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不能對家庭責任視而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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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容諸多的婚姻道德責任中,鞏固和發展夫妻的愛情是最重要的。

韓非子也曾說:「夫妻者,非有骨肉之恩也,愛則親,不愛則疏。

」這說明,愛情是婚姻的本質和基礎,男女雙方結成夫妻時以後,愛情並沒有走向墳墓,而是在新形式下具有新的內容,獲得新的發展。

不斷地更新、充實、豐富愛情的內容,是婚姻美滿、家庭幸福的源泉和動力。

即使具有強烈中世紀特徵的以夫為妻綱為基本原則的宗法倫理背景下,人們仍然十分重視和追求愛情在婚姻中的地位和作用。

但是,我們強調愛情作為婚姻的道德基礎時,必須要以相應的義務作為補充,愛情的本身就包含著對愛人承擔道德責任和義務,因為,「愛情作為兩性問特定關係的範疇,同時包含著主觀情感和客觀義務這兩個方面,是兩性問互相愛慕的情感和彼此自願相互承擔相應義務的有機統一」。

同時,婚姻作為一種受社會認可和保護的兩性關係,也必然承擔相應的社會義務。

感情與義務是相互聯繫在一起的,一方面,愛情是義務的基礎,只講義務不講愛情就會成為僵死的婚姻;另一方面,義務又是愛情的具體化、現實化,是愛情的保障,只講愛情,不講義務,就不能保持婚姻的穩定。

所以,只有當愛情與義務成為調節夫妻關係的兩個相互補充的向度,才能既避免那種嚴重壓抑人性的死亡婚姻,又能在道德上避免那種藉口人格平等、個性解放、愛情至上而造成的「情人潮」,「婚外戀」,使夫妻關係具備可靠的倫理調適保障。

愛情作為一種純真高尚的感情,婚後比婚前具有了更加豐富的內容。

婚前的愛情僅僅是作為一種權利而存在的,而婚後的愛情則變成了具有法的意義的倫理性的愛,更直接地納入了道德和法律規範的調整範圍,在某種程度上具有了責任的性質。

兩個相愛人共同生活於同常辛勞的體驗之中,共同撫養子女,共同承擔責任和義務,雙方的人格與功能緊密融為一體,不可分割,乃至失去對方,便失去了自身的人生意義和價值,在我們這個迅速發展且複雜多變的社會裡,婚姻使愛情變得長久和穩定。

愛情是具有排他性的,夫妻雙方都有要求對方保持貞潔的權利,雙方都須有意識地去發展婚姻關係以內的愛情,理智地排斥婚姻以外的愛情和行為。

所以,家庭中的男女關係(主要是婚姻關係)和諧是家庭幸福的關鍵。

然而,幸福追求與道德責任是和諧統一的。

婚姻賦予夫妻雙方首要的和最直接的義務是對對方負責,是承擔對對方的任何具體責任,甚至為了對方的幸福不惜自我犧牲,把責任感放在第一位,對家人多一份關心、愛護,更有利於增進夫妻間感情,創造溫馨、友愛的氛圍,而夫妻間的深厚的感情又是妥善處理權利、義務關係的基礎,有愛才會有為愛付出的精神,愛情與義務是對立統一的,二者相結合才能創造出美好的生活,割裂它們的關係,只強調其中一方面,會陷入封建主義和資本主義的舊巢窠,重蹈禁欲主義和自由主義的覆轍。

婚姻賦予夫妻雙方重要的義務是對子女、父母的責任。

夫妻雙方對子女的責任,其實質是在尊重子女人格的基礎上,施於父母之愛,通過對子女的培養和教育,把子女培養成為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有用之才,這是為人父母的天職,是對子女和社會的責任。

夫妻雙方對父母的責任,其實質是在尊重父母人格的基礎上,對父母的孝敬,即精神和物質上的贍養。

當然,孝亦不應是愚孝。

如果說,愛是人類得以延續的紐帶,那麼孝就是它的基石;「愛」創造了生命,「孝」使生命有所負重。

由於孝道是以血緣為基礎形成的感情紐帶,它必然將普天下中國血統的華人都維繫在一起,同是中國人,對中國祖先之孝,對華夏文化之愛,從這個意義上說,孝是愛國。

婚姻賦予夫妻雙方另一重要的義務還是對社會的責任。

愛情、婚姻、家庭是社會的產物,自然具有社會意義。

夫妻對子女、父母的責任都是一種社會責任。

這不僅因為這些關係本身就具有社會意義,而且在於這些關係處理的狀況會直接影響到社會的安定和發展。

除此之外,對社會的責任,還要求夫妻雙方有強烈的社會意識。

家庭里的成員都是生活在社會這個大家庭里。

因此,在我國,夫妻的社會意識首先就表現為「先『大家』後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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