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德回歸」的時代應該如何看待夫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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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德成為已經過去的2017年度熱詞,先是女德教母丁璇宣揚「做新時代的窈窕淑女」,發表「女性衣著暴露,是上克父母、中克丈夫、下克子孫的破敗相」、「女孩最好的嫁妝就是貞操」的言論,再是遼寧撫順女德班宣揚「點外賣不守婦道」等觀點。


一方面,社會進步讓女性的獨立自主有了更多的空間和可能,人們在兩性問題上更加開放和理性,另一方面我們也應看到,市場化的邏輯與男權文化的結合,較之傳統文化的糟粕毒害尤深,這其中既有對消費時代的宿命的體認,也有對於男權邏輯的自覺內化。

但是,「成為男人」或是「回歸女人」都不會是女性的最終歸宿,新時期的「女德」意味著什麼?從歷史的角度回溯有助於我們把握問題的實質。

傳統社會中的夫妻關係

夫妻關係本身不是血緣關係,但卻是一種開創血緣關係的關係,親子關係即由此而締造。

因此,若不限於夫妻關係本身,而是從它的上下聯繫,從它在家族世系中的地位來看,它又在這種血緣關係中扮演了構成一個個中心環節的角色。

在家族樹的每一個環節上,也就是說,在父父子子、祖祖孫孫的每一個上下聯繫的環節上,都是一種夫妻的關係,這種關係是開放的,它也必須是開放的,血親婚配就意味著退化,它在各種文明中都相當普遍地被視為一種禁忌。

因此,我們又可以說,為我們的先人所極其重視的那種單純父系的血緣關係,卻是經由一種本身非血緣的關係來維持、延續和發展的。

在一個家族的成長過程中,它必須不斷接納「新血」(準確地說是「新的基因」),甚至對一個種族來說也是如此。

夫妻關係在家族中的這種重要地位說明了為什麼它被古人如此重視,為什麼處理這種關係的原則也被納入了三綱之中。

夫妻關係不是血緣關係,但卻是一種親屬關係。

通過婚姻,不僅夫、妻兩人,夫妻雙方所屬的兩大家族也都成了親人。

親戚關係可分為兩類:一為血親,一為姻親,前者屬「天倫」,後者屬「人倫」,在這個意義上說,婚姻又是親戚關係的一種拓展、一種開創,婚姻是唯一能把非親人直接變為親人的途徑。

作為客觀上的可能性,非同一血緣的人皆可成為婚姻的對象,人皆可夫,人皆可妻,但最後總是一對特定的人終成眷屬。

這就意味著婚姻也是一種選擇,甚至是一種冒險,即便在父母包辦婚姻的社會中,這也是一種選擇,只不過主要不是當事人的選擇,而是父母代為選擇罷了。

這種關係不像親子關係那樣有一種宿命的成分,而是有了一種自由,但這種自由也就更加重了婚姻的責任。

我們常說婚姻是我們每個人的「終身大事」,在古代它還是「家族的大事」,這種關係的重大牽涉自然也就成為父母包辦的一個客觀原因,而如果這種牽涉變得不再重要時,包辦也就不再有必要。

以上說的都是婚姻對於血緣家族的意義,我們尚未從性別的角度討論愛對於雙方的意義,因為我們主要想討論的是婚姻之愛、夫妻之愛、家庭之愛,而不是全部的男女之愛。

婚姻顯然包含著性愛——在今天,它首先是性愛,也主要是性愛。

婚姻是兩性的結合,婚姻使兩個人結為一體。

兩個異性,兩個原來陌生的人通過性愛結合為一,這確實是一種「極大的奧秘」。

性的差別是人類最原始也最永恆、最顯著也最隱秘的一種差別,而從這一差別中卻產生出了一種統一的可能——通過性愛不僅達到對異性的,也是對他人的完全認識和融合。

性愛不僅滿足人類那種最原始的肉體本能和慾望,也滿足一種認識自身本質的精神上的渴望。

性愛就其本質而言是獨占性的,因為只有互相獨占,才有可能達到一種從外延到內涵的完全重合。

不過,我們不想多論婚姻的性愛因素以及這種性愛對於人生的意義,這有兩個理由:首先是因為我們的傳統一向是淡化婚姻中的性愛成分的;其次我們主要是從道德角度來討論男女之愛,注意這種愛中的義務成分,而限於篇幅,集中探討夫妻之愛而非全部的男女之愛當然較適於這一題旨。

那麼,傳統對夫妻關係說了些什麼呢?應該說,有關愛情的內容說得很少。

或更確切些說,是反映上層文化的「大傳統」很少涉及愛,我們只是在一些詩篇,尤其是悼亡詩中,從反面窺見到古代士人生活中一種深情、真摯和沉痛的愛,正面描述真誠熱烈的愛情的篇章在文人詩中較為罕見,而是多見於民歌之中,那些最大膽、最奔放的情詩一般都是民歌。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詩經》「風」「南」中的大量情詩,在除去了「詩序」加上的一層道德外衣之後,這些詩顯示出一種天真無邪的純樸愛情之美。

可惜後來此一源流卻呈枯竭,甚至民間的情歌也再沒有那時的勢頭了。

中國士人對愛情的思考更呈貧弱,沒有出現過系統的有關愛情的理論著作。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在古人的夫妻生活中就缺乏愛,愛並不是一件要常常說在嘴上或寫在紙上的事情,愛主要是投入和體驗,但是,就是在愛的實踐方面,中國歷史上也沒有出現過如西方中世紀「優雅的愛」(courtly love)與近代「浪漫的愛」(romantic love) 那種可以用明顯的階段標誌的、在社會上或至少在社會上層蔚然成風的愛的潮流和運動。

古人對夫妻關係主要是強調其中的道德成分、義務成分

夫妻之間的感情在很大程度上被道德化了、義務化了、規範化了。

這義務中並不是沒有性愛,並不是沒有感情的考慮,但這些一般都被隱而不提。

夫妻間的親密常被視為「輕佻」,「相敬如賓」、「舉案齊眉」才是正軌,夫妻之間保持著一定的距離和相當的差別。

男主外,女主內,「男不言內,女不主外」,夫婦之間最重要的是和,「夫妻好合,如鼓瑟琴」、「夫婦和而後家道成」。

《小戴禮記》之「內則」、《大戴禮記》之「本命」都詳細地規定了夫德與婦德,規定了丈夫與妻子應盡的本分。

這種規定顯然不是平等的。

「男子者,言任天地之道,如長萬物之義也,故謂之丈夫。

丈者,長也,夫者,扶也,言長萬物也。

知可為者,知不可為者;知可言者,知不可言者;知可行者,知不可行者。

是故,審倫而明其別,謂之知,所以正夫德者。

」「女子者,言如男子之教而長其義理者也。

故謂之婦人。

婦人,伏於人也。

是故無專制之義,有三從之道。

在家從父,適人從夫,夫死從子,無所敢自遂也。

教令不出閨門,事在饋食之間而正矣。

」總之,是男尊女卑,男主女從,夫唱婦隨。

妻子不可提出離婚,但丈夫卻可休妻。

婦有七去: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竊盜;不過也有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

這三條可以說是男方的義務,尤其是最後一條,後漢人宋弘回答漢光武帝的一句話「糟糠之妻不下堂」一直被傳為美談,而陳世美與秦香蓮的故事作為反面事例也廣為流傳。

但古代女子的地位卑微確是事實。

《詩經·小雅·斯干》中記載了貴族之家生男生女的不同待遇;真是一個天上,一個地下。

婦人主事則有「牝雞司晨」之譏。

女人若與腐敗的政治有了某種哪怕輕微的干係,就更被視為「禍水」。

女子成婚之後以侍奉公婆、相夫課子為務。

夫婦之情不要說比不上父子之情,甚至不如兄弟之親,兄弟是手足,妻子則如一件衣服可穿可脫。

但是,在宋朝之前,節烈尚不像後來那樣強調,婦人再醮並不太受指責。

雖然也有如三國時夏侯令女那樣夫死斷鼻、誓不再嫁者,或者怕受污辱而赴死者,但卻不像宋朝以後出現了那樣多的節婦、烈女。

此不能全詬宋儒,但宋儒也確有不能辭其咎處。

這裡重要的也是一種人我之分,或者說男女之分。

在古代,只有男子才有「代聖人立言」的資格。

如果說,強調孝道者還多是從子女的立場發言的話,強調節烈卻純是把義務強加於他人之身。

所以,程頤「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一語,雖然可以解釋為是站在一超越觀點為強調普遍絕對的道德精神而舉此為例;甚至也可以說後來的節婦烈女多是自願而為,並沒有受到強迫,或者說,她們雖然也受到輿論的壓迫,但這種輿論多是俗儒所為,而真正的大儒並不斤斤於此等等,我們卻還是可以說:無論如何,越過為維持社會生存所必需的道德義務必須是自發的,必須是自覺自愿的,而倡導一種把自己完全排除在外的這種要求很高的道德義務,本身即有不道德之嫌

為什麼要鼓吹節烈這種不僅僅是片面的,而且是極苦極難的義務?我們上節說到了古代中國家族本位、家國合一的格局,從最好的方面去理解,在這一格局不變的情況下,鼓吹節烈可以說有想維護家族的穩定,進而是天下太平的目的。

一方面,夫妻關係、男女關係隨著社會的變遷在中古之後可能確實有了鬆動的跡象;另一方面,積累了相當問題的社會政治又無法謀得一個根本的解決,「節烈」也就被作為挽回世道人心、進而平治天下的辦法之一了,這在某種意義上正好說明了傳統社會政治理論的困窘,而從鼓吹的效果說,也只是人為地製造了許多苦痛,於國於家並無多少補救,守節殉節者卻把自己也犧牲了;甚至對「節烈」所直接針對的婚姻中性關係的鬆弛狀況也沒有多少改變,一方面越是極其嚴格、極其「高尚」,另一方面則越是極其放縱、極其「下流」。

而在這裡尤其讓人感到震驚的則是這樣一種夫妻間的不平等:一方面是男子可以納妾,勾引嫖妓也常常被默許,一方面卻是女子要為一個甚至她未見過面的訂婚男子殉死或守節終身。

男女間的不平等於此發展到了極致。

現代社會夫妻之間的愛

近一百年,尤其近四十多年,我們的家庭結構有了很大的改變。

現在最常見的家庭是一對夫妻加上一個未成年孩子的「三位一體」的核心家庭,家庭的主軸由縱軸變成了橫軸,由父子變成了夫妻,而妻子一般都有職業,或參加生產。

男女在社會政治方面的平等已基本上成為事實。

這使夫妻之間關係發生了一種根本的轉變,以前這種關係是一種男主女從的關係,這種主從關係又依附於父子之間的主從關係。

而在現在的家庭關係中,要求這種主從關係的客觀原因多已消失,家庭不再是一個事業經濟乃至政治單位,家庭越來越多地擺脫了原先沉重的政治經濟責任,家事也越來越獨立於國事,婚姻甚至在最政治化、最革命化的年代裡也在某種程度上被承認為是「個人問題」。

家日益成為人們私生活的領域,成為人們有別於社會的天地,甚至成為逃避社會的「堡壘」

這種家庭內部的平等和外部的獨立所造成的結果就是:家庭更能夠追求自己本身的目的了,這就是夫妻間的兩情相悅、生兒育女和家庭溫馨。

夫妻情感在剔除了一些重大的其他顧慮之後,變得單純和熱烈得多了。

浪漫主義的愛情在中國雖然姍姍來遲,但也席捲了許多的痴男痴女,這可以由無數愛情故事的風靡作為旁證。

兩性之間感情的這種浪漫蒂克化可能有利有弊,但無論如何卻是一個事實。

那麼,在今天變化了的情況下,我們能從道德的角度對夫妻之間的愛情說些什麼呢?

首先,節、烈的道德是可以放棄了,不僅是片面的、單一要求女方的節、烈義務要廢止,而是任何一方的守節或殉情都不宜提倡。

對現在的男人們,大概也沒有必要要求他們去還那筆歷史的宿債。

無論如何,我們的道德應當是為生者的道德,而不是為死者的道德

當然這並不是說過去的節婦烈女所表現出來的犧牲精神就毫無可取之處(這和社會命令的節烈要求是兩碼事),也不是說,過去的節烈行為就全錯了,毫無價值,或只有「哀悼的價值」,而是說,至少社會變化了,社會已無須個人做出這樣的犧牲。

所以,對於那些出自感情堅持不再嫁娶的人們,我們雖然不可橫加干涉,但卻應加以勸導,希望她(他)們放棄這一堅守,甚至以這樣的理由來勸導:說這也是死者的願望。

其次,我們應當努力去創造愛,把愛作為終身的事業而不是一時的陶醉和熱狂。

不消說,這當然不是單方的,而是雙方的義務。

愛在某種意義上也是義務,也是一種道德要求,甚至是個人倫理中最高的道德要求,是可以把其他所有道德要求包括在內的最高也最普遍的道德要求。

當然,這樣高度概括的「愛」就和我們現在所說的「夫妻之愛」意思不完全一樣了,而成為一種廣義的關切。

但是,夫妻之愛中也仍然保留著這種關切,並把這種關切作為其感情的核心。

我們可能對我們遇到的每一個需要援助的人都給予一定的關切,這就是一種愛、一種博愛,但我們不會到處去尋找他們,除非對方陷入危險的境地;我們也不會給予對方超出我們通常對我們的愛人所給予的那種熱烈的柔情和關切,這些並不是我們的義務。

但是,作為丈夫要愛自己的妻子,作為妻子要愛自己的丈夫卻是一種義務。

我們也有必要,必須在這種愛中來體驗人類之愛的全部絕對性、崇高性和深刻性。

愛人的相互關切應當是一種銘心刻骨的關切。

一對夫妻若不愛任何其他的人而只是互愛,當然很難說這種愛是一種正常的、健康的愛(甚至不太可能存在或持久),同樣,一個人如果連自己身邊的人也不愛,連與自己最親密的人也不愛,他怎麼能夠愛周圍廣大世界中的人們呢?

我們尤其需要把愛情作為一種終身的事業。

我們所渴望的愛不是那種閃電般的、迅速熱戀又迅速冷卻並導致分離的愛。

我們可能看錯人,可能愛錯對象,但是,我們無論愛上誰,當我們愛上他(她)的時候,總是把對方看作一個可以終身託付的、完全信賴的伴侶來愛的,否則,那就只是性的吸引、算計或別的什麼東西了,而不是愛。

愛可能失敗;愛在人,成卻在天,但我們卻不能不愛。

很難設想,一個三心二意、見異思遷的人能得到真正的婚姻幸福。

愛的真實意義就是:在這一刻,你就是我,就是全部的世界,我願終身不渝,與你白頭偕老。

而真正要使愛成為一種終身的事業,就必須不僅訴諸感情,也訴諸義務

按照愛情的真實含義,愛是應當導致婚姻的。

「願天下有情人都成眷屬」,這是正道,是普願,不能成為眷屬的情人則屬不幸。

但我們又遇到一句話:「婚姻是愛情的墳墓。

」婚後的愛與婚前之愛確實有很大的不同。

婚姻是一種法律制度。

婚姻要建立起家庭,家庭有自己的經濟利益,而且婚姻多半會導致生兒育女。

婚姻從各方面看起來都是一種束縛,原先那種不牽涉經濟、法律與兒女的自由單純的愛不再存在了,現在不僅有對於對方性方面的責任,還有了許多其他的責任。

在心理上婚姻也似乎帶來了愛的鬆弛,神秘感消失了,得到了的東西似乎就不再新奇,法律的保障似乎使愛不再需要成為一種努力,原先為爭取得到對方愉悅的品質,可能會不想再費力去繼續保持。

婚後的生活是瑣屑的、實際的、缺乏詩意的,充滿各種柴米油鹽考慮的,這些生活瑣事都必須有人去做,或至少需要有人去操心、去安排。

而僅僅靠愛情並不能使我們自然而然地做到我們應當為愛情做的一切事情,這並不是說最初的愛情不珍貴,而正是因為它珍貴,我們才應該努力澆灌它、護養它,但這光靠最初單純的愛情是不夠的。

所以,熱戀的情人的耳里可能不耐煩聽到「義務」兩字,但現在作為夫妻,卻要學會去做雖不一定情願但卻應當為愛情去做的事情。

如果這愛不是全然盲目,而是包含著理性,那麼,從這種理性中就會產生出對義務的接受和承認,義務將把他們帶過愛情的那些泥濘路段而使坦途重現。

因此,與其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不如說婚姻開始了愛的一個新的階段。

愛總歸要衝進婚姻這座城的,而不管婚姻的具體形式發生什麼變化。

愛情的本性就是要導致婚姻,導致家庭,而且從本性上說、從意願上說是導向一個白頭偕老、終生廝守的家庭,否則它就是只開花而不結實了,否則它一定會有某種遺憾——甚至在這種給我們最大的超越一己之藩籬的希望的愛情中,我們也仍然得不到我們所渴望的融合與統一。

婚姻與家庭對愛情提出了一種真正的考驗,有幸經過了這一考驗的人才更有資格談愛,才更有資格說:「我已經愛過。

」愛的深味也許只有在婚後的長期生活中才能慢慢體會得到。

而只能做一對浪漫情侶,卻不能做一對好夫妻的人卻未免有一種深深的缺失。

我們有時見到許多浪漫和狂熱的愛情最後以悲劇告終,這甚至使我們羨慕起古人來,他們的家庭生活大概要穩固、平和、安寧得多。

也許真正的婚姻幸福就在於此:互相體貼、互相依賴、持久的安寧、和諧和心心相印。

如果真能做一種社會學的統計,今天社會上幸福婚姻的比例大概並不高於古代社會,不過,這也許可以解釋為是由於我們現在還是處在一個過渡期。

總之,在夫妻間的愛情中也必須注入理性與義務的因素

所謂理性,就是說要知道什麼是愛,怎樣去愛,要加深與對方的理解和溝通,理性地尊重對方而非任情恣性;所謂義務,就是說要培養一種責任感,尊重和關切對方,遵循一定的原則和規範,共同承擔愛情的結合所帶來的一切。

愛情當然不僅僅是「敬」,但愛情也不僅僅是「性」,甚至不僅僅是「戀」。

愛情是一種感情,但它是一種屬人的感情,也就是說,是一種不僅與人的各種感情緊密相連、也與人的理性和道德緊密相連、糅合在一起的感情。

當然,在戀愛和婚愛中主要起作用的永遠是愛情,是一種深刻的、銘心刻骨的思戀之情。

在那些摯愛的人們中,在那些已經通過磨鍊而深諳愛情之藝術的人們中,義務感經常是隱而不顯的,他們常常並不感到義務的強制性,他們所做的許多事情都是以愛的名義做出的,他們只是互相愛著,這種愛足以使他們不知不覺地、滿心愉悅地承擔著自己的義務。

強烈地凸現出義務感的時刻則是這樣的時刻——這時夫妻之間的感情產生了裂痕,或是出現了危機。

若把這種危機推到極端,這也就是我們最後的一個問題,即夫妻之間認真地考慮是否離婚,是否還保持夫妻關係的問題,過此之外,就不是我們所要討論的範圍了。

在這個時候,一方、甚至雙方可能都沒有了愛,在這個時候,所能訴諸的主要是雙方的道德義務感或者說良心。

那麼,一個人在這樣的時候應當怎樣做出決定呢?

首先需要採取的態度可能是慎重。

婚姻畢竟是一件大事,一件我們不能不嚴肅對待的大事,輕率常常會帶來痛苦和悔恨。

這慎重應當首先表現在限制知情者的範圍上,應當把這件事視為是夫妻倆人的私事,除非萬不得已或確有必要,最好不要把它變成他人的事,變成大家的事,這不僅是向自己負責,也是向他人負責,他人很難了解夫妻間的紆曲和恩恩怨怨,不要「陷入於罔」;另一方面,這種私事一旦變成眾人的事就可能變得自己反而無法把握它而只是被推著走了,最後的結果反而違背自己的心愿。

慎重還表現於最好冷處理一段時間,當事人還應當各自問問自己:我是否還有可能彌補感情?只要有一線希望,就應當再努力試試,這努力就是一種義務。

其次,我們要看到這件事不止關係到我一個人,還牽涉到對方,牽涉到整個家庭,如果這家庭有孩子或父母,就還牽涉到他們,尤其是孩子。

這樣,就不能僅僅以我一己的感情和幸福為轉移。

這件事將會對其他人造成什麼傷害?對方以及其他人能否承受得了這種結果?婚姻的事當然最主要的還是雙方的事,離婚與否就應當主要考慮與雙方有關的理由,但如果對其他人產生的後果將十分嚴重,就也有可能凌駕於原先的理由。

另外,這裡還涉及一個外在的條件或社會承受力的問題,即對與自己沒有直接關係的人們的影響問題。

理想的社會當然是使這種影響越來越少,但我們並非一定總是處在這種較理想的社會條件之下。

總之,這將是一種痛苦的抉擇,而在這種抉擇中不能僅僅考慮自己,也要考慮到這一抉擇將影響到的所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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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黃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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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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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論

何懷宏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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