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736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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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依據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對和解所下的定義,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所以和解是民法所規定典型契約的一種,和解係屬非 ... 編章節條文 ...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 ... 民法第738條第3款所謂「爭點」. 指不屬於和解確定效所及、雙方當事人於和解時作為和解前提之確. 定的基礎事實關係,「爭點錯誤」為獨立於民總錯誤之雙方共通動. 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 前項聲請,應以書狀表明法院得定和解方案之範圍及願 ...
1. 裁判字號:. 83 年台上字第620 號.
列印時間:110/06/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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