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內容的更新,讓女人更加不敢結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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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婚姻法》內容的更新,引起了許多女性的不滿與恐慌,她們普遍認為,其中更新的內容大多都是在保護婚姻關係當中的男性,對於女性來說,則非常的不友好。

比如對於離婚後財產分割的一些相關條款。

1,不論婚前婚後,如果是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5,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產,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從這些條款中可以看出,新《婚姻法》加強了對婚前財產的保護,而一段婚姻關係中,女性往往扮演著生孩子,帶孩子,照顧老人,操持家務等等勞心勞力的角色,她們可能為了照顧家庭,辛苦幾年甚至幾十年,斷了人際關係,與社會脫軌,若在這個時候又出現婚姻破裂,且還什麼都分不到,則實在難以令人接受。

偏偏又有許多男人認為生孩子,帶孩子等一應家庭事務本就是女人應當做的,從而對女人一切的付出與退讓都視若無睹,全無感激。

這便更使得女人們對於新婚姻法的「偏袒」不滿了。




然筆者認為,女性在婚姻當中付出的確實很多,但男性付出的也不少啊,咱們不能以偏概全,只因為某些婚姻關係中男性的付出比女性少,就認為所有的婚姻關係都是這樣。

其實客觀的就上面的幾項條例來說,其中並沒有「偏袒」男性的意思,保護婚前財產保護的不光是男性的婚前財產,也是女性的。

現在時代不同了,大多女性婚前也會有自己的存款,自己的房與車。

比起糾結新《婚姻法》究竟是否是對女性不公,更重要的應該是對於另一半的挑選以及對於婚姻的慎重,再就是對於自己在婚姻關係當中的定位。

首先,家庭共同事務並不是女性單方面的責任,這個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包括帶孩子。

其次,婚姻並不代表著就是事業的墳墓,不論男方方面是如何想的,女方都不應該因為婚姻而放棄自己的事業與社交關係,最後,一段婚姻雖然需得有包容與退讓,但也得有對於「自我」的堅持,為了婚姻與家庭而放棄自己的所有,是一種非常不理性的行為。

聰明理性的女性是不會把自己的人生全部壓在別人的身上的,即使那是自己的「真愛」,自己的婚姻另一半。

在這裡,筆者還想勸誡所有女性,在選擇步入婚姻前,大家一定要經過慎重的考慮以及對於對於人品的考察,一個逼著你必須為了家庭放棄自我的男人絕對不是一個可以值得託付的男人,值得託付的男人在婚姻與家庭中,不會只讓你一個人去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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