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237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固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為之,但在連續犯由最初之行為知悉犯人之時起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刑事訴訟法 相關判例 友善列印 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