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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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11 條, 人民有言論、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 民國36年01月01日 )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9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10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12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13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14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17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18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21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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