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誤區3:掌握對方婚外情證據,離婚就一定能多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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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婚姻遭遇第三者破壞,亮起紅燈,直到最後一拍兩散,剩下的就只有針鋒相對的財產分割。


許多當事人,特別是女性,面對配偶出軌時,總是強烈渴望抓住對方的婚外情證據,一是為了查明真相,為自己的婚姻在親朋好友面前討個說法,另一個目的就是為了離婚時能多分財產。

有的當時人為了讓出軌方付出代價,甚至不惜動用大量人力物力,包括聘請私家偵探,為了就是抓住對方出軌的把柄。

關於這個問題,曾有用戶諮詢其與丈夫結婚5年,婚後雙方父母一起拿錢付了首付,小日子過得本來有滋有味,但是女方卻發現男方出軌了,男方也不否認,直接要求離婚。

但是女方很不甘心,一路走來自己付出很多,所以很想憑藉丈夫出軌這個事實多爭取財產。

那麼,掌握了對方出軌證據,真的可能多分財產嗎?

婚外情的證據通常分為三大類:

1、一般出軌相關證據。

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為、婚外戀;

2、《婚姻法》四十六條:「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出軌證據。

3、最為嚴重的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出軌證據。

我國現行《婚姻法》對離婚主要以雙方協商為主,在雙方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財產問題自行分割。

但婚外情的過錯與離婚時候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並無因果關係。

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時候,法院進行財產分割的總原則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則、按照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和生活困難的一方的原則。

如果取得配偶出軌證據,可作為法官酌情考慮的一點,但是並不必然對夫妻財產分割產生重大影響。

這是必須要明確的。

但是出軌證據也是有用的,在訴訟離婚階段,如掌握出軌方與他人同居證據或者是重婚證據,法院可以據此判決離婚,同時可以要求對方支付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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