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帶著毒刺的玫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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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從狹義和表面上說是男女兩性的生理結合,但從廣義上和本質上說是一種社會行為。

著名社會學家費孝通在《生育制度》一書中談到婚姻的本質時說,自古至今,社會如果單為滿足男女之間的情愛和兩性關係的話,是不需要婚姻和家庭的,只要有當事人的意願就可以了。

社會之所以要有婚姻,還要建立家庭,並用法律來保護它,用倫理來規範它,是用它來承擔和完成一系列重要的社會功能的。

而「婚外情」無疑是對婚姻制度的極大挑戰。

但有社會輿論認為,「婚外情」是人的主體意識的覺醒,結束了「婚姻終身制」的歷史,是對舊的婚姻制度的擺脫,是符合人性的,因而是社會進步的表現,所以它是一種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社會現象。

這種輿論是錯誤的。

婚外情破壞了他人的家庭和幸福,是影響社會穩定的「元兇」,應受到批判和譴責。

無論如何,「婚外情」現象,是中國當代社會轉型期不可避免的倫理和社會問題。

但是如果讓其過多地越過制度的約束,任其泛濫,勢必成為嚴峻的社會問題,並且損害制度的正義。

「婚外情」是人性普遍弱點催生的一種危害婚姻和社會的非正常的兩性關係,應該避免其發生,用心經營自己的家庭,如果在某種特殊情況下發生了,就要儘量妥善而迅速地結束。

對於「婚外情」不能採取簡單和粗暴的態度,而應該運用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方法,弄清「婚外情」發生的條件及原因,對症下藥。

對於那些純粹以擁有情人為目的的「婚外情」則應當予以譴責,用法律手段解決,嚴懲不貸;對於那些因痛苦、不幸婚姻所致的「婚外情」則應採取輔助性的措施,使之從不幸的婚姻中解脫出來,可以重新建立家庭,並且真正賦予他(她)們建立在愛情基礎之上的幸福婚姻。

要認真對待婚姻和情感道德。

「婚外情」是當今社會中的一個較普遍現象,相當一部分人忽視婚姻和情感道德,希望配偶在婚姻中絕對地忠誠於自己,但與此同時,自己卻不希望接受婚姻忠誠條例的約束,對配偶履行同樣的倫理道德義務。

「婚外情」的一方給自己的配偶帶來了極大的傷害,誘發家庭內部諸多不安定的因素,同時「婚外情」引發的一系列後果又會給下一代造成深深的創傷。

恩格斯在說到兩種不同形式的愛情時指出,在每一次巨大的革命運動中「戀愛自由」的問題一直是個主要問題。

「婚外情」雖有其深刻的生理原因,但任何文明社會都不允許人的生理本能和慾望決定一切。

從一定意義上來說,沒有文明秩序對人類本能的抑制,人類就不會發展到今天。

正是人類在自身發展的過程中,運用道德的,輿論的力量對兩性關係進行調控,才使社會有所發展、人類文明不斷演進。

「婚外情」在中國的現實生活中是複雜的,很多「婚外情」起之於不幸婚姻,因而最重要的是要慎重婚姻,不要將它視為兒戲,基礎牢固了,也就不易發生「婚外情」現象了。

同時,《婚姻法》也明確規定,人們完全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解除不幸的婚姻。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婚外情」不但會破壞他人的婚姻家庭關係,而且也是損害自己配偶利益和對配偶人格價值不尊重的行為,這是道德和情理所不允許的。

當夫妻生活出現矛盾時,需要正視並正確地予以處理。

在婚姻關係未解除之前,忠誠是婚姻關係的基本要求。

真正的婚姻是以愛情的基礎的。

現代情感道德使一些人對婚姻非常草率,這種無感情的婚姻會造成這樣一種結果,使妻子面臨著一種尷尬的邏輯推理:面對婚姻,情人無疑是第三者;而面對感情,妻子卻成了不折不扣的第三者。

這種草率的婚姻在感情至上的背景下讓某些人可以打著追求愛情的幌子,去追逐婚姻之外的情和性。

「婚外情」往往是情感和激情來臨時催生的不理智的產物,多數人的婚外情只不過是婚姻生活中的一個小小插曲,經過了種種沒有主題的變奏之後,當所有的美麗都經不起現實的磨礪,當所有的期待都如肥皂泡般在風中破裂,這些出過軌的丈夫或妻子的人生便只剩下平平淡淡的現實。

恩格斯指出:「如果說,只有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才合乎道德,那麼也只有繼續保持愛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

這說明愛情是婚姻的本質和基礎,那種以貪圖對方財勢,美貌,權勢而結合的婚姻是不牢固的。

男女雙方不僅要以感情為基礎,而且要實現情感與義務的有機統一,婚姻生活中的感情和道德義務是真實而重大的道德關係,個體義務的履行狀況直接關係到婚姻生活的美滿程度。

沒有義務沒有責任的愛情是不長久的,只講愛情不講義務是不可能保證婚姻的穩定性的,只有當愛情與義務相統一,才能從道德上避免那種藉口「愛情至上」的「婚外情」,使夫妻關係得到可靠的倫理保障。

「婚外情」始終是徘徊在道德與法律邊緣的事物,其存在足以威脅一個家庭的穩定,而家庭的動搖又是社會動盪的危險因素,所以很有必要用法律去制約。

當道德的底線需要輿論來捍衛的時候,理應反思是否是法律的無力使犯錯者如此囂張。

因為現在人們已經普遍認同了恩格斯的觀點,即基於沒有制約的婚姻容易產生道德淪喪。

現行法律對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制約可謂有名無實。

倫理道德與法律的一致性,在婚姻家庭領域表現尤為突出,與其他法律相比,《婚姻法》所具有的強烈的倫理性特徵使得其涉足道德領域有了天然的合理性。

一些人學者認為,「婚外情」屬於道德範疇,而道德的標準是有彈性的,法律的觸角不應伸得過長,法律有不該管也管不了的問題。

但從《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婚姻道德來看,要求「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在價值層面上對婚外性行為無疑是持否定態度的。

「婚外情」已經違背了《婚姻法》的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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