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與離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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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4日,台灣司法院大法官宣布,台灣現行民法未允許同性婚姻屬於違憲性質,立法院需於2年內完成修正和指定,預期未完成修法則比照現行婚姻自動生效。

意思是,最晚在2019年5月24日台灣同性之間就能結婚了。

並非社會廣傳的即日起就可以結婚了,當然,這是題外話。

今天著重想談的是,常常思考為什麼現在離婚率這麼高:如社會劇變的大背景下人們的婚姻觀念的轉變,由原來的嫁(娶)雞隨雞,嫁(娶)狗隨狗的婚姻穩定觀念轉變為現在的人們追求幸福的腳步或者擺脫不幸的渴望不因已經成婚而止步的較為隨性的婚姻觀念;如現代社會的誘惑增加,無論是對於男性還是女性,隨著交際的廣泛存在,使得在婚姻之外的異性接觸中隨時都有可能產生誘惑因素;如離婚率的不斷增長也許是婚姻制度最終走向向消亡的預兆,也就是說,從婚姻制度的產生到婚姻制度的消亡,離婚率的增加是社會過渡的必然階段;如傳統男權主義還廣泛存在而男權主義已經不適應倡導男女平等的現時代;如現代女權主義的興起在一定程度上讓傳統的婚姻穩定秩序走向另外一種不確定的極端。

思來想去,我就是沒有想過同性戀的存在也許也是離婚率增長的一個重要因素。

目前,我國15歲至60歲的同性戀者約為3000萬。

3000萬同性戀者是個什麼概念呢?以14億的人口基數計算,每46.67個人中就有一個同性戀者。

也許是因為劉威兄很少參合八卦世界的緣故,從小到大我還沒遇到過我能確定是同性戀的人。

但是在統計數據面前,不得不承認,在我國同性戀者群體也是廣泛存在的,大部分還處在「櫃」中生活。

由於傳統環境和家庭因素的制約,相當一部分同性戀群體會按照人們正常的模式結婚。

那麼結婚之後呢?對於雙性戀者而言,異性婚姻也許並沒有心理障礙。

但是,對於純粹的同性戀者,與異性通婚無異於普通人與同性通婚。

在婚姻生活中其所遇到心理障礙不言自明。

在心裡障礙的困擾下,離婚也就是順水推舟了。

當然,在離婚起訴狀中,劉威兄還從來沒見過誰寫明:自己是同性戀者所以要請求離婚,但是,這並不代表這種離婚因素的不存在。

正如有外遇的人在起訴離婚時不會在離婚起訴狀中寫明自己因為在外頭遇到了愛情所以要起訴離婚。

但是事實是,相當一部分人是因為有了外遇所以想起訴離婚。

尤其是女性起訴離婚的,外遇因素居多。

當然,這並不能推理出,在社會總體中,女性外遇比男性外遇要多。

因為心理學研究表明,男性若有外遇,一般非情感上的出軌。

而女性則不同,若有外遇,其在情感上亦是出軌了。

即肉體與情感的雙重軌道偏離會使得女性對現有的婚姻產生一種解除的渴望。

當然,互為因果,有的女性也是本身就有一種解除現有的婚姻的渴望即婚姻本身就不幸福而導致了出軌,進而用行動去拜託現有的婚姻枷鎖。

這也就是為什麼因外遇而起訴離婚的以女性居多。

在這種類比之下,從理論上我們有理由相信,在諸多的社會離婚因素當中,同性戀的因素是我們不能忽略的。

若要維持社會的穩定,減少不必要的一些家庭破裂,從源頭上根除同性戀者的異性婚姻就顯得很有必要。

因此,台灣的同性婚姻合法化進程也許有我們值得借鑑的做法,同樣屬於中華文化圈,於大陸而言,並沒有什麼過大的思想制約。

相反,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有利於推動人們的思想解放。

使得那些羞於出「櫃」的人們,勇敢地拒絕極有可能會破裂的異性婚姻。

當然,萬物皆有利弊。

同性戀的廣泛存在畢竟是有違人類繁衍生息的基本人倫。

可是,這種人倫的違反會影響人類整體的繁衍生息嗎?如果誰能通過發展現狀推理出:同性戀被支持會使得人類大部分變成同性戀者甚至全部變成同性戀者以至於會導致人類的整體滅亡,那麼我們當然要反對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

但是,現在並沒有數據表明同性戀者占人口總數比例在急劇增長。

當然,我們可能會有一種同性戀者越來越多的錯覺:那是因為,現在出「櫃」的人越來越多以及人口基數也在不斷增加,並不代表同行戀者在人類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越來越高。

另外,雙性戀群體是一個男女通吃的存在。

如果你的伴侶,是一個雙性戀者,你會介意嗎?一個有意思的數據顯示:男性不介意的居多,女性介意的居多。

諸位讀者,問問自己,是這麼回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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