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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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11 條, 人民有言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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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
民國36年01月01日
)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9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10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12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13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14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17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18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21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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