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這樣的外遇 人們有權力非難苛責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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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以下場景:丈夫單方面蠻橫地覺得,結婚就是法律賦予自己想做就做愛的權利。

被迫與這種丈夫一起生活,無法展現自我意志、身體權利、情感權利皆被剝奪的女性,在某一天愛上其他人,享受了身心靈的歡愉。

在社會的定義中,這是外遇,然而,人們有權力非難苛責她嗎?

我曾經跟某位七十多歲的女性聊天。

她說:"我以處子之身結婚,這輩子只跟一個男人睡過。

」那個年代的女性會在人前談論這樣的事情是很罕見的。


我問她:"婚前守貞是出於你自己的意願嗎?還是有人教你這樣做的呢?"她回說:"是有人教我的。

我曾經看過一本書,上面說半數以上的老年女性未曾體驗過夫妻之事的愉悅感,覺得跟丈夫的行為是痛苦的例行公事,只想早點結束。

這種情況到現在應該也沒什麼改變吧。

現在的妻子們是這樣活過來的嗎?。

現在男女之間發生親密行為的門檻降低,但兩性關係的品質仍未改善,那應該是因為女性沒有好好說出自己的想法吧。

女性主義其中一個議題就是「女性的自我貶低」。

女性希望被男性認可,因而不敢說出自己的想法。

為什麼會自我貶低呢?這當然跟在家庭環境父母對待的方式有關,但更重要的是沒有獨立的經濟能力。

女人無法有尊嚴地餵飽自己。

而且,現代女性必須同時兼顧家庭跟事業。

工作能力好不夠,還必須像個女生,談戀愛、結婚,然後生小孩。

她們背負著雙重壓力。

再者,大家都認為只要女性多忍耐,婚姻就會美滿、家庭就會和諧,連女性自己也這麼想。

已婚在某種意義上是擁有社會地位,因此,即便忍得很痛苦,也不願意放手。

我認為,即使丈夫搞了外遇,女人也不願離婚,那不只是對丈夫的懲罰,也是因為女人自己不想放棄已婚的身份。

再加上,有很多女性離婚之後無法獨立生活。

離婚之後領取到贍養費的單親媽媽有多少?。

即便雙方達成協議,賴皮不付或付不出來的男性又有多少?

我認識一位這樣的女性。

因為丈夫的婚外情徹底瓦解了彼此的信賴關係,愛已不復存在了。

然而,一旦離婚,經濟會產生困難。

因此,她到外頭兼差,勤懇地存錢,後來總算買了一棟房子,雖然不大,也離成了婚。

所以說,真的有心的話也是可以做得到的呀。

很多男人雖然自己搞婚外情,但卻不想要解除婚姻關係。

因為男人如果讓太太跑掉,老了之後會很困擾。

有很多太太想在先生需要照護的時候報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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