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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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 電子六法全書
﹝3﹞ 司法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報請檢察官以口頭通知先予執行通訊監察者,應於十六小時內備妥前項文件陳報該管檢察官。 --103年6月26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容.
- 2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 - 法源法律網
檢視現行法規,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民國95 年05 月30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5 條,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 ...
- 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各修正版本比較
礙於篇幅,本文僅針對「犯罪偵查監聽」作為討論對象,並擇重要的修法項目加以說明如下: 增訂將通訊記錄(通聯記錄)納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保護範圍一、 關於通聯記錄 ...
- 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電子六法全書
﹝1﹞ 通訊監察以截收、監聽、錄音、錄影、攝影、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之必要方法為之。但不得於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器材。 ﹝2﹞ 執行通訊監察 ...
- 5通訊監察 - 法務部調查局
* 本局通訊監察作業流程說明 · (一)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涉嫌觸犯妨害投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擄人勒贖等重大刑事案件,為防止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