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237 相關大法官解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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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告訴乃論之罪,其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其六個月之告訴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之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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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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