

在區別方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法律著力於人們權利和義務雙方面的規定。

《婚姻法》既規定了夫妻雙方的離婚自由又規定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而道德則更加側重於義務,例如法律雖然沒有對婚外戀等現象提出明確的制裁措施,但道德卻使人們認為這是一種不光彩的行為,因為出軌一方沒有盡到家庭的義務;其次,法律強調「終點」而道德更加強調「起點」;換句話說,思想作為行為的先導,法律不能去判定一種思想的好壞善惡,它只會比對最終行為的合法性;而道德則有這方面的功能,因此,如果某種行為是出於自私或對別人合法權益的傷害,這種行為即使是在法律的允許範圍之內,也必須受到道德上的譴責;另外,法律和道德的標準不同。

「法律對人行為的要求通常要低於道德,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因此人們往往把法律稱為道德的底線,且與道德相比,法律評判的標準也是明文規定,「人人平等」;而道德則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了;最後,兩者制裁的方法不同。

法律作為統治階級維護其利益的工具,通常依靠國家的暴力機器來使其發揮作用,對於違反法律的懲罰相對比較重;而道德作為相對隱形的工具,由於不是強制性的規定,因此違背道德的懲罰相對較輕,往往只是受到「道德良知的譴責」,「社會輿論的不滿」,從而造成有人重視法律而忽視道德。

綜上所述,法律和道德兩者相互作用,法律作為社會行為規範最後一道屏障,以其統一的執行標準和嚴厲的懲罰措施,為在社會當中提倡道德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而道德則通過對個人思想觀念的規範和良好品質的倡導,使得人們認同和遵從法律的規定,避免了靠一味執行法律來維繫社會行為的僵化與暴力;同時 道德對行為的要求高於法律,且標準因人而異;法律作為社會規範的「最後一道防線」其評價標準具有唯一性。

如果標準之上屬於「允許」,之下屬於「不允許」,便會產生對某一現象用道德標準和法律標準進行評價時的「衝突地帶」,即某一行為法律上是允許的,但是並不符合道德的評判標準。

婚姻關係較其他社會關係最大的不同之處,便是其包含了很多的倫理因素,而道德又是倫理體系中的核心要素之一,因此在婚姻關係的某些現象不僅僅需要法律的標準來觀察,還需要時刻加入道德的標準,使之上升到道德允許的範圍之內,這樣我們的婚姻生活才能更加健康和穩定。

對於「80」後離婚現象的拷問,也正是基於法律和道德之間的「衝突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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