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四節和解 - 六法全書 - myw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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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
前項聲請,應以書狀表明法院得定和解方案之範圍及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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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目錄 ->  民事類暨其關係法規 ->  程序法目 -> 民事訴訟法 民國102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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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民事訴訟法§379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 ...
- 2民事訴訟法| 第四節和解 - 六法全書 - mywoo
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 前項聲請,應以書狀表明法院得定和解方案之範圍及願 ...
- 3民事訴訟法- 和解與調解、仲裁、非訟程序(解決私權紛爭之各種 ...
(二) 和解與調解1. 和解程序:訴訟上和解,又稱為審判上和解,係指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已起訴),在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前,互相讓步, 以終止 ...
- 4民事訴訟法§377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5民事訴訟法§380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所謂和解,係指依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成立之訴訟上和解而言,當事人間縱於訴訟進行中成立和解,而非於言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