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退費糾紛半年逾百起現行退費辦法不合時宜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經向交通部觀光局查證,(3)航空母艦-康盛旅行社行程表登載的執照編號:交觀 ... 7日內可退費,逾期恕無法受理退費4 遠雄集團Show kitchen吃到飽午餐券639元17life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認識消基會關於我們40年歷程 消費1.0-4.0世界消費者權益日WorldConsumerRightsDay主要任務專家委員團北區委員中區委員雲嘉南區委員南區委員義務律師團北區律師中區律師雲嘉南區律師南區律師志工團校園消保精神活動訊息最新活動活動報名活動回顧團訟進度表志工招募雲嘉南分會志工團招募新志工新聞發佈新聞發佈一覽新聞發佈-後續追蹤雜誌文章-後續追蹤不友善業者名單企業新跡重要消費新聞諮詢申訴諮詢服務申訴表下載申訴成功案例2021年開課時間不定,解約要手續費,全額退費成功-中區分會收到無肉排骨酥,經本會反應業者獲解決-中區分會沉重電信合約,協助解約成功-中區分會以活動結束而拒送贈品,經本會爭取獲贈-中區分會購買線上課程向公司申請獎學金遭拒,獲得處理。

總會向旅行社訂購3日租車行程,因誤植取車日期,仍被收取全額費用,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APP程式重複扣款,獲得退款報名參加大學營隊,主辦方因疫情取消,無法全額退費向機車行購買重型機車,因貸款問題決定不購買,但仍被收取設定費,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電視瑕疵品拖延更換本會協助完成換新-中區分會儲值未贈點數,經本會爭取加倍贈-中區分會購買數堂製作甜點課程,但預約不到,透過消基會獲得全額退款。

-總會在網路平台購買液晶電視,因有瑕疵卻被告知商品已缺貨,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未成年子被推銷購買高價書籍,法定代理人主張買賣契約無效,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購買電腦繪圖課程,隔日上課發現健康狀況不佳想要解約,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在美容展被推銷家具想解約,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購買雨傘保固期內故障公司拒絕保固,獲得處理。

總會機車於保固內發生3次故障,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1-02-04)在募資平台買科技萬用爐,業者遲延出貨和退款,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1-02-04)健身教練留職停薪,健身會籍及教練課程解約糾紛,獲得退款。

-總會(2021-02-04)傢俱瑕疵只修補,協助換新品-中區分會無法參加旅行團,催促退款成功-中區分會協助終止教練課程並完成退費-中區分會在連鎖加盟車行購買二手車,因儀表板異常卻無法獲得保固,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總會(2021-01-04)在網路平台購買鳥零食,卻發現鳥零食有活蟲,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1-01-04)電動車尚未交車即發現問題,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1-01-04)2020年聯名卡合約終止,依比例退還卡費-中區分會(2020-12-18)藥局疑販售不明口罩,經本會協調,獲得善意回應。

-總會(2020-12-14)於外送平台App購物,因誤觸致送出訂單無法取消,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12-14)臉書網購保健食品,超商取貨付款,發現非正品欲退,消基會透過超商及物流獲得退款。

-總會(2020-12-14)五星飯店洗手間濕滑摔倒斷手,獲合理賠償-中區分會(2020-11-16)租借共享機車發生車禍,半年後遭業者求償,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11-09)遭百貨公司美容專櫃推銷保養品,退費糾紛,獲得解決。

-總會(2020-11-09)應徵變成買課程,順利協助解約-中區分會(2020-10-12)持連鎖咖啡店儲值卡至門市消費,卡片疑似消磁無法使用,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10-05)網路訂房,因實際住宿資訊與網頁不符,獲得退款。

-總會(2020-10-05)購買預售屋未審約即刷卡付訂,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10-05)交車即故障,獲換同型新車-中區分會(2020-09-14)因疫情和泰國航空公司破產重整,消費者遲未收到退款,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9-08)透過訂房平台訂日本飯店,因新冠疫情影響無法入住,欲退費遭拒,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9-08)在購物網站平台購買電腦,開機測試就發現螢幕有問題,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9-08)購優惠券遇整修無法使用,爭取延期成功-中區分會(2020-08-17)購買全新機車不到2個月維修2次,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8-11)因新冠肺炎影響婚宴取消退費糾紛,獲得解決。

-總會(2020-08-11)冷暖器數次發生異音問題,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8-11)已簽約1年多的線上學習課程,換約退款成功-中區分會(2020-07-13)購買英文線上課程,因業者未依約定安排外籍老師,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7-01)因新冠肺炎郵輪旅行團退費糾紛,獲得解決。

-總會(2020-07-01)在網購平台購買電腦,使用上有異常,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7-01)訂房因疫情欲取消遭拒退,爭取全額退費-中區分會(2020-06-29)因新冠疫情更改機票時間,被收取2次手續費,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6-01)到特約門市欲辦理門號續約,被遊說辦理新門號及手機,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6-01)運動中心結束營業,退券被收取不合理費用,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6-01)因新冠肺炎取消荷德丹行程,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5-08)因新冠肺炎旅行團取消退費糾紛,獲得解決。

-總會(2020-05-08)韓國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取消臺灣訂房,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5-08)新購手機無法用不能退,全額退款-中區分會(2020-05-04)購買機票到深圳,爭取退票不扣費-中區分會(2020-04-20)支付宅配冷凍商品的運費,領取時卻是常溫,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20-04-06)因武漢肺炎旅行團不成團被扣訂金,獲得退款。

-總會(2020-04-06)百貨公司購買按摩機,使用上有異常,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4-06)百貨公司購買褲子,因修改有問題且燙壞,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3-03)購買按摩課程卻預約不到,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20-03-03)電視購物購買羊肉爐組,廠商拒絕退款,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3-03)外送平台送餐多次延遲,退點數並改善-中區分會(2020-03-02)名錶送修爭議,圓滿處理-中區分會。

(2020-02-04)預訂智慧電視盒,業者遲未出貨,獲得退款。

-總會(2020-02-04)購買飯店的住宿禮券欲退,獲得解決。

-總會(2020-02-04)食用美白膠囊和飲品後身體不適,獲得退款。

-總會(2020-02-04)未成年大學生購套書,協助退款-中區分會(2020-01-22)在飯店餐廳消費滑倒受傷,經本會協調獲得賠償。

-總會(2020-01-21)裝潢地板卻施工不完善,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20-01-21)購票平台購買電子票券退費爭議,經本會處理獲得解決。

-總會(2020-01-21)2019年網路訂電子報被提高價格自動續約,獲得退款。

-總會(2019-12-02)精品包包送保養,卻發生破損,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19-12-02)在路上因業者推銷購買美容商品及療程券,要求業者退貨退款不成,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19-12-02)傢俱瑕疵只修補,協助換新品-中區分會(2019-12-02)拖延不修電動車,完成維修配還車-中區分會(2019-12-02)整骨費用臨時調漲,經消基會協助獲得退費。

-總會(2019-11-01)於訂房網訂房,因香港近期有抗議活動欲取消遭拒,因本會協助獲得退費。

-總會(2019-11-01)預購手機,未如期收到,經本會協助獲得解決。

-總會(2019-11-01)罷機事件爭取補償-中區分會(2019-10-28)網購標為成本價,獲得解決。

-總會(2019-10-02)線上課程展期問題,經消基會協助獲得處理。

-總會(2019-10-02)會員卡轉換系統,卻無法享有原會員折扣,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19-10-02)填寫問券被推銷保養品-中區分會(2019-09-10)出國旅遊行程安排有疑慮,經本會協調獲得妥善賠償。

-南區分會(2019-09-03)購買按摩椅,於保固期內發生故障,剛過保固又發生故障,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19-09-02)手機送修取回卻發現裂痕,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19-09-02)網站不出貨,爭取出貨成功-中區分會(2019-08-20)新購買手機有瑕疵,經本會協調獲得處理。

-南區分會(2019-08-16)旅遊遭遇華航罷工,經本會協調獲得理賠。

-南區分會(2019-08-05)送洗包包損壞,獲得共識解決。

-總會(2019-08-01)鋼琴課退費糾費,獲得處理。

-總會(2019-08-01)網購枕頭廠商以個人衛生用品不退貨,經消基會協助獲得退款。

-總會(2019-08-01)物流丟件賠償成功-中區分會(2019-07-15)有線電視違約金不合理,獲得共識解決。

-總會(2019-07-01)申請醫療保險理賠遭拒,經本會協調獲得理賠。

-總會(2019-07-01)鋪設木地板有瑕疵,獲得維修。

-總會(2019-07-01)因航空公司機師罷工造成班機取消,補償機票票差,本案獲得解決。

-總會(2019-07-01)網購折扣衣服退款成功-中區分會(2019-06-30)冷氣清洗致地板毀損,獲得賠償。

-總會(2019-06-03)到民宿停車場停車發生損害,獲得賠償。

-總會(2019-06-03)網購糾紛經消基會請貨運處理,獲得退費。

-總會(2019-06-03)旅遊住到未蓋好民宿,申訴獲圓滿解決。

-南區分會(2019-05-13)報修遺失獲得解決-中區分會(2019-05-09)消費者遭催討8年前電信帳款,獲得解決。

-總會(2019-05-02)游泳池關閉,剩餘游泳券退費成功。

-南區分會(2019-04-09)診所無醫師卻不退費-中區分會(2019-04-08)旅遊糾紛經消基會召開協調會,獲得和解解決。

-總會(2019-04-01)推銷產品退款成功-中區分會(2019-03-29)於婚宴開始前10個月退定,獲得解決。

-總會(2019-03-05)網路購物退款成功-中區分會(2019-02-18)訪問交易(路邊推銷)退款成功-總會(2019-01-04)存證信函範例友善調處聯盟跨境消費專區日本跨境消費者中心(CCJ)韓國消費者網絡協會(KCN)澳門消費者委員會(CC)新加坡消費者協會(CASE)泰國消保協會(FFC)消保處跨境爭議專區檢驗專區公正檢驗聯盟檢驗信息新知委託檢驗服務公開資訊頁面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6年起)消費論壇簡報檔分享專區2020「不動產高峰論壇」分享專區2020「金融消費論壇」分享專區專案執行成果主管機關函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冠肺炎)統計數字消基會動態《消費者報導》雜誌雜誌簡介當期雜誌各期雜誌雜誌訂閱方式調查報告公益廣告招募捐款支持&訂閱雜誌捐款方式一覽線上捐款線上訂閱雜誌志工園地不實廣告蒐集站回首頁 > 新聞發佈>新聞發佈一覽>補習退費糾紛半年逾百起現行退費辦法不合時宜補習退費糾紛半年逾百起現行退費辦法不合時宜新聞發佈新聞發佈一覽新聞發佈-後續追蹤雜誌文章-後續追蹤不友善業者名單企業新跡重要消費新聞點擊圖片放大補習退費糾紛半年逾百起現行退費辦法不合時宜2017/06/12台灣補習文化盛行,根據教育部委託調查統計媒體報導,截至今年6月,全台共有1.8萬間補習班,比便利商店總數還多;以補習班類型來看,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規定,短期補習教育分為「技藝」及「文理」補習班二類。

補教業者評估,全台半數的補習班為國高中升學補教,其餘的則多為語言、技能類等增進生活知能的補習教育,補教業年產值已達1700億元。

一、技能進修補習班爆消費糾紛   補習班數量年年增加,但補習消費環境卻不夠理想,尤其近年來因語言學習的需求大增、線上課程的興起,以及就業環境對成人轉職、考證照上的技能要求,使補習市場在早期輔導國高中升學為主的型態之外,更發展出另一種為因應社會變化而出現的多元課程設計,例如許多大型英日語或電腦補習班,其無論在課表設計、開班型態,甚至上課地點方面,都出現了與傳統升學型補習班的極大差異,表面上學員得到了更彈性、靈活的授課服務,但實際上消費糾紛卻沒斷過。

   依行政院消保處統計,2014年補習類的消費申訴案件達2032件,位居該年度爭議案件前三名,而本會統計,今年1至5月,本會就接獲近200件補教類申訴,其中145件都屬「退費糾紛」,佔七成以上,且申訴對象都屬上述提及的語言、電腦進修類的補習班。

許多消費者上課後不久發現與預期不符,隨即申請退費,卻被業者刁難,退費「卡關」。

二、只上1堂課 5成學費拿不回   舉例來說,林小姐去年9月在某語文補習班(桃園站前分校)報名共計492小時、328堂、37個月的韓文課程,並繳交6萬9500元學費,無奈上了一堂課後,無法適應老師教法,向業者表達希望換老師,當下業者承諾另有新班與師資,要她等候通知,並說課程期限將順延,但一個月後仍遲遲沒有開班消息,她於是表明要辦理退費,此時業者表示依據「桃園市補習班退費規定」,學生於開課日第6日起但未超過課程總長度三分之一時提出退費,補習班只退回五成學費。

   劉小姐今年2月底報名某電腦補習班公館分校課程,以每期付款3300元、共24期的分期方式支付學費7萬9200元,並於3月1日開始上課,上了5堂課後因故於3月10日辦理退費,業者依據「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之退費規定:開課日起第2日上課後且未逾全期3分之1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50%學費。

但業者又要求劉小姐需先繳清一半學費,也就是3萬9600元(總學費79200/2),才能辦理退費,劉小姐只能到處籌錢,她好不容易籌到一半學費後付清給補習班,雙方終於解約。

   從上述案例來看,業者依據各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之退費規定辦理退費,未有違規之處,但本會認為,消費者明顯是吃虧的ㄧ方,以林小姐的情況來說,她只上了328堂課中的1堂,卻要將一半的學費送給業者;劉小姐不過上了5堂課,就得付出近4萬元的代價,且還得籌錢辦退費,可見現行的法規並未充分顧及林小姐、劉小姐等消費者的消費權益,值得政府相關機關注意。

三、現行補習班退費辦法:台中市最友善、台北市最嚴格   目前短期補習班的收、退費辦法及學生相關權益,屬地方自治事項,依補習班及進修教育法授權各縣市自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而教育部於2014年所公布之「短期補習班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亦明定退費手續依各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經本會進一步比較「六都」: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自行訂定的退費辦法(見附表),本會發現,各縣市政府皆以學生提出「退費申請的時間點」作為退費標準,並進一步細分為「開課前」、「開課後但未逾全部課程1/3」,或是「已逾全部課程1/3」來決定退費比例。

   若學生在「開課日前」提出退費,新北市、桃園市、高雄市皆規定,學生若於開課日前30日提出退費要求,補習班應全額退費,相較於台北市、台南市所訂定,若學生於開課日前60日退費,補習班應退還費用總額95%之規定,前面三市對消費者較為友善。

    若學生在「開課日後」提出退費,根據台北市規定,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2日(或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以及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2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也就是說,學生若在開課後,上完第1堂課後提出退費要求,只能退費七成,如果在上完第2堂課後提出退費要求,代價就是一半學費拿不回來,相較於其他5大都會區,台北市的退費辦法最不利消費權益。

   整體看來,台中市對消費者最為友善,學生只要在開課日第10天前提出退費要求,都還可以拿回八成學費;若在開課超過總課程的1/3,但未逾總課程1/2時要求退費,尚可拿回四成學費。

如果按照其他五大都會區的規定,一旦開課已逾全期1/3,得全數不予退還。

四、補習市場型態轉變 現行退費辦法不合時宜   即便現行短期補習班退費辦法在各縣市仍有差異,有些縣市相對維護消費權益,但本會認為,各縣市政府現行的補習班退費規定,實乃因應過去補習環境的產物,尚無法符合近半數補習消費者的權益。

   十餘年前,國高中升學補習班為市場大宗,補習班招生對象以附近學區為主,開課日也配合學校行事曆,若學生在學期開始之後才要退出,業者不易再招生,教室空出來的位子難以補滿,當時考量到學生中途退出對業者造成的損失,因此設計了依級距方式退費的辦法。

   然而,隨著補習課程的多元化、數位學習的興起,以及補習班跨縣市連鎖開班下,近年補教業市場產生急遽變化。

多數補習班已經從單一據點、單一課程、單獨招生、開班日期固定,轉型為據點遍布全台、課程多元化、全台招生、隨報隨上、天天開班的機動型態,例如語言補習班「地球村」全台有66個直營校,周一到周日天天開課,學生報名之後,就可到任一據點,任選課程;「巨匠電腦」直營服務據點遍及全台,近來推出周年慶活動,只要繳交一定學費,一年內52種電腦基礎課程任上;由此可知,補教業者提供的是一種常態性的課程,師資、教室租借、課程都是固定成本,業者早預期學生會在不同據點之間流動,亦無課程銜接問題,因此單一學生的報名或退出,對補習班的開課成本影響有限,也不存在傳統升學補習班「學生退出則補習班無法再填補空位」的問題,在此新市場條件下,現行的短期補習班退費辦法已不合時宜,政府相關單位亟需針對「升學型補習班」以外的補習班型態,規範出另一套退費辦法,以維護消費權益。

五、「修業期限」也可能是陷阱   學生向補習班申請退費時,業者會依據學生的「修業期限」(開課起訖日)來判斷學生的上課比例,因而決定退費比例。

然而,本會發現,近來許多業者在招生時,常以買A課程、送B課程等話術,混淆消費者對「修業期間」的認知。

   王小姐(化名)向本會申訴,她去年12月在北一補習班購買4萬元的「CPA課程」(105年12月7日開課、106年6月30日課程結束),且附贈另一課程(課程有效期限為106年7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她後因故於今年3月至補習班辦理退費,但補習班卻指她已經超過全課程的1/3,不得退費,但依據「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點收費手續之(一)繳費項目及金額的第3點,補教業者以贈送修業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限合併納入契約範圍,如此看來,王小姐申請退費時並未逾總課程1/3,業者應退還1/2學費,始屬合理。

   本會提醒,消費者應特別留意補教業者話術,而政府相關單位也應加強稽查補習班的退費規定,業者是否在契約中載明,業者所贈送的修課內容與課程期限,將與主課程的課程期限合併計算。

消基會呼籲對政府政府相關單位應針對過去傳統以「升學型補習班」型態所制定之短期補習班相關管理規範不足之處加以檢討,以符合數位時代所生不同類型補習班之需求,強化保障消費者權益。

各縣市政府宜參考台中市訂定的「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制定對消費者較友善的退費辦法。

政府相關單位應加強稽查補習班的定型化契約中有關免費課程與修業期限之計算約定,檢視業者是否在契約中載明,契約中所贈送的課程,其課程期限將納入契約範圍。

對業者應依「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制定補習服務契約,並應遵守按修業期限收費之規定。

在退費規定上,除依照現行各縣市教育局訂定之短期補習班退費辦法外,建議應考量學生總上課堂數、退費原因理由等,從優退費。

對消費者報名補習課程時,應考量自身實際需求,並仔細審閱契約內容,尤其注意業者的修業期間(含免費課程)、收費約定、退費條款,是否符合「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及所在縣市教育局訂定之規範,切勿因一時興起或業者誘人話術,而貿然簽約。

若遇補習消費糾紛,可投訴本會或請當地縣市消保官協助。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更多夏日炎炎擦防曬乳拒當黑炭?6件樣品SPF測試結果低於商品標示值摘要1.採樣:本次防曬產品測試樣品為2017年3月間,於雙北市地區連鎖大賣場、生活用品店及藥粧店購買,共計25件樣品,其中11件為液狀、14件為乳狀。

2.標示調查:均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3.價格調查:25件樣品每毫升(公克)單價介於2〜16元。

4.對羥基苯甲酸酯防腐劑(Paraben)測試(7項):7件檢出含Paraben,含量均低於1%。

5.化學性防曬劑成分測試(4項):23件含桂皮酸鹽(Octinoxate)、氧苯酮(Oxybenzone)、奧克立林(Octocrylene)或甲基水楊醇(Homosalate)化學性防曬劑。

6.物理性防曬劑成分調查(2項):7件含氧化鋅(Zincoxide),2件含二氧化鈦(Titaniumdioxide)。

7.防曬係數SPF測試:19件樣品SPF防曬係數測試結果符合標示值,6件樣品較低於標示值。

前言 夏季的腳步慢慢接近,豔陽高照的季節是防曬產品使用的高峰期,其市場龐大,品牌及種類眾多,其防曬效果如何?成分是否安全?除此之外,消費者在挑選防曬產品時,通常先考慮到防曬效果,然而國內尚未公告防曬效果檢驗方法,製造商對產品防曬係數的標示依據為何?對消費者的適用性?一般消費者無從得知,值得消費者重視。

檢視市售防曬產品,標示方式讓人眼花撩亂,SPF及PA為何意義?「+」及「★」又代表什麼?需挑選幾個「+」或幾個「★」才適用,「SPF」及「SPF+」的區別又如何?相信很多消費者心生困惑。

有鑑於此,消基會調查及測試市售防曬產品,提供本次調查及測試結果,供消費者在選購及使用時參考。

除此之外,並對業者和政府提出呼籲,以確保消費者購得安全的防曬產品。

採樣 本次測試樣品採樣時間為2017年3月間,於雙北市連鎖大賣場、生活用品店及藥粧店購買,共計25件樣品,包括11件液狀、14件乳狀。

(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2)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3)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25件樣品,單價介於2~16元之間,其中價格最低者為編號20號「妮維雅防曬淨白乳液」及25號「雪芙蘭防曬熊厲害寶貝防曬乳液」,最高者為9號「L'OREAL完美UV防曬水精華SPF50+PA++++」。

二、標示調查 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及「衛署藥字第0900071596」號、「衛署藥字第0950346818」號公告《化粧品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化粧品之標籤、仿單(說明書)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以中文明顯標示或加刊產品名稱、製造廠(或進口商)名稱及地址、內容物淨重或容量、用途、用法、批號或出廠日期、全成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含藥化粧品須加註許可證字號,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

但其中「品名」、「用途」、「製造廠名稱、地址(國產者)」、「進口商名稱、地址(輸入者)」、「許可證字號(含藥化粧品)」等項在其外盒包裝(或容器)上,至少應以中文刊載。

檢視本次25件樣品標示狀況,均符合規定。

其中2件品名標示有「兒童」,分別為編號2號「香蕉船兒童系列防曬乳液」、23號「近江兒童肌膚防曬隔離乳液」,1件標示上說明兒童適用,為25號「雪芙蘭防曬熊厲害寶貝防曬乳液」。

三、對羥基苯甲酸酯(Paraben)防腐劑測試 Paraben主要做為產品的防腐劑,其具有抑制細菌及黴菌的效果,加上價格便宜、無色、無味且毒性低的特性,因此成為化粧保養品中經常被添加的防腐劑。

目前各國的化粧品法規,Paraben允許在安全的限量內使用,國內「化粧品防腐劑成分使用基準表」規定該類成分總量為1%。

其缺點為可能引起過敏反應,且對少數使用者會產生接觸性蕁麻疹,近年研究指出Paraben可能跟環境荷爾蒙及間接致癌性有關,但仍需更多的探討及實驗才能確認其對人類的影響。

本次測試25件樣品中,有7件樣品含Paraben類防腐劑,總量均小於1.0%,符合目前「化粧品防腐劑成分使用基準表」中的規定。

四、化學性防曬成分測試: 防曬產品主要成分,分為物理性及化學性。

物理性防曬劑利用反射及散射以隔絕紫外線,例如氧化鋅(Zincoxide)或二氧化鈦(Titaniumdioxide),只停留在皮膚表面,容易清洗、不刺激皮膚,比較適合皮膚較敏感的消費者,對嬰幼兒來說,也是比較安全的選擇。

但這類防曬產品顏色偏白,塗上後皮膚偏白,較為不自然,且只能過濾部分UVA,不能完全阻隔UVA對皮膚的傷害。

化學性防曬劑在皮膚內起效用,在紫外線造成傷害前,將其吸收,其質地比物理性防曬劑較輕且透明,防曬效果也較好。

本次測試國內防曬產品經常使用的4項化學性防曬劑:桂皮酸鹽(Octinoxate、Ethylhexylmethoxycinnamate)、氧苯酮(Oxybenzone、Benzophenone-3)、奧克立林(Octocrylene)、甲基水楊醇(Homosalate)。

依據「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Oxybenzone限量為6%,Octinoxate、Octocrylene及Homosalate限量分別為10%,本次測試25件樣品含量均符合規定。

表1為本次調查及測試防曬劑的危險性和特性比較。

表1:本次調查及測試防曬劑的危險性和特性比較 防曬劑 種類 評分 危險性 特性 桂皮酸鹽(Octinoxate、Ethylhexylmethoxycinnamate) 化學性 6分 一般 高度有效的紫外線UVB吸收劑,對皮膚的刺激性小,但會干擾人類內分泌系統,在動物試驗中觀察到其對雌激素有所影響 氧苯酮(Oxybenzone、Benzophenone-3) 化學性 8分 較高 使用最廣泛的化學防曬劑之一,可屏蔽UVB及部分UVA。

EWG強烈建議不要選擇含有該成分的防曬霜。

因為它會穿透皮膚引起皮膚過敏反應,還可能會擾亂荷爾蒙。

動物試驗顯示對生殖系統會產生毒性,干擾正常發育 奧克立林(Octocrylen) 化學性 3分 一般 可吸收紫外線UVB及部分UVA(320~360nm),可能會引起皮膚敏感使用者的皮膚過敏 甲基水楊醇(Homosalate) 化學性 4分 一般 紫外線UVB防曬劑,可吸收UVB(295~315nm)。

有研究表明其對激素有微弱影響,陽光下會分解產生有毒成分 氧化鋅(Zincoxide) 物理性 2分 低 使用最廣泛的物理防曬劑之一,可阻擋紫外線UVA及UVB波段的輻射,安全無刺激作用。

白色六角晶體,不溶於水,可溶於酸性物質,安全度高。

塗抹在肌膚上會發白且黏膩厚重 二氧化鈦(Titaniumdioxide) 物理性 2分 低 常見的物理防曬劑,通過反射及散射的方式阻隔紫外線UVB和部分UVA。

幾乎不會被皮膚吸收,安全度高。

塗抹在皮膚上會發白,高吸油吸水的特性,容易造成皮膚乾燥脫皮 資料來源:http://www.ewg.org/sunscreen/ EWG(EnvironmentalWorkingGroup,環境工作組)為美國的一個非營利環保組織,根據其網站,使命是「利用公共資訊的力量來保護公共衛生和環境」。

其2016年的防曬產品調查,發現目前市面上80%以上的防曬產品都是混合物理及化學兩種防曬作用的產品,建議家長可以選擇物理性或偏物理性的混和性防曬產品給兒童使用。

五、防曬係數SPF及透光度測試: 陽光中的紫外線波段可分為:短波UVC(200~290nm)、中波UVB(290~320nm)及長波UVA(320~400nm)三種,其中UVC易被臭氧吸收,穿透大氣層的能力較小,對人體影響較輕微。

穿透大氣層的紫外線,其中約5%來自UVB,會傷害皮膚表層,使皮膚發紅或曬傷;其他5%來自UVA,因穿透力強,會破壞真皮中的組織,並引發黑色素形成,使皮膚曬黑、造成皮膚老化、皮膚癌等現象。

UVA又可細分為UVA-1(320~340nm)及UVA-2(340~400nm)。

國內目前對於防曬係數標示方式,依「化粧品防曬係數SPF測試(人體測試)技術規範指引」主要參考ISO24444(2010)之檢測方法,防曬係數(SunProtectionFactor,SPF)定義為全部受試者之所有有效的SPF之平均值,即使用氙弧燈陽光模擬器(波長290nm~400nm),同一位受試者接受產品保護的最低致紅斑劑量與未接受產品保護的最低致紅斑劑量之比值,結果以小數點下一位表示。

目前全球對於UVB的防曬標示SPF大致上已有統一的共識,SPF代表所擦防曬品對皮膚扺抗紫外線曬傷保護的程度。

一般分為低、中、高、最高防曬等級,其SPF分別為2~<15、15~<30、30~50、>50,表示方式分別為15、30、50、50+(50Plus),SPF3~30代表皮膚在開始被太陽曬紅以前,可以承受30倍的UVB紫外線光照射。

最高上限則依國家有所不同,歐、美、日皆為50+,中國大陸則為30+;全球對於UVA的防曬標示則尚未有定論,依試驗方法的不同,有「★」號,包括英國BootsStarRating分5級(最高級5顆),主要依據UVA/UVB的比例;美國分低、中、高、最高4級(最高級4顆);以及歐洲PA(UVA防護指標,ProtectiongradeofUVA)「+」號,2種標示方式最常見,以及歐盟的UVA標示(UVA/UVB>1/3),當★號或+號愈多,表示皮膚在陽光下愈不易曬黑,其中「★★★★★」或「PA++++」代表防禦UVA的效果最好。

我國承認依據ISO24442之「PA+…」UVA防曬標示,最高等級為「PA++++」,但必須提供人體測試資料。

若無人體測試資料,則僅能標示「★…」星號,檢驗方式為以人工薄膜,如3M膠帶,塗抹有一定量(2毫克每平方公分面積)防曬產品與沒有塗抹之產品比較兩者穿透紫外線的能力,為本調查參考的檢測方法。

比較本次於相同測試條件下測得25件樣品SPF係數,其中標示防曬係數「50」~「50+」共19件樣品,標示「20」~「30+」共6件樣品,測試結果有19件樣品與標示值符合,有6件樣品低於標示值,包括編號15號「上山採藥輕油水感全效UV防曬精華」、16號「零負擔輕透水防曬」、17號「媚點透顏防曬粧前乳」、18號「艾杜紗全效防曬凝露」、19號「曼秀雷敦SUNPLAY防曬乳液(戶外玩樂型)」及25號「雪芙蘭防曬熊厲害寶貝防曬乳液」,其中3件為國產,1件為中國大陸產品,2件為日本產品,推測差異原因包括:調配不均、配方不實、ZnO(TiO2)粒子不是奈米級、不同的檢測方法等。

於臨界波長370nm的透光度測試,有12件樣品的透光度低於5%,有效防護波長290〜370nmUVB及部分UVA紫外線。

 六、結論 本會於2007年間曾進行市售防曬產品標示調查,與本次調查結果比較,發現國內市售防曬產品標示已有顯著改善,有利消費者購買時參考。

在單價部分因品牌、內容物等的差異,則有8倍的價差。

檢視本次防腐劑Paraben成分測試,均符合現行「化粧品防腐劑成分使用基準表」的規定。

提醒消費者的是,「化粧品防腐劑成分使用基準表」修訂後將於2018年4月1日生效,未來Paraben防腐劑於非立即沖洗掉的產品,不得使用於3歲以下孩童之尿布部位,其中丁酯(Butyl)及丙酯(Propyl)paraben類的防腐劑修訂後的規定總量為0.14%,甲酯(Methyl)及乙酯(Ethyl)paraben類修訂後的規定總量為0.4%(單獨使用)及0.8%(混合使用)。

Paraben對嬰幼兒的危害比較嚴重,有些國家因此不允許嬰幼兒的化粧品中使用該種防腐劑,如丹麥禁止使用丙酯和丁酯paraben類的防腐劑,用於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化粧品。

本次測試Paraben防腐劑中有2件樣品,此2項防腐劑含量超過修訂後的規定總量0.14%,包括編號2號「香蕉船兒童系列防曬乳液SPF50+PA++++」及13號「Olay高效隔離防曬乳(加強型)」,可能引發過敏反應影響健康,建議最好不要用於6個月以下的嬰兒。

本次測試25件樣品中Octinoxate、Oxybenzone、Octocrylene及Homosalate4種化學性防曬成分,EWG研究質疑這4項物質的安全性。

本次測試樣品中有3件添加Oxybenzone為主要成分,研究指出氧苯酮會滲透皮膚並引起光敏感及與激素失調過敏症有關,並且還被稱為「滲透增強劑」,指它可以幫助其他成分更容易地穿透皮膚,甚至可能導致皮膚癌,美國規範6%及歐盟10%或更低才認為是安全的,瑞典研究則指出不適合2歲以下幼童使用。

本次測試25件中有20件樣品添加Octinoxate做為主要成分,其對皮膚刺激性小,但有研究指出其會擾亂荷爾蒙、造成皮膚老化,並產生自由基破壞皮膚細胞。

Octocrylene會與其他紫外線吸收劑一併使用,可以達到較高的SPF值,但其暴露在紫外線光下,吸收紫外線後,會被分解且釋放出氧自由基,可能破壞細胞導致突變。

Homosalate可以吸收UVB波段光線,有研究表明其對激素有微弱影響,產生有毒代謝產物,一般要求用量不得超過10%(與國內規範相同)。

另外,25件樣品有近半數添加防曬成分種類達5種之多,防曬成分占樣品體積約2成,有9件物理及化學防曬成分混合使用,雖都於規範限量內使用,但過於複雜的成分,長時間使用於皮膚上並透過皮膚吸收,尤其本次測試的4種防曬成分,有研究指出可能對健康有妨礙,消費者在選購及使用上應考量自身皮膚狀況,審慎選擇。

國內現行防曬產品管理規定,防曬化粧品除二氧化鈦成分以一般化粧品管理外,其餘防曬劑成分係以含藥化粧品管理,上市前須向衛生福利部辦理查驗登記,如該防曬類化粧品有標示防曬係數(如「SPF」、「PA+…」、「★…」等),應檢附防曬效能測定報告試驗文件等資料,供食藥署審查,以確認其防曬效能,經核准並領有許可證字號後,始得製造、輸入或販售,並且有「化粧品防曬係數SPF測試(人體測試)技術規範指引」供企業參考,然而人體測試耗時,且檢測費用極高,單靠業者自行管理,恐不夠周延,相關單位應進行抽驗,始能確保業者提供的測試報告真實性。

根據美國《消費者報告》發現60%被測試的防曬霜中有43%不能達到標籤上的SPF聲明,另外需提醒消費者的是,SPF值經常會令人誤解,以為數值愈高,防曬效果就愈好,然而較高的SPF等級不一定提供更大的保護免受紫外線照射而造成皮膚損傷,需考慮其對抗UVA的能力,目前國內最多的UVA防護標示為參考日本化粧品工業聯合會(JCIA)經「人體測試」UVA防護效能檢測方法標示的「PA」及英國Boots公司提出「體外試驗」檢測方法,以「★」標示的UVA防護效能。

消費者在選購時經常以SPF值、「PA」為首要參考因素,因此相關單位應儘快研議一套完整的規範,讓防曬產品由上市前的審查,至末端的查驗工作都能受到管理,以保障消費者的權利和安全。

SPF係數與「PA」一樣,除了現有規範外,國內尚未公告與國際完全接軌的標準測試方法及調查結果,市面上商品的防曬係數及相關資訊標示依據的真實性消費者無從得知,若參考國外現有測試方法,考慮地理環境、陽光照射及人種皮膚等因素,以國外的測試方法得到的結果,與國內的測試結果可能不同,建議相關單位應儘速研議適合國內的測試方法及進行市面上的商品抽驗。

為確保消費者的消費安全,經由本次測試,消基會提出下列建議: 給政府機關 1. 國內目前尚無完全與國際接軌的防曬產品防曬效能測試方法,應儘速建立方法。

2. 市面防曬產品眾多,且全年皆可使用,相關單位應定期進行抽驗及公布結果並登網供消費者查閱。

3. 產品標示為消費者選購重要參考依據,建議防曬產品標示應規範具有下列特性:防曬產品功效說明應簡單易懂、明確和有意義,並且應是與國際接軌的標示方法,以幫助消費者選擇合適的產品。

給業者 1. 產品應包含對所有危險的紫外線輻射的防護。

2. 標示上宣稱應提供足夠的資訊及可供查詢的依據,以幫助消費者選擇合適的產品和正確地運用產品。

3. 提供較多致敏性較低的物理性或偏物理性的混和性防曬產品,以供消費者選用給幼童使用。

給消費者 1. 即使擦了防曬產品也不應肆無忌憚地曝曬在太陽底下,多數防曬產品應在20分鐘前提前擦用,另外應優先搭配具防曬功能的帽子、洋傘、長袖服裝等,可減少防曬產品的使用量。

2. 選購防曬產品除了SPF及「PA」等防曬效能外,應檢視成分是否安全,尤其為兒童選擇防曬產品更應重視成分的安全,建議可以選購致敏性較低的物理性或偏物理性的混和性防曬產品。

3. 夏季陽光強烈,且溫度高,日照長,應儘量避免在陽光強烈的時間外出。

4. 塗抹防曬品要適量(2mg/cm2),且依活動強度及環境條件,適時(一般2小時,夏天戶外水上活動為1小時,室內環境則可長達6小時)。

5. 紫外線並非夏天才會出現,在室內暴露到長波段UVA的機會愈高,因此平時就應注意防曬。

※調查及測試結果表格請參閱《消費者報導》雜誌2017年6月號434期51~62頁。

※防曬乳檢驗報告說明請見:http://www.consumers.org.tw/contents/events_ct?c=2&page=1&id=342 ※「其他5%來自UVA,因穿透力強,會破壞真皮中的組織,並引發黑色素形成,使皮膚曬黑、造成皮膚老化、皮膚癌等現象。

UVA又可細分為UVA-1(320~340nm)及UVA-2(340~400nm)」更正為「其他95%來自UVA,因穿透力強,會破壞真皮中的組織,並引發黑色素形成,使皮膚曬黑、造成皮膚老化、皮膚癌等現象。

UVA又可細分為UVA-1(340~400 nm)及UVA-2(320~340 nm)」。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密室逃脫遊戲暗藏危機消防和建築安全皆與規範不合摘要 本會依據消防署公告「互動情境體驗場所安全指導綱領」為準則,調查3間台北市經營密室逃脫的業者,檢視其防火安全與緊急應變措施是否符合指導綱領,並查詢業者是否有申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調查地點:台北市 調查對象:「逃生門工作室」(編號1)、「E.P.I.C」(編號2)、「頂級豬排遊戲工作室」(編號3) 調查時間:106年5月10日至5月16日 調查方式:本會以消費者身份體驗遊戲、觀察活動設計與場地 調查結果: 依據「互動情境體驗場所安全指導綱領」,3家業者在「設置緊急照明燈」、「密室內有設置防止物品掉落措施」、「工作人員介紹消防設備使用」,以及「工作人員說明逃生路線」等項目,全不符合。

2.《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部分,3家業者皆無申請簽證,依法應處6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

密室逃脫為近年新興的創意遊戲產業,主要消費族群為學生及青壯年,遊戲組成方式則通常以多人在密閉空間內進行。

「密室」一詞靈感來源最初來自本格推理小說,參與密室逃脫的玩家就像扮演小說裡的角色,以第一人稱視角去面對幾乎完全封閉或有威脅性的空間。

玩家必須在有限的時間內,以週遭可利用的道具跟機關尋找線索,或透過團隊合作共同解開層層謎題密語,完成任務逃出密室。

  據台灣逃脫實境工作室統計,2013年台灣的密室逃脫遊戲體驗人數已達10萬人次,市場規模約新台幣五千萬元;內政部更在去年底統計,台灣密室逃脫工作室達50間,且台北市、新北市就有24間,約占整體的ㄧ半,密室逃脫產業持續成長。

業者為營造密室遊戲的驚悚與神秘感,嘗試將密室實體化,通常將密室改裝或布置成特定環境,例如埃及墓室、鬼屋、實驗室,讓玩家更能真實的體驗冒險與解謎的樂趣,但也因此忽略逃生路線的規劃與消防設備、安全呼叫鈴等。

為了幫消費者把關密室逃脫遊戲的服務品質與安全,本會於106年5月12日至16日間,於台北市挑選3項密室逃脫遊戲,以消費者身分進行實際調查。

一、密室逃脫遊戲採樣情況    本次體驗觀察之三項密室逃脫遊戲,地點皆位於台北市,業者基於商業機密,禁止參與者拍照攝影,以下為本會同仁的觀察紀錄。

編號1觀察筆記(本會同仁參與人數:2人、遊戲名稱:千年古墓)    編號1位於一間商辦大樓的四樓其中ㄧ戶,接待大廳共有兩位工作人員。

同仁向前告知有預約後,工作人員便請同仁先將隨身物品與手機鎖進置物櫃裡,直到遊戲結束後才可領回。

  接著,工作人員帶領同仁至隔壁的沙發區進行遊戲解說。

工作人員表示,他們每隔一段時間就會進來密室查看情況,請同仁不用擔心解謎問題。

此時,同仁隨意用餘光掃到附近牆上貼有一個告示,但不清楚內文是否為警語牌。

   進入密室後,工作人員把門上鎖,同仁見到彷彿古埃及墓穴的陰暗通道。

為了破關,同仁必須穿越非常狹窄的空間,以跪爬前進,還要注意頭頂會隨時間過去而緩緩下降的天花板。

由於工作人員沒有給玩家任何可對外聯絡的工具,因此在密室的期間,同仁只能被動等待工作人員出現。

同仁計算,工作人員約每10-15分鐘詢問一次同仁的遊戲情況,直到遊戲結束。

   同仁約在120分鐘後結束遊戲,整個活動過程中,工作人員從未詢問參與者的身體狀況與心理狀況。

編號2(本會同仁參與人數:2人、遊戲名稱:惡一學園:丑時三刻)    編號2位在一棟商辦大樓的地下室一樓,同仁直接從1樓入口處循樓梯下樓,抵達活動現場。

現場約有三到四位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要求同仁繳交背包跟手機,但提到若遊戲過程中配合不拍照,則可攜帶手機。

此外,工作人員提供同仁一個對講機,供遊戲中途聯繫。

   業者在入口處設置明顯的「告示牌」,提醒若患有心臟病、高血壓、幽閉恐懼症等玩家,需要衡量自身健康狀況量力而行。

   編號2的密室是一個約五坪左右的小教室,結構比較單純,同仁只需要在這5坪內的空間尋找線索,破解圖卡和字謎即可過關。

整個遊戲過程中,工作人員持續以對講機跟同仁聯繫,直到遊戲結束。

   同仁約於60分鐘內結束遊戲,於遊戲結束後付款。

編號3(本會同仁參與人數:4人、遊戲名稱:逃出補習班)    編號3位於住宅區,為一棟四層樓高民宅中的三樓。

同仁一路爬了三層樓梯,才抵達活動地點。

樓梯間陰暗狹小、且每一個台階都只有約成人腳掌的長度的2/3長度,無法踩滿,且整段路程中只有後半段有樓梯扶手,前半段路程需扶牆而上。

   待同仁繳交費用後,工作人員先讓同仁把隨身背包、手機等都鎖進置物櫃,然後才開始遊戲解說。

工作人員交給同仁一台平板手機,讓同仁於遊戲過程中,使用通訊軟體Line跟工作人員聯繫。

同仁未在遊戲入口處看到提醒注意身體狀況的警語牌。

   編號3屬於多人才能進行的遊戲,設計上分成許多關卡,空間也相對沒那麼狹小,但隔音效果很差,業者可直接聽到玩家們在密室內討論的聲音,密室內也裝有監視器。

   同仁約於120分鐘內完成遊戲。

 總體來看,三項密室逃脫遊戲皆為時間60分鐘至120分鐘的長時間遊戲,每場活動收費約為250-550元(人次),活動參與者在一個陰暗的空間中,使用手電筒照明進行遊戲,身上不可攜帶個人物品,僅靠業者提供的呼叫器、平板手機與外界聯繫,或是等待工作人員出現方可求援。

   至於密室逃脫的場地也無一規範,無論是地下室、公寓民宅,或是商辦大樓,似乎都能成為活動場地(見附件)。

二、「安全指導綱領」 業者全不符合    本會除了親身體驗密室逃脫的活動流程,更依據消防署於民國106年2月8日訂定之「互動情境體驗場所安全指導綱領」來逐一檢視業者是否符合規範。

  「互動情境體驗場所安全指導綱領」是政府為了確保消費者在密室逃脫遊戲時的體驗過程安全,因此建立此類場所的災害預防及應變管理機制,而本次擷取其中重點,就消費者體驗過程中即可觀察到的項目進行檢視,包含是否設有緊急照明燈、滅火器、室內有無易生明火或煙霧等器具等共9大項目(見附件),進行觀察。

結果發現,三家業者在設置「緊急照明燈」、「密室內有設置防止物品掉落措施」、「工作人員介紹消防設備使用」,以及「工作人員說明逃生路線」四大方面,全不符合。

   首先,防火安全規範上,遊戲開始前,三家業者皆無說明防火設施的使用與緊急避難逃生路線,且都無裝設緊急照明燈;地震安全規範方面,本會更沒看到任何防止物品掉落的設施設計;至於緊急應變措施方面,編號1業者未給玩家聯絡用的工具,也沒有在密室裡加裝緊急按鈕或監視器,本會質疑,倘萬一突然發生大地震或火災,在玩家被切斷對外聯絡方式的情況下,困在密室裡的玩家們該如何即時逃生?工作人員如何在最短的時間內做好緊急疏散?遇火災斷電,採用電子式門鎖的密室該如何打開?ㄧ旦受困其中,玩家只能被動等待業者救援。

本會認為,此點是密室逃脫遊戲中最易被忽略的高危險處。

  然而,「互動情境體驗場所安全指導綱領」綱領係屬主管機關的行政指導,在法律上無強制或約束力,縱使店家無依據此綱領執行安全管理,也不會受到任何處罰。

本會認為,政府應將上開指導綱領提昇為法規命令層級,強制要求業者按法規辦理,以保障消費者安全。

三、「建築物公安檢查簽證」 業者沒申請   除此之外,本會也針對密室逃脫遊戲的結構安全,致電詢問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建管處指出,因密室逃脫遊戲中央產業分類不明,現階段採取由地方政府自行定義跟管理,如台北市於民國105年7月就將密室逃脫定義為「休閒、文教類型的D1類之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強制要求密室逃脫業者必須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是由內政部營建署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所訂定,自民國86年7月起開始施行。

其中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第四條揭示:「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辦理檢查,並將檢查簽證結果製成檢查報告書。

」表示業者需委託民間專業人士檢測建築物構造及防火避難設施、逃生動線等,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未申報業者則將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及第9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建管處表示,此規定於去年開始上路,而台北市政府已經開罰沒有申辦簽證的三家業者。

本會上網查詢後也發現,編號1.2.3業者自去年起就沒有申請過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的紀錄。

消基會呼籲業者應盡速辦理,政府也應該加強稽查,讓密室逃脫遊戲符合公共安全規範。

   以下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中對密室逃脫業者規範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項目表》。

四、結論   真人密室逃脫是一種主打智力解謎,以恐怖驚悚為主題的團隊合作遊戲。

雖然近年才進到台灣,但因深受年輕族群喜愛,發展十分迅速。

但密室逃脫遊戲因定義不明,商業登記上分類也相當模糊,現行並無法法規或條例強制規範安全管理或定義。

若中央無統一制定單行法規,由地方政府各行其事,對於密室逃脫的消防與公安問題恐有管理上的疑慮。

再加上遊戲多以6人以上的團體來進行,若逃生路線規劃不當、建築結構改建而不安全,密室又無設置緊急呼叫鈴,萬一突然發生大地震或火災,玩家們因此受困,恐真成推理小說裡逃不出密室的被害者角色了。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中央政府基於密室逃脫特殊的遊戲性,應制定專法積極規範,並盡速指定主管機關來做相當的管理。

例如密室逃脫屬於激盪腦力的解謎游戲,是否可以被歸類在教育局?然後再請相關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如各縣市建管處與消防局。

建管單位應對未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辦理檢查及申報之業者加強取締,以確保消費者消費場所之公共安全。

對業者 業者應於密室遊戲開始前,主動介紹消防設備與避難指標。

因遊戲的密閉性,業者應在密室內設置監視系統,或以其他可在第一時間注意到玩家狀況的方式,讓外界可隨時掌握玩家的動向,以免發生危險。

業者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規定,室內裝修要使用防火材料,若有設置電子式門鎖,應加入人手解鎖裝置,以免發生火災時斷電。

安全門要能自動開啟,緊急照明系統與照明設備要能正常運作,以維公共安全。

業者應盡速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以免受罰。

對消費者 消費者應留意業者有否申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消費者遊戲時應考量自身身心狀況,例:有幽閉恐懼症者、高血壓、心臟問題等患者,審酌參加此遊戲,以免發生意外。

消費者也需主動留意緊急逃難出口的方向,以及消防設施的使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貨到付款商品不符!宅配業者應啟動退款機制網路購物消費爭議層出不窮,今年1至4月,本會已接獲逾200位消費者申訴,他們以「貨到付款」方式支付網路購物商品,拆封後發現商品不符,欲退換貨卻遍尋不著賣家,宅配業者也不願處理,且多數案件都是在臉書、Line遇到購物陷阱,吃下悶虧。

ㄧ、臉書找無人 宅配寄件人也空白    舉例來說,陳小姐於2月底在一個臉書粉絲社團看到一件西裝外套,賣家於臉書上廣告說,「支持貨到付款!先驗貨,再付款!」,她下定並以貨到付款方式付給宅配業者1388元,然而打開包裹後發現衣服有嚴重破損,便以email和發送臉書訊息聯繫賣家,但遲遲等不到回應,之後她甚至還被賣家踢出社團,氣憤之餘,她想從宅急便寄件人資料上尋找賣家,但發現寄件人一欄僅有「***快遞」字樣,並無記載寄件人聯絡資訊,讓她覺得宅配業者幫助賣家隱匿資訊,聯合詐騙她。

   吳小姐也有相同遭遇,她在臉書上訂購一雙1380元的義大利羊皮高跟鞋,貨到付款後,卻發現實體與網路上照片落差太大,因賣家沒留下電話,她只能寫email退貨,但等待數日皆無人回覆,而宅急便上也未留寄件人聯繫電話,賣家自此人間蒸發,她只能認賠。

   許多網購族以為「貨到付款」最安全,下訂後無須立即付款,只待商品抵達再付現,如此則可避免商品遲遲未送達的風險;但本會申訴案例顯示,「貨到付款」已儼然成為詐欺集團的溫床,惡質賣家掌握了消費者的心態,紛紛主打貨到付款,然後再透過宅配業者代收款項的服務,讓消費者先付款、再開箱,一旦發生商品不符或毀損時,宅配業者不會退款也不會透露賣家(寄件人)資訊,消費者必須自行聯繫賣家退換貨事宜,此時若賣家神隱、靜待宅配業者匯款入帳,即可現金入袋且逃避追索。

  本會認為,宅配業者只負責配送貨品及收款,卻對寄件人身份、寄送物品概不負責的營運方式,已被惡質賣家所利用,大大損害了消費者權益。

二、宅配退款機制比一比   為了進一步了解宅配業者在「代收貨款」方面的規定,本會對郵局、新竹物流、黑貓宅急便,以及台灣宅配通進行調查。

本會檢視4家宅配業者在「代收貨款的結帳方式」、「寄件人資料填寫」,以及「商品不符的處理方式」的差異。

  本會發現,郵局在「寄件人資料揭露」、「退還貨款」方面,較其它業者保護收件人權益。

郵局不僅完整揭露寄件人資訊,且收件人若透過郵局「貨到付款」服務收到包裹,發現並未訂購或內容物不符,可在收貨當天持貨品前往郵局,辦理退貨取得退款。

  在「代收貨款的結帳方式」上,宅配業者與特約客戶(寄件人)可採日結、周結、月結等形式,其中郵局最短,採日結,其餘業者多為週結或月結,也就是說,業者代收款項後並不會將款項立即交付給特約客戶(寄件人),而是等待一周或一個月後才結清。

以黑貓宅急便為例,其代收貨款結帳方式分為週結、月結兩種,「週結」的付款日是每周五,結算期間為上週一至日所收進的貨款;「月結」則是每月5日,結算期間為上月的1日至月底。

  由此看來,宅配業者代寄件人收取貨款後,這些貨款仍會在宅配業者手上保留一段時日,若收件人即時發現並反應商品內容有誤,宅配業者應有足夠時間退回款項。

  在「寄件人資料填寫」方面,郵局的「代收貨價託運單」載明,寄件人須填寫地址、姓名、電話、存簿儲金局號、帳號、劃撥帳號、代收金額等,且寄件人須證明所填資料屬實;至於其它宅配業者的代收貨款託運單則未對外公布,本會以消費者身份致電詢問,新竹物流、黑貓宅急便、台灣宅配通等業者則表示,若特約客戶要求,他們可以隱匿寄件人資訊,以特約戶代碼方式呈現,不對收件人公開。

  本會認為,宅配業者為了方便特約客戶需求,對收件人隱藏寄件人資訊,無形中阻斷了消費者向惡質賣家主張退換貨權益的管道,已成為侵害消費權益的ㄧ大幫兇。

  另外,在「商品不符的處理方式」方面,郵局在託運單上寫明,「如收件人認為未訂購或內件不符,而貨款尚在郵局者,郵局得應其要求退還貨款。

」且郵局日前也透過媒體指出,若民眾透過郵局「貨到付款」服務收到包裹,發現內容物不符或是認為遭到詐騙,收貨當天之內都可以持貨品前往郵局,把錢追回來。

  反觀其它業者,當發生商品不符情況時,則要求收件人自行聯絡賣家,或是請寄件人聯繫收件人,業者不處理退款事宜。

⊙宅配業者比較 郵局 新竹物流 黑貓宅急便 台灣宅配通 代收貨款的結帳方式 日結 可每日、每週、每月或在指定日期匯款 月結或周結 每周一至二次 寄件人資料揭露 須完整揭露地址、姓名、電話、寄件人存簿儲金局號、劃撥帳號等 可按客戶需求,決定揭露的資訊,也可用代碼方式呈現 可按客戶需求,決定揭露的資訊,也可用代碼方式呈現 可按客戶需求,決定揭露的資訊,也可用代碼方式呈現 發生商品不符的情況 如收件人認未訂購或內件不符,而貨款尚在郵局者,可要求郵局退款 請收件人聯繫寄件人,或請寄件人聯絡收件人 請收件人聯繫寄件人,或請寄件人聯絡收件人 請收件人聯繫寄件人,或請寄件人聯絡收件人 資料來源:業者網站資料,以及本會電訪所得之資訊 宅配業者應啟動退款機制杜絕惡質賣家   在電子商務發達的時代,消費者採取網路購物之比例日益增加,宅配業者雖非商品銷售者,但其運送商品、代收款項的業務內容,已聯繫、帶動了買賣雙方的消費關係。

宅配業者居於消費者與出賣人即企業經營者之間,除原本單純貨物運送人之角色外,因出賣人另委任宅配業者代收貨款,依理應認宅配業者就代收貨款權限內,為出賣人之代理人。

   則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當消費者發現宅配業者所配送之物與原先購買商品不符時,得對於出賣人(寄件人)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返還已交付之貨款。

倘因消費者事實上可能缺乏出賣人(寄件人)的資訊,而宅配業者為出賣人(寄件人)代收貨款,法律關係上可認為宅配業者係出賣人(寄件人)之代理人,因此,消費者逕向出賣人(寄件人)之代理人,也就是宅配業者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要求代理人將已代收之貨款退還消費者,法律層面的處理上應該是依法有據。

  本會呼籲,宅配業者應全面比照郵局,完整、清楚的揭露寄件人資料,讓買賣雙方的資訊揭露處於平等位置,降低消費糾紛的發生;此外,受託代收貨款之宅配業者也應建置退款機制,當收件人發現商品不符,只要貨款還在宅配業者手中、尚未匯給特約客戶(寄件人),都應接受辦理退款,如此才能有效遏止惡質賣家、詐騙集團以「貨到付款」獲取不法利益,還給消費者安全的消費環境。

消基會呼籲 對業者 宅配業者應於宅配運送單上,完整、清楚的揭露寄件人資料,讓買賣雙方的資訊揭露處於平等位置,降低消費糾紛的發生。

受託代收貨款之宅配業者應啟動退款機制,當收件人發現商品不符,只要貨款尚未匯給特約客戶(寄件人),都應接受辦理退款。

對消費者 避免在臉書粉絲團、Line上購物,應選擇商譽良好、退換貨規則清楚,賣家身份、聯繫方式完整的賣場。

若賣家只提供「貨到付款」的付款方式,則消費者應特別留意,可先上網搜尋賣家、賣場評價,避免上當。

收到宅配運送的商品後,應即刻拆封驗貨,若發生商品不符情況,應立即告知宅配業者要求其保留款項,若賣家失聯,則要求宅配業者退回款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手做麵包夯高筋麵粉檢驗結果公布摘要   1.採樣:2017年2月間,於雙北地區的量販店、超市、福利中心、生機食品專賣店以及烘焙材料行等販售通路,購得20件高筋麵粉樣品。

  2.價格調查:20件高筋麵粉樣品,單包內容量介於300~1,000公克,售價介於22~130元,換算成每百公克價錢介於3.9~29.7元。

  3.標示:20件樣品雖然皆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但其中10件樣品未有「建議標示」過敏原之警語;5件標示待改善。

  4.偶氮二甲醯胺(Azodicarbonamide):20件樣品皆未檢出。

  5.過氧化苯甲醯(BenzoylPeroxide):20件樣品皆未檢出。

前言    近年來,經歷了一連串的食安風暴之後,消費者開始重視食安的議題,飲食習慣也從外食逐漸轉變為自己動手做料理,也因此帶動了一股DIY料理的風潮,而在家手做麵包,亦是近年來流行的趨勢之一。

   因應這股DIY手做麵包的潮流,市面上出現了各式各樣的麵包機,標榜只要加入高筋麵粉、水、糖與酵母等做麵包的基本素材,按下按鍵,就能等著香噴噴的麵包出爐,對於消費者來說,自己買麵粉DIY做麵包,能自己掌控食材,食用上更加安心。

消費者在市面上購買的麵粉,多為小麥麵粉,但有些商品會另外添加品質改良劑,如偶氮二甲醯胺(Azodicarbonamide)與過氧化苯甲醯(BenzoylPeroxide)。

   麵粉添加偶氮二甲醯胺,其主要的功能是增加「筋力」,改善麵粉的彈性和延展性。

偶氮二甲醯胺除了可以添加於麵粉中,它同時也是橡膠工業常用的改良劑之一,可用來增加瑜珈墊與橡膠鞋底的彈性。

在2014年,外國媒體曾報導,知名潛艇堡連鎖店所使用的麵包有使用偶氮二甲醯胺,在當時引起了民眾的恐慌。

雖然偶氮二甲醯胺在我國、美國、加拿大與韓國等國家,是屬於合法的添加物,但偶氮二甲醯胺水解後會產生可能致癌的氨基脲,故歐盟對於偶氮二甲醯胺存有致癌疑慮,在歐洲地區禁用。

   而另一個添加物,過氧化苯甲醯,其添加於麵粉中,可以有漂白的效果,使麵粉外觀較白,但是過氧化苯甲醯經一段時間後,會轉變成防腐劑苯甲酸,若長期過量食用含防腐劑苯甲酸的食物,可能會引起腹瀉、肚痛及心跳加快等症狀,也可能導致過敏,因此在歐洲、澳洲、日本和中國大陸都已禁止使用,而台灣在1980年時,曾公告禁止麵粉添加過氧化苯甲醯,但到了1999年,因加入WTO,故當時的行政院衛生署(今衛福部)再次將過氧化苯甲醯列為合法的品質改良劑,准許使用於麵粉,此規定一直沿用至今。

在2002年,藥物食品檢驗局(今整併入食藥署)曾針對市售麵粉及冷凍麵糰進行過氧化苯甲醯含量之調查,當時檢測了29件麵粉及25件冷凍麵糰,共計54件樣品,檢驗結果均未檢出過氧化苯甲醯,但皆檢出苯甲酸,檢出麵粉樣品之苯甲酸含量介於13~47.2mg/kg之間,平均含量為25.7mg/kg;冷凍麵糰則介於14.8~59.6mg/kg之間,平均含量為45mg/kg,檢出之苯甲酸換算成過氧化苯甲醯之用量,均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相關之規定。

   2017年4月國內健檢機構公布最新「國人十大過敏食物排行榜」,過敏食物首位為蛋白質,其次為小麥,花生則名列第3。

小麥導致食物過敏的原因,來自其中的麩質,即「麵筋蛋白」,高筋麵粉的麩質含量高於中、低筋麵粉。

   在食安意識抬頭的時代,消費者愈來愈重視食物的成分,盡量減少食品添加物的攝取是消費者期待的方向。

有鑑於此,本次消基會針對市售20件高筋麵粉進行標示調查與偶氮二甲醯胺與過氧化苯甲醯的檢測,以了解市售麵粉是否有添加物超量的情況,替消費者把關,檢測結果做為消費者選購時的參考。

  採樣      2017年2月間,於雙北地區的量販店、超市、福利中心、生機食品專賣店以及烘焙材料行等販售通路,購得20件高筋麵粉樣品。

(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調查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標示調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與「食品過敏原標示及建議事項」進行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消基會 偶氮二甲醯胺(Azodicarbonamide) 「食品中偶氮二甲醯胺之檢驗方法」(104年10月7日TFDAA0038.00) 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限量為45mg/kg以下。

過氧化苯甲醯(BenzoylPeroxide) 藥物食品檢驗局調查研究年報20:209-2142002「麵粉及冷凍麵糰中過氧化苯甲醯之含量調查」、 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102年10月15日部授食字第1021950692號公告修正)、journaloffoodanddruganalysis23(2015)652-659:Arapidandsensitivespectrophotometricmethodforthedeterminationofbenzoylperoxideinwheatfloursamples. 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限量為60mg/kg以下。

  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2) 標示調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經檢視,本次20件樣品皆符合規定,但仔細查看各個樣品的成分標示,編號2號「高筋麵粉」、5號「優質高筋麵粉」、7號「鑫旺萊高筋麵粉」、19號「【芬蘭】有機高筋麵粉」與20號「有機高筋麵粉」等5件樣品,成分標示僅為「高筋麵粉」或「有機高筋麵粉」,如此標示並不是很正確,「高筋麵粉」或「有機高筋麵粉」已是成品,因此成分標示應該改為「小麥」、「小麥麵粉」或是「有機小麥麵粉」較為正確。

   此外,編號1號「家樂福高筋麵粉」、3號「最划算優質高筋麵粉」、4號「高筋麵粉」、8號「駱駝牌高筋麵粉」、9號「頂好高筋麵粉」與11號「水手牌特級強力粉」等6件樣品,標示成分除小麥粉之外,還有澱粉液化酵素、聚木糖酵素等各種酵素、糊精、維生素C等添加物,其中各種酵素與糊精都是有助於醱酵的成分;維生素C的作用則是可以增加麵糰的強度與筋力,這些成分皆屬於合法的食品添加物。

   依現行《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之建議標示事項,含有麩質的穀類及其製品「建議」得顯著標示其醒語資訊。

經檢視,20件樣品中,有10件未標示過敏原警語,為編號2號「高筋麵粉」、4號「高筋麵粉」、5號「優質高筋麵粉」、7號「鑫旺萊高筋麵粉」、12號「昭和霓虹吐司專用粉(高筋麵粉)」、13號「日本製粉老鷹牌高筋麵粉」、14號「日清山茶花強力粉(高筋麵粉)」、18號「熊本熊高筋麵粉」、19號「【芬蘭】有機高筋麵粉」與20號「有機高筋麵粉」,雖然含有麩質的穀類及其製品之過敏原警語標示規定為「建議標示」而非「強制標示」,但2017年4月,國內醫療機構公布2016年1,533筆慢性食物過敏檢測數據分析結果,結果顯示國人前十大過敏食物,小麥高居第2位,因此,消基會認為,對於含有麩質的食品,業者仍應於商品外觀清楚標示含麩質過敏原警語,讓商品資訊更透明。

  價格調查    20件高筋麵粉樣品,單包內容量介於300~1,000公克,售價介於22~130元,換算成每百公克價錢介於3.9~29.7元,以編號1號「家樂福高筋麵粉」價格較低;20號「有機高筋麵粉」價格較高。

  偶氮二甲醯胺(Azodicarbonamide)    偶氮二甲醯胺添加於麵粉中,可以加強筋力,讓成品的口感更加Q,是屬於合法的食品添加物。

此外,偶氮二甲醯胺亦常用於橡膠工業,是工業上常用的發泡劑之一。

   依食藥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7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第76項規定,偶氮二甲醯胺可使用於麵粉,限量為45mg/kg以下,美國、加拿大、韓國等國家亦允許添加偶氮二甲醯胺於麵粉中。

但偶氮二甲醯胺的代謝物氨基脲,在動物試驗中,證實具生殖毒性與致癌性等,因此歐盟禁止麵粉中添加偶氮二甲醯胺做為品質改良劑。

   經檢測,本次20件樣品,皆未檢出偶氮二甲醯胺。

  過氧化苯甲醯(BenzoylPeroxide)    過氧化苯甲醯添加於麵粉中,可以去除小麥中的胡蘿蔔素,使麵粉外觀較白,但其化學性質不穩定,添加於麵粉中經過一段時間後,會還原成防腐劑苯甲酸,若長期食入過量苯甲酸,可能會導致腹瀉與皮膚過敏等症狀。

   依食藥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7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第77項規定,過氧化苯甲醯可使用於麵粉,限量為60mg/kg以下,美國亦允許過氧化苯甲醯添加於麵粉中,但歐盟、紐澳等國早已禁用。

   過氧化苯甲醯檢測方法依「journaloffoodanddruganalysis23(2015)652-659」:「Arapidandsensitivespectrophotometricmethodforthedeterminationofbenzoylperoxideinwheatfloursamples.」,直接檢測的結果,皆未檢出過氧化苯甲醯。

   由於過氧化苯甲醯經過一段時間後,會還原成苯甲酸,因此除了檢測過氧化苯甲醯之外,須再檢測苯甲酸,以測得的苯甲酸含量換算為過氧化苯甲醯。

間接檢測的結果,亦皆未檢出苯甲酸。

  結論 針對麵粉標示及安全相關規範,消基會呼籲: 業者    本次檢測結果,20件高筋麵粉皆未檢出偶氮二甲醯胺與過氧化苯甲醯,結果顯示這兩種添加物並非麵粉中必要的添加物,且其添加於製作麵包中的作用,可使用其他更安全的添加物或是改變製程來取代,例如偶氮二甲醯胺增加筋力的作用,可以改用延長麵糰醒發時間的方式來取代,或是使用維他命C替代,或是増加揉麵力道。

   食品標示目的,首在提供消費者高水準的衛生健康食品,和保障其知情權,以做出更安全及更安心的選擇。

依國外的經驗,包裝加上「建議標示」警語和事前溝通的食品或餐廳業者,除提醒過敏人士注意之外,以便免除「未告知公眾」的法律責任之外,更能夠藉此提升經營效益,增加外食族群。

  消費者    麵粉是由小麥製成,而小麥中含有微量的胡蘿蔔素,因此麵粉外觀帶有微微的黃色是正常的色澤,消費者在購買麵粉時,應避免選購顏色過於潔白的麵粉商品。

若有對食品過敏的家人,尤其是幼童,對於麵粉及其製品,採購時應注意有無過敏原標示警語。

   建議小孩就讀學校的營養午餐供應廠商,須提供過敏原的標示警語,校方應對食物過敏學生,提供不含過敏原的餐點。

  政府    偶氮二甲醯胺與過氧化苯甲醯目前在台灣雖然都是允許添加於麵粉的合法食品添加物,但此規範已沿用多年,且歐盟與紐澳早已禁止,消基會認為,減少食品添加物的使用,已然是目前的消費趨勢,因此政府應跟上歐盟的腳步,盡快將偶氮二甲醯胺與過氧化苯甲醯自食品添加物列表中刪除,以符合民眾對於食品添加物減量的期望,讓消費者能食得安心。

   2017年4月間,國內醫療機構公布之「國人十大過敏食物排行榜」結果顯示小麥高居第2位,消基會延續2016年7月市售乾貨中二氧化硫容易引起過敏反應記者會之呼籲,再次呼籲政府參考國人食品過敏現況,擴大過敏原強制標示包括麩質、二氧化硫(防腐用)等16項,讓商品資訊能更公開透明,消費者在商品的選購上也能更容易。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2、高筋麵粉檢測結果 排序原則:換算每百公克商品價格由低到高排列。

樣品名稱 廠商資料 內容量(g) 產地 標示成分 購買價格(元) 換算成每百公克價格(元) 標示(註1) 偶氮二甲醯胺(註2) 過氧化苯甲醯(註3) 有效日期 (保存期限) 購買地點/地址 家樂福高筋麵粉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000 美國 小麥麵粉、澱粉液化酵素(澱粉酵素、維生素C、小麥澱粉、聚木糖酵素、糊精)、維生素C 39 3.9 ○ ○ ○ 2017.9.21 (9個月) 家樂福(中和店):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二段295號B1 高筋麵粉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500 台灣 高筋麵粉 22 4.4 ○△ ○ ○ 2017.12.1 (12個月) 大潤發(景平店):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182號B1 最划算優質高筋麵粉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 台灣 小麥麵粉、樹薯澱粉、小麥澱粉、澱粉液化酵素、聚木糖酵素、維生素C、糊精 45 4.5 ○ ○ ○ 2017.11.8 (1年) 愛買(景美店):台北市文山區景中街30巷12號 高筋麵粉 紅榜股份有限公司 1,000 台灣 小麥麵粉、澱粉液化酵素、維生素C 45 4.5 ○△ ○ ○ 2017.3.25 (3個月) 艾佳烘焙材料(景美店):台北市文山區景興路106號 優質高筋麵粉 日正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500 台灣 高筋麵粉 24 4.8 ○△ ○ ○ 2017.12.5 (1年) 全聯福利中心(中和景平店):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541號B1 嘉禾牌特製高筋麵粉 僑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 台灣 小麥麵粉 55 5.5 ○ ○ ○ 2017.7.22 (6個月) 全聯福利中心(中和景平店):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541號B1 鑫旺萊高筋麵粉 日正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400 台灣 高筋麵粉 24 6 ○△ ○ ○ 2017.11.3 (1年) 愛買(景美店):台北市文山區景中街30巷12號 駱駝牌高筋麵粉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 台灣 小麥麵粉、樹薯澱粉、小麥澱粉、澱粉液化酵素、聚木糖酵素、糖化酵素、維生素C、糊精、鹽 60 6 ○ ○ ○ 2018.1.2 (12個月) 家樂福(中和店):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二段295號B1 頂好高筋麵粉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00 台灣 高筋小麥粉、澱粉液化酵素、維生素C 30 6 ○ ○ ○ 2017.12.23 (1年) 頂好(大坪林店):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51號B1 B&W吐司專用粉 豐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 台灣 小麥 65 6.5 ○ ○ ○ 2017.11.14 (1年) 家樂福(中和店):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二段295號B1 水手牌特級強力粉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 台灣 小麥麵粉、小麥蛋白、樹薯澱粉、小麥澱粉、澱粉液化酵素、維生素C、聚木糖酵素、脂肪酵素、半纖維酵素、葡萄糖氧化酵素、糖化酵素、糊精、磷酸鈣、鹽 71 7.1 ○ ○ ○ 2017.12.23 (12個月) 家樂福(中和店):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二段295號B1 昭和霓虹吐司專用粉(高筋麵粉) 昭和產業株式會社 1,000 日本 小麥粉 75 7.5 ○△ ○ ○ 2017.5.15 全家烘焙材料行:台北市羅斯福路五段218巷36號 日本製粉老鷹牌高筋麵粉 紅榜股份有限公司 1,000 日本神奈川 小麥麵粉 90 9 ○△ ○ ○ 2017.7.17 (6個月) 艾佳烘焙材料(景美店):台北市文山區景興路106號 日清山茶花強力粉(高筋麵粉) 日清製粉株式會社 1,000 日本 小麥 90 9 ○△ ○ ○ 2017.4.21 全家烘焙材料行:台北市羅斯福路五段218巷36號 麥典實作工坊麵包專用粉 統一企業(股)公司 1,000 台灣 小麥 100 10 ○ ○ ○ 2017.11.24 (365天) 全聯福利中心(中和景平店): 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541號B1 日本鳥越哥麿麵包專用粉(高筋) 紅榜股份有限公司 1,000 日本 加拿大一級春麥、美麥 110 11 ○ ○ ○ 2017.7.17 艾佳烘焙材料(景美店):台北市文山區景興路106號 凱薩琳高筋麵粉 麥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00 台灣 小麥麵粉 130 13 ○ ○ ○ 2017.5.16 (6個月) 艾佳烘焙材料(景美店):台北市文山區景興路106號 熊本熊高筋麵粉 富華股份有限公司 600 日本 小麥 130 21.7 ○△ ○ ○ 2017.5.26 (1年) 艾佳烘焙材料(景美店):台北市文山區景興路106號 【芬蘭】有機高筋麵粉 青荷國際有限公司 500 芬蘭 有機高筋麵粉 110 22 ○△ ○ ○ 2017.10.17 (12個月) 棉花田生機園地(景美門市):台北市文山區景文街117號 有機高筋麵粉 旺來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00 英國 有機高筋麵粉 89 29.7 ○△ ○ ○ 2017.11.7 (1年) 聖德科斯(大坪林門市):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49號 註: 1.「標示」一欄中,「○」表示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表示未標示含有麩質過敏原警語。

2.「偶氮二甲醯胺」一欄中,「○」表示未檢出。

(定量極限10mg/kg) 3.「過氧化苯甲醯」一欄中,「○」表示未檢出。

(過氧化苯甲醯定量極限為20mg/kg;苯甲酸定量極限為3mg/kg)國內低價一日遊四成業者違法經營現場直擊非法業者經營內幕調查摘要: 調查時間:2017年3月15日~4月23日。

調查方式:本會人員以消費者身份到現場實查、電話訪查。

抽樣對象:大台北地區10家經營低價一日遊旅行社、11家與其合作的遊覽車客運公司,共計取得12輛遊覽車資料。

低價一日遊旅行社行程表蒐集範圍包含:台北市民權國中周邊、台北市萬華區康定路周邊、台北捷運新埔站三號出口周邊。

4.調查項目:旅行社合法經營資格與定型化契約、與其合作遊覽車客運車輛安全性,進行交叉比對。

5.調查結果: (1)四成低價一日遊業者違法經營旅行社業務。

(2)10家業者未提供旅遊契約書、3家未投保旅責險。

(3)七成低價一日遊遊覽車車齡老舊未經車身翻滾測試、六成車齡超過10年。

(4)五成低價一日遊合作遊覽車公司安全評鑑為丙、丁等。

(5)2家遊覽車車身變造車齡、1家車身未標示出廠年份。

一、前言   「蝶戀花」事件衝擊國內旅遊市場(以下簡稱國旅),國旅削價競爭使得旅遊品質與安全問題再度浮上檯面。

為了解「蝶戀花」事件是否為單一個案,本會抽樣調查北部10家低價一日遊旅行社,結果顯示四成業者違法經營旅行社業務,七成低價一日遊遊覽車車齡老舊,未經「大客車車身結構安全檢測」,顯示國內旅遊低價團的安全性與品質令人高度堪憂。

二、調查對象 本次抽樣對象為大台北地區10家經營低價一日遊旅行社、11家與其合作的遊覽車客運公司,共計取得12輛遊覽車資料。

調查日期:2017年3月15日~4月23日。

低價一日遊旅行社行程表蒐集範圍包含:台北市民權國中周邊、台北市萬華區康定路周邊、台北捷運新埔站三號出口周邊。

  調查項目分為兩大類,一是旅行社合法性與定型化契約保障,其二是與其合作的遊覽車客運車輛安全性,進行交叉比對。

(請見附表) 三、調查結果: (一)、四成低價一日遊業者不合法    因應「蝶戀花」事件,今年2月16日起,交通部觀光局與勞動部職安署展開為期2個月的「旅行社及遊覽車客運業聯合稽查專案計畫」聯合稽查行動,針對國內旅遊產品薄利競爭,觀光局也表態已禁止旅行社再以低價團方式操作,如仍有違規情形,將依法持續嚴格取締。

同一時間,本會針對低價國內一日行程進行調查,從調查結果觀之,違法經營低價一日遊業者,不僅未受政府的強勢稽查行動影響而銷聲匿跡,甚至無畏公權力持續招攬營業,彷彿是政府管理的化外之地,恐將是國內旅遊市場極度不穩定的未爆彈。

   國內低價一日遊主攻50歲以上、退休人士的小眾族群,相對於中大型旅行社,這類業者規模相對微型,其廣宣策略更為保守、謹慎,旅遊行程資訊不易在網路上被取得,若非熟客,需花費時間蒐集。

本會透過常客知悉,北部經營低價遊業者其行程表僅以定時與限時兩種方式固定寄放在台北市民權國中旁水族館、萬華康定路口、北捷新埔捷運站口等不到10個地點,消費者必須親自到場才能索取。

   實際抵達民權國中旁索表地點,近20家業者的旅遊行程表擺滿在臨時桌,北、中、南、東部一~三日行程琳瑯滿目,壯麗山海景觀、秀麗花海、舒活森林浴、地熱溫泉、神社遺址……景點豐富,其中尤以中部以北的低價遊最具吸引力,行程表標示僅需支付300~1,000元,車資、午餐、保險費用全包,就可從早玩到晚。

低價策略奏效,吸引對消費權益觀念不足的年長者青睞,甚至忽略業者的合法性,部分無良業者鋌而走險,無照經營旅行社業務,若發生消費糾紛,旅客恐投訴無門。

   本會抽樣調查發現,4家業者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包含:(3)航空母艦-康盛旅行社、(5)趣玩樂-友松國際旅行社,2家業者登載於行程表的旅行社執照號碼查無登記,(9)鴻達旅遊、(10)台灣走透透之旅2家業者的旅遊文宣未登載旅行社執照編號。

  經向交通部觀光局查證,(3)航空母艦-康盛旅行社行程表登載的執照編號:交觀乙字00152號並非屬於該公司所有;(5)趣玩樂-友松國際旅行社登載執照號碼:交觀甲字03566號註記解散,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系統,該旅行社已於2017年2月24日解散登記。

  另,本會致電向(9)鴻達旅遊、(10)台灣走透透之旅兩家業者,詢問旅行業務經營的合法性,得到答案皆非合法旅行社,其中(10)台灣走透透之旅業務人員直接坦承,該行的旅遊行程皆由一位「張領團」負責經營與規劃,因憑藉旅行社導遊資歷,現以個人身分經營國旅業務。

   上述4家業者恐已違反《發展觀光條列》第26條、27條第3項規定,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旅行社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違反可按同條例第55條第4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另可以依據《發展觀光條列》第55-1條之規定,針對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營業執照之違法營業之業者,以廣告物、出版品……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5)趣玩樂-友松國際旅行社已於2017年2月登記解散申請,3月旅遊行程表仍登載合格旅行社登記字樣,以及投保旅遊業責任保險(下稱旅責險),恐涉嫌詐欺,若有其他旅行社協助其投保包庇非旅行業經營旅行社業務,恐違反《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5條規定,並依同規則第56條規定,可由交通部觀光局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二)、10家業者皆未提供旅遊契約書    消費者參團旅遊,旅行社若未依規定提供旅遊契約書,交易資訊不透明易使旅客遭受矇騙。

本次調查發現,10家經營低價一日遊業者皆未提供旅遊契約書、其契約解除條款皆違反《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條規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發展觀光條列》第29條亦規定,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違反上述情形,可依同條例第55條第2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3家業者未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消費者權益缺乏保障。

未投保旅行業責任保險業者包含:(5)趣玩樂-友松國際旅行社、(9)鴻達旅遊、(10)台灣走透透之旅。

業者已違反《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3條第1項,並依同規則第56條規定,可由交通部觀光局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亦違反《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6條規定,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七成低價一日遊遊覽車 未經車身翻滾測試    國內一日遊業者以超低團費做為號召,吸引「媽媽團」、「長青團」長期追隨,業者要如何拉低成本增加獲利空間,使用老舊遊覽車恐為手段之一。

   以此次調查之某業者推出「杉林溪森林遊樂區一日遊」為例,每人團費收取600元,若以出團最低門檻20人做計算,總收入僅1萬2,000元,然出團成本包含過路費、旅遊責任險、午餐便當費、油料、隨車人員費用、出車費與司機工資,前3項為固定成本,後4項成本則有緊縮空間,特別是出車費與司機工資一旦被壓低成本,影響最大即是旅遊安全風險。

   實際了解,承租台北到杉林溪車齡約5年左右的遊覽車(含油錢)及司機工資,1日租金約為1萬5,000元~1萬8,000元,就成本考量,業者根本入不敷出;因此,使用或承租車齡老舊遊覽車,其多已完成成本攤提,透過大量接團及每日出車,並增加購物點是業者將本求利的主要方法。

   本刊調查統計,七成低價一日遊業者提供的遊覽車,其出廠日期皆為2008年12月底前,屬於未經《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55項「大客車車身結構安全檢測」(車身翻滾測試)的車輛,旅遊安全風險性高。

   未經車身翻滾測試的低價一日遊遊覽車包含:(1)香吉士旅遊-龍門旅行社合作的宏昌通運(A4-777)、鼎貫通運(527-NN)、(2)桐花旅遊-遊山玩水旅行社合作的怡樂達通運(759-MM)、(3)航空母艦-康盛旅行社合作的以霖通運(676-GG)、(4)阿興旅遊-龍門旅行社合作的千進通運(740-FF)、(5)趣玩樂-友松國際旅行社合作的仙儷通運(258-V5)、(8)金童愛侶遊-康盛旅行社合作的安富交通(325-NN)及永達遊覽(066-ZZ)、(9)鴻達旅遊合作的佳和交通(216-MM)。

   此外,低價一日遊遊覽車車齡超過10年的業者共計6家,包含:(1)香吉士旅遊-龍門旅行社合作的宏昌通運(A4-777)、鼎貫通運(527-NN)、(3)航空母艦-康盛旅行社合作的以霖通運(676-GG)、(4)阿興旅遊-龍門旅行社合作的千進通運(740-FF)、(5)趣玩樂-友松國際旅行社合作的仙儷通運(258-V5)、(8)金童愛侶遊-康盛旅行社合作的安富交通(325-NN)、(9)鴻達旅遊合作的佳和交通(216-MM)。

(四)、五成一日遊的遊覽車公司安全評鑑為丙、丁等    透過調查結果的交叉比對,低價一日遊旅行社合作的遊覽車客運公司於公路總局2016年公佈的「遊覽車客運業安全與服務品質評鑑」結果,有5家業者受評為丙、丁等級,分別是(1)香吉士旅遊-龍門旅行社合作的宏昌通運(舊名為雙龍通運)、(3)航空母艦-康盛旅行社合作的以霖通運、(4)阿興旅遊-龍門旅行社合作的千進通運、(7)憶之旅鳳凰谷旅遊-憶之旅國際旅行社合作的千進通運、(8)金童愛侶遊-康盛旅行社合作的安富交通。

   其中,(1)香吉士旅遊-龍門旅行社合作的宏昌通運、(8)金童愛侶遊-康盛旅行社合作的安富交通,更連續兩期(2014年、2016)受評為丙等以下的遊覽車客運公司。

   「遊覽車客運業安全與服務品質評鑑」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每2年對外發佈的遊覽車品質報告文件,提供做為國人挑選租車的官方指南,亦為主管機關分級輔導遊覽車業者之依據;受委託的專業機構至各家業者進行實地評核,評鑑項目包含車輛、駕駛人及公司經營等三大面向。

   公路總局原針對2016年評鑑丙等(含)以下的72家業者,交由轄區各監理所進行專案輔導,並未制訂退場機制;「蝶戀花」事件後,公路總局首度稽查丙等(含)以下業者,針對不合格的丙等業者,要求限期改善;稽查不合格的丁等業者,限期未完成改善者,則依《公路法》,予以停止部分營業處分,需停駛部分車輛使用和營運。

(五)、2家遊覽車車身變造車齡、1家車身未標示出廠年份    本刊調查直擊(2)桐花旅遊-遊山玩水旅行社合作的怡樂達通運(車號759-MM)、(9)鴻達旅遊合作的佳和交通(車號216-MM)遊覽車涉嫌變造車身標示的出廠年份。

  經查,怡樂達通運遊覽車車號759-MM其車身標示出廠年份為2012年,與公路總局登錄資料的2008年3月不相符、佳和交通遊覽車車號216-MM的車身標示出廠年份為2008年,與公路總局登錄2006年11月不符。

(5)趣玩樂-友松國際旅行社合作的仙儷通運(車號258-V5)未依規定將車輛出廠年份標示於規定的車身處。

   以上3家遊覽車客運公司其車輛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2項第3款規定,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可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並應責令改正。

  低價一日遊現場直擊    為深入了解低價一日遊業者的違法內幕,本會以消費者身分報名參團廉價旅遊行程,目擊業者從投保旅責險契約責任、旅遊契約給付以及旅程安全都呈現諸多問題,遊不安心。

   透過電話報名,本會實際參加航空母艦-康盛旅行社於4月中旬辦理的「龜山島登島+林美石磐步道+猴洞瀑布+湯圍溝泡腳之旅」,全團共計18人參加,不含保險費與登島費,每人車資、午餐與船票,共計1,150元。

當本會進一步要求提供旅遊契約時,業者不僅以無此慣例予以推拖,並試圖以誠信經營說法加以迴避。

  由於本會事前掌握業者涉嫌違法經營旅行社業務跡證,但當天卻觀察同團旅客中有8位來自公家機關,凸顯即使身為公務員,對於業者的合法性亦不疑有他。

   一日旅程從上午7點35分開始,業者從北捷新埔站、江子翠捷運站、萬華康定路、民權國中等站點接應旅客上車。

為釐清業者實際身分,本會在出發後,立即向隨團服務人員索取團費收據、詢問旅責險投保細節,並要求提供投保證明文件,但該人員反用提醒口吻建議旅客應在報名的同時要求投保。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旅行社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隨團服務人員回覆本會調查員的說法不僅與法規不符,稍後向團員收取團費時又改變說法,稱旅責險為政府強制要求的保險,須在團費外另外收取保費30元。

這顯示該隨團服務人員不僅對於業務所需的保險相關規定不熟悉,此外,針對本會要求出示旅責險投保證明文件,始終未能提出證明,僅於行程結束前1小時口頭告知承保單位,至於投保保額與投保時間是否與實際的旅遊行程相符,皆無所知。

   索取團費收據,過程更是一波三折,隨團服務人員最後推託要本會調查員轉向遊覽車司機索取,經過一番解釋,遊覽車司機才交付一只簡易收據,仔細檢視,但卻非旅行業專用的代收轉付收據憑證,收據蓋印的公司章則是模糊難以辨識。

   在旅遊行程安排,業者恐有未盡應約定的產品品質情形。

當天下午行程來到宜蘭「猴洞瀑布」,由於抵達目的地前尚須徒步走完120個陡峭石階,一般人尚需耗費一番體力才能登頂,何況該團中的年長旅客,但一日遊派遣的隨團服務人員卻未全程陪同,致旅客安全於不顧。

   該旅遊行程最大的堪憂,在於原訂行程表中的「林美石磐步道」遇上維修期,正施行18天的封閉管制,但旅行社事前並未掌握詳情,可議的是,隨團服務人員並未考慮行程中可能發生意外風險,仍然帶領團員闖入封閉步道,即使途中遇上維修人員口頭聲明要求「強行進入,發生意外責任必須自負」,該隨團服務人員僅再次傳達上述說法,並在團員皆未表示意見下,依舊強行走完全程。

   一方面,隨團服務人員並未全程看照具安全疑慮的行程,若團員發生意外,缺乏旅行社人員的立即處置,後果恐將難料;二方面,發生可歸責於旅行社因素的行程變動,而隨團服務人員並未根據旅遊安全做出行程的適切調整,若行程發生意外,豈能以一句讓旅客自負責任來卸責?    根據《民法》第514-6條、514-7條第2項規定,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四、 消基會呼籲:對政府 無照旅行社如同國旅的隱形炸彈,其缺乏旅遊契約的交易規範、高機率使用未經安全結構測試的遊覽車等,增加國旅的風險;呼籲政府稽查非法業者應化被動於主動,建立跨部門的聯合稽查行動,除提供充足人力需求外,應運用科技提升稽核效能,避免稽查流於形式,無法發揮嚇阻作用;此外,應合理輔導評薦後段班業者,並透過有效監督管理提升業者安全與服務品質。

應結合GPS等新科技運用,施行動態稽查執法,並優先針對未經「大客車車身結構安全檢測」的遊覽車施行精密驗證與監督,達到積極管理目標。

交通部與勞動部應對遊覽車靠行車輛之監管機制提出具體辦法,並提出遊覽車業者大型化的誘因與機制,同時透過品保與評鑑制度達到獎優汰劣之目標。

持續執行並精進「遊覽車客運業安全與服務品質評鑑」制度,對於優等業者予以公開表揚,評鑑等級丙、丁的遊覽車客運公司,若經輔導不成,應徹底落實退場機制。

同時,積極宣傳「遊覽車客運業安全與服務品質評鑑」制度與定期成果,還給消費者知情權與選擇權。

修訂大客車駕駛回訓制度,從現行的3年6小時,朝向歐盟制度3年21小時的方向修正,以強化駕駛的安全駕駛與肇事預防能力、職業道德、服務理念、認知新法規以及危機處理能力,並透過品保與駕駛人證照制度提升遊覽車行車安全。

對業者: 應依法提供消費者旅遊契約書與契約審閱期,充分揭露旅遊產品資訊,保障買賣雙方權益。

旅行業公會應督促旅行社落實提供詳載一日遊的行程、時間、價格、景點、餐飲、安全提示等透明化資訊,並避免「早出晚歸、行程過度緊湊、行車距離或時間太長等情形」,或額外增加景點、繞道或購物滯留,及行車時間過長出現疲勞駕駛等狀況,而衍生肇事或意外的風險。

應依規定投保旅行業責任保險,投保額度宜提高(如:新台幣500萬元);為旅客投保保險資訊,亦應出示透明化書面資料。

對消費者:1.旅遊品質不應分國內外旅遊路線而有不同標準,為確保自身的消費權益,民眾參團旅遊,應選擇合法的旅行社,並要求簽定旅遊契約,不應受廉價團費或無定金限制等因素影響,忽略應有的權利保障之道。

2.勿對低價行程存有迷思,品保協會現已針對國內一日遊的安全行程與合理價格範圍公佈參考依據,民眾可斟酌參考、詳加比較。

3.選擇遊覽車客運公司,應參考交通部公路總局定期公佈的「遊覽車客運業安全與服務品質評鑑」結果,要求、選擇公司整體管理、車輛維護、駕駛訓練等方面較有保障之優等、甲等以上的遊覽車業者。

  項次 一日遊業者 旅行社 旅行業合法經營與定型化契約保障 遊覽車安全 旅行社 執照編號 旅遊契約 解約規定 責任保險 投保 履約保險投保 遊覽車 車號 遊覽車 公司 出廠年份 (公路總局登記/車身標示) 防鎖死 輔助 煞車 2016年 評鑑等級 1 香吉士旅遊   龍門旅遊社   交觀甲 第0448號 ╳ 不符規定 (7天前通知定金全退、 6天內不退定金)   200萬旅責險 20萬意外醫療險 500萬 A4-777   宏昌通運 (舊名:雙龍通運) 相符 (2002.1/ 2002) ╳ ╳ 丁等 527-NN 鼎貫通運 相符 (2006.6/ 2006) ╳ ○ 甲等 2 桐花旅遊 遊山玩水旅行社 交觀乙 1411 ╳ 不符規定 (10天前通知定金全退、9天內不退定金) 200萬旅責險 20意外醫療險 200萬 759-MM 怡樂達通運 不相符 (2008.3 /2012)   ○ ○ 乙等 3 航空母艦 康盛旅行社 交觀乙 00152/ 查無登記 ╳ 不符規定 (45天前通知定金全退、少於45天不退定金) 200萬旅責險 20意外醫療險 - 676-GG 以霖通運 相符 (2005.2/ 2005) ○ ╳ 丙等 4 阿興旅遊 龍門旅行社 交觀甲0488 ╳ 不符規定 (14天前通知全退、13天內不退定金) 300萬旅責險 20意外醫療險 500萬 740-FF 千進通運 相符 (2004.9 /2004) ╳ ○ 丁等 項次 一日遊業者 旅行社 旅行業合法經營與定型化契約保障 遊覽車安全 旅行社 執照編號 旅遊契約 解約規定 責任保險 投保 履約保險投保 遊覽車 車號 遊覽車 公司 出廠年份 (公路總局登記/車身標示) 防鎖死 輔助 煞車 2016年 評鑑等級 5 趣玩樂 友松國際旅行社 交觀甲 03566/ 查無登記 ╳ 不符規定 (4天前通知定金全退、 3天前不退定金) - (4月分行程表未標示) -   258-V5 仙儷通運   不相符 (2004.08/未標示) ╳ ○ 乙等 6 千里馬 萬村旅行社   交觀乙1495 ╳ 不符規定 (3天前通知定金全退、2天前不退定金) 200萬旅遊意外險 20萬意外醫療險 30萬汽車強制險 150萬旅平險 200萬 822-TT 元賀通運 相符 (2012.07/2012)   ╳ ╳ 甲等 7 憶之旅鳳凰谷旅遊     憶之旅國際旅行社   交觀甲6036號 ╳ 不符規定 (定金不退, 保留半年) 200萬旅責險 20萬傷害險 2,100萬 427-EE 千進通運   相符 (2010.7/ 2010) ╳ ○ 丁等 8 金童愛侶遊   康盛旅行社 交觀甲 3203號 ╳ 不符規定 (定金不退還) 200萬旅責險 20萬意外醫療險 500萬 325-NN   安富交通 相符 (2001.12/2001) ╳ ╳ 丙等 066-ZZ 永達遊覽 (舊名:永上運通) 相符 (2008.01 /2008) ╳ ○ 甲等 項次 一日遊業者 旅行社 旅行業合法經營與定型化契約保障 遊覽車安全 旅行社 執照編號 旅遊契約 解約規定 責任保險 投保 履約保險投保 遊覽車號 遊覽車 公司 出廠年份 (公路總局登記/車身標示) 防鎖死 輔助 煞車 2016年 評鑑等級 9 鴻達旅遊 - - ╳ 不符規定 (7天前定金全退、6天內不退定金)   200萬旅遊保險 20萬意外醫療險 - 216-MM 佳和交通 不相符 (2006.11 /2008)   ╳ ○ 甲等 10 台灣走透透之旅 - - ╳ 不符規定 (10天前定金全退、9天內不退定金)   200萬旅平險 20萬醫療險 - 620-LL 捷森旅遊巴士 相符 (2009.3/2009) ╳ ○ 乙等 說明:本表之遊覽車安全項目調查結果,係查詢自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服務網的遊覽車公司列表系統、2016年遊覽車客運業安全與服務品質評鑑餐券『退換貨辦法』全數不合格知名店家上榜摘要 本會在熱門的票券網站中,隨機抽查其銷售的餐券商品,並依據「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其商品內容、使用條款等,是否符合法規。

一、 調查地點:愛票網、udn買東西、GOMAJI、17life等網站(見附表) 二、 調查對象:墾丁福華西式午餐券、喜來登十二廚晚餐券、北投老爺酒店套餐券等10件商品(見附表) 三、 調查時間:106年4月24日至5月2日 四、 調查方式:檢視商品的「退換貨辦法」 五、 調查結果:10件商品的退換貨辦法皆不合格    近來,電子商務興起,餐飲業者也跟搭上風潮,在各大團購網、網購平台上銷售餐廳禮券,帶動業績。

據媒體報導,王品集團2015年來店消費人次達2100萬人次,平均每5個人中就有1個人是持禮券消費,比例驚人。

   本月是歡慶母親節的月份,業者更火力全開的推出各式各樣的吃到飽餐券、下午茶抵用券、套餐優惠券等,並以「破盤價」、「下殺75折」等廣告文字,吸引民眾注意。

   為了幫消費者把關現行餐券商品的消費環境,本會到10家熱門票券網中隨機抽查了10件餐券商品,商品價格區間為400元至2180元,並依據「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其商品內容、使用條款等是否符合法規。

ㄧ、餐券退換貨辦法合格率為零    根據2016年1月1日生效的「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商品(服務)禮券應記載消費者要求退回禮券之返還價金程序;以優惠措施購買之禮券需返還或折抵退還價金者,亦同。

另外,不得記載消費者請求退回禮券並返還價金時,得加收任何費用之文字或類似意思之表示(不得記載事項第十點)。

因此,現在市售的餐券都應註記退換貨辦法,且當消費者退還餐券商品時,業者也不得收取手續費,或加收其它費用。

   然而,在本會抽查的10件商品中(見附表),9件商品都無提供退回禮券之返還價金程序,1件商品可退回禮券返還價金,但仍要求消費者須負擔10%票面價的手續費用,因此無一商品符合規定,合格率為零。

   這些違規的餐飲業者中,不乏知名的五星級飯店或餐飲集團,例如王品集團的陶板屋、喜來登飯店十二廚餐廳、高雄國賓飯店、哈根達斯餐廳等。

依據「消保法」,各縣市衛生局應要求違規業者限期改正,改善期滿複查若未改正,可開罰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團購網的履約保證 令人存疑    此外,為了避免餐飲業者倒閉,使消費者手中的禮券無法兌現,法規也要求,餐券須提供履約保證記載。

   「履約保障機制」看似維護了消費權益,但其中仍有疏漏之處。

團購網、票券網做為一個新興、熱門的餐券銷售平台,它自己尋找合作對象,於網站上販售餐券等預購型商品,它與商品實際提供者之間的利益分配、履約保障機制則為一個灰色地帶,並無主管機關審查實際情況(見下表)。

  ⊙禮券發行與履約保證情況 商品餐券發行人 服務提供者(餐飲業者) 第三方業者(行銷公司) 平台業者 履約保證方式 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於金融機構設立信託帳戶;經衛福部許可的履約保障方式 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於金融機構設立信託帳戶 網站公司於金融機構設立信託帳戶 主管機關 衛福部/各縣市衛生局 衛福部/各縣市衛生局 無 保證/信託期間 一年 一年 一年    舉例來說,一些資本額較小、難以找到銀行願意為其擔保,因而無法發行禮券的餐飲業者,為了搭上這股禮券銷售的風潮,便與團購網站合作,團購網站集合這些大大小小的餐飲業合作對象後,團購網再以自身名義於銀行開立信託專戶,擔保這些餐券的使用,並告知消費者提供退費保證。

   團購網站看似提供了一個履約保證的保護傘,但實際上,團購網站到底放了多少金額於金融機構的信託帳戶中,是否足夠支付所有售出禮券的票面全額?這個答案無人知曉。

團購網站做為一個電子商務網站,表面上為一個媒合平台,於網站上刊登眾多住宿券、餐券等預購型商品,供消費者選購,但實際上,團購網站又為這些店家進行擔保,其角色已跨足零售業發行禮券的範疇,理應適用「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提供消費者期間至少一年之履約保證。

   但是,團購網站以電子商務業者自居,其主管單位經濟部商業司也未規範團購網站須為禮券商品進行信託,因此現在團購網站對消費者所宣稱的履約機制,乃為其自發性行為,但消費者對網站公司實際上的信託金額、信託內容,並無法查證。

若未來發生倒閉情況,消費者可能會申訴無門。

   本會呼籲,為了保障消費權益,經濟部商業司應對銷售預購型商品的網路公司進行調查,並擬訂相關規範,要求網站經營者若銷售預購型商品,皆須為其禮券商品提供履約保證,以健全法規,完善消費環境。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行政院消保處應加強稽查餐飲業的商品禮券,調查其商品內容是否符合「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尤其在退費辦法上是否合乎規定。

經濟部商業司應擬訂相關規範,要求銷售預購型商品的電子商務業者,為其禮券商品提供履約保證,完善消費環境。

對業者 業者發行商品禮券時,應依照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禮券上載明發行人名稱、地址、禮券面額、發售編號、使用方式、履約保障機制等內容。

業者應記載禮券的退回禮券之返還價金程序,不可拒絕消費者退貨,更不可以加收任何手續費。

履約保證方面,業者應提供足額擔保,保障消費者的使用或退貨權益。

業者應確保通訊交易時,商品禮券的內容在「紙本實體」與「網頁呈現」上一致,完整揭露商品資訊。

對消費者 選購商品禮券時,應選擇商品內容完整,並且有履約保證以及退貨辦法的商品。

購買商品禮券後應盡速使用,以免履約保證期間過期,影響日後使用權益。

若發生商品禮券的消費糾紛,可向業者主張「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要求相關消費權益,若無法解決,則可向本會或其它消保機構申訴。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   商品內容 價格 販售地點/網站 退換貨辦法 1 墾丁福華渡假飯店麗香苑平日西式午餐 400元 愛票網Iticket https://goo.gl/Z5lxPq 票券一經售出,恕不退換 2 2張組【台北】喜來登Kitchen12十二廚平日自助晚餐券 2180元 Udn買東西 https://goo.gl/r1GKQm 票券售出如有退貨問題,須於鑑賞期內向原購買單位聯繫,逾鑑賞期恕不受理 3 北投老爺酒店【-純Cuisine餐廳】午間純套餐二客 1650元 GOMAGI https://goo.gl/pQiOAb 7日內可退費,逾期恕無法受理退費 4 遠雄集團Showkitchen吃到飽午餐券 639元 17life https://goo.gl/EfBxvD 票券享7天鑑賞期 5 台南台糖長榮酒店吃遍天下餐廳自助午或晚餐券一張 680元 便宜旅遊網https://goo.gl/wYY6Gw 票券一經售出,恕不退換及折換現金 6 小蒙牛頂級麻辣鍋2人頂級鍋物吃到飽 1340元 Myfone https://goo.gl/7sYMO7 享貨到日起7天猶豫期解約退貨之權益 7 哈根達斯2人經典午茶 750元 TicketGo https://goo.gl/RABhfG 本券不得兌換現金、退款、找零 8 高雄國賓大飯店-iRIVER愛河牛排海鮮自助餐廳平日自助下午茶券一張 530元 旅遊達人網 https://goo.gl/r8Jtya 售出後恕不接受退票 9 陶板屋和風創作料理 580元 太金票券網 https://goo.gl/Ss34ya 票券一經售出,恕不退換及折換現金 10 台東知本老爺酒店單人成人―那魯灣自助晚餐 599元 可樂旅遊網 https://goo.gl/hOCm8C 出票之7天後需退換票,需收每張票面價10%手續費 民眾資安素養不足資安即國安淪口號摘要 1.  調查時間:106年3月22日至4月10日 2.  有效樣本:2274位 3.  調查方法:網路線上問卷+紙本問卷 4.  調查結果: Ø 40%民眾選擇「網路商店」消費會時,不將資訊安全防護納入考量。

Ø 32.6%民眾上網時不注意網址列資訊(預防誤連偽造網站,如銀行等)。

Ø 28%民眾進行網路交易時,知道要判別付款方式是否安全,但無法自行判斷。

Ø 面對資訊安全問題時,極少數(10.8%)民眾清楚,可以透過法律進行處理或尋求保障。

Ø 69.7%民眾收到有關健康、災難或政府政策等訊息會轉傳給親友,但僅43.5%民眾會確認資訊正確性。

Ø 69.8%民眾沒聽過「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認為此法案應成立專責單位及增加管理強度。

Ø 民眾認為應透過完整法令(79.6%)、增加罰則(70%)及加強業者與消費者教育(68.1%)來加強「網路安全」。

前言    數位科技的發達,讓各種資通訊產品與服務普及,擴及到我們食、衣、住、行、育、樂等各面向。

然而,資訊安全的威脅日趨嚴重,影響的層面除了造成個人隱私的暴露,妨害周遭電子產品的正常使用,甚至可能造成使用者的財務損失。

   現代的消費模式高度仰賴數位科技,但也引發相關問題,如何保證每筆交易都讓人安心?如何期待企業製造的電子產品可以信任?如何確信政府與企業的個資防護已經到位?    順應此潮流,今年年初,國際消費者協會(CI)為世界消費者權益日所提出的主題"BuildingaDigitalWorldConsumerscanTrust",並將推動一系列計畫,協助建構消費者可信賴的數位世界。

本會身為CI會員,面對新型態的數位消費,亦認為根源在於資訊安全,故分別於3月30日召開「公務機關『個資外洩』達十三萬筆倘遭求償至少6800萬元全民買單?!」記者會;4月24日召開「訂機票慘遭『個資外洩』被騙52萬業者自稱受害者消費權益誰負責?」記者會。

從政府和業界的資安漏洞,敲響警鐘,喚起各界重視。

   為更進一步瞭解民眾對於資訊安全的認知,以及未來政府、業界需要加強哪些資訊安全守護的積極作為。

消基會和資策會共同合作,於106年3月22日至4月10日,展開「消費者對資訊安全的認知與作為」問卷調查,以網路線上問卷及紙本問卷同時進行,有效問卷回收總計2274份(包含線上問卷1225份+北中南紙本問卷1049份)。

問卷調查結果 基本特質: 問卷填答者身分以女性(62.8%)及年齡為21~40歲(52.0%)居多。

民眾擁有1台桌電/筆電(62.6%)、平板電腦(41.2%)、智慧型手機(78.7%)的比例最高。

7%民眾每日上網3小時以上。

民眾最常使用LINE(98.2%)及FB(79.5%)。

9%民眾有上網交易經驗,56%民眾有上網玩遊戲的習慣。

以下分為12項重點說明: 網路安全認知 96%以上民眾認為網路安全的管理應包含網路交易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

民眾對網路安全的認知不足,(47.7%~4%)對資訊安全相關法律很陌生,且聽過防網釣工具(26.7%)、入侵偵測(24.8%)及防禦系統(24.3%)的比例較低。

2%民眾會擔心網路交易的安全,80%民眾網路交易頻率受影響。

7%民眾上網購物時,最注意消費者之權利與義務。

六成以上民眾會注意是否有退貨方式說明(73.1%)、是否有客服電話(66.9%)及產 品優惠訊息(62.4%)。

  個資內容認知 7%民眾不清楚個資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個資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病歷、健康檢查、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等);而52.1%民眾會使用通訊軟體傳遞個資。

  網路交易安全認知 40%民眾選擇「網路商店」消費會時,不將資訊安全防護納入考量。

6%民眾上網時不注意網址列資訊(預防誤連偽造網站,如銀行等)。

於網路商店消費時,僅(4%~33.0%)民眾一定會搜尋相關商品或服務的評價與檢驗報告資訊。

28%民眾進行網路交易時,知道要判別付款方式是否安全,但無法自行判斷。

  個資外洩管道認知 6%民眾並不清楚個資外洩的管道。

(管道包括擺攤『申辦信用卡』、網路交易、參加抽獎、路邊填問卷、餐廳服務品質問卷、繳交身分證影本) 3%民眾碰到街頭訪問、抽獎活動或業者服務調查不願意填寫個資(不會49.9%、看情形47.4%) 9%民眾申請信用卡時會擔心個資外洩而不參加。

加入網路會員時若要填寫個資,98%民眾會放棄加入、不如實填寫或僅填寫必要  欄位。

  對資安事故、經驗及對我國資安政策的看法 民眾最常遇到電腦/手機中毒(68.1%)、個人資料遭外洩(53.1%)、網路帳號遭盜用(52.7%)等資通訊安全事件或威脅。

9%民眾認為資通訊安全威脅日趨嚴重,69.8%民眾認為相關保護仍不足。

3%民眾表示政府應投入更多預算;83.9%民眾同意應積極提升資訊安全相關機制。

  對於加速推動「資訊安全」專法的看法 民眾認為我國法律不足以處理資安問題,1%同意設立及優先處理資訊安全專  法。

面對資訊安全問題時,極少數(10.8%)民眾清楚,可以透過法律進行處理或尋求保障。

  對於網路(電話)詐騙手法的認知 民眾最知道的網路詐騙手法前三項為:假冒親友(盜用網路帳號)借錢(85.0%)、ATM解除分期付款設定(77.3%)及假意販賣低價商品(74.2%) 民眾最知道的電話詐騙手法前三項為:假冒公務機關(警察、檢察官)(93.1%)、假綁架(88.9%)及假冒親友借錢(猜猜我是誰)(87.5%) 民眾使用智慧型手機最常見的資安事件為個資遭竊,約兩成民眾因此受詐騙。

  對網路或通訊軟體(如LINE或FB)的資訊真假與正確的認知 7%民眾收到有關健康、災難或政府政策等訊息會轉傳給親友,但僅43.5%民眾會確認資訊正確性。

  對網路駭客的認知 1%民眾會擔心駭客所造成的損失,但對駭客的認知不足;其中,78.4%民眾不知道資安領域駭客的類型,知道的駭客類型中又以黑帽駭客最多(19.3%)。

57%民眾了解駭客可以輕易透過家用電腦或筆電侵入家庭,侵犯隱私。

                                                                政府應如何加強「網路安全」 8%民眾沒聽過「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認為此法案應成立專責單位及增加管理強度。

民眾認為應透過完整法令(79.6%)、增加罰則(70%)及加強業者與消費者教育(68.1%)來加強「網路安全」 民眾認為政府在「防止詐騙」政策上應加強整合相關法令,讓執法者有可用的法律支撐(80.4%),主動、積極加強業者和消費者教育,不只是在網頁發佈訊息(78.3%),及提高行政層級,以整合部會防詐管理措施(62.2%)。

  企業責任 民眾認為政府應規定業者要有必要的防火牆與加密設施(94.0%)、落實網站資訊公開政策,並建立在明顯閱讀位置(90.7%)與投入營業利潤固定比例作為資安維護(79.1%)之義務 民眾認為業者合理的資安成本應為整年度營業額的3~5%(34%)及5~10%(33%) 民眾認為政府應賦予業者加強網頁資訊透明與資訊正確性的前3項為: 應提供消費者在行使終止或解除契約、退貨或換貨、退款時,與訂購或付款時相同程度的管道與方式(50.3%)、消費者個資之權利與義務說明(49.8%)、商業、廣告及行銷活動,不得使消費者遭受不合理風險之傷害(43.1%)。

  消費者責任 92%民眾遇到詐騙事件時會尋求165反詐騙專線協助。

民眾多以安裝防毒軟體(87.1%)、不隨意輸入個人資料(82.6%)及不隨意進入陌生網頁(72.4%)等方法自保網路安全防止詐騙方面,民眾採取審慎運用個人資料、不隨意上網及不在手機綁定個資等方式自保。

民眾多以審慎運用個人資料,避免外洩(90.1%)、不隨意上陌生網頁或不隨意開啟、下載圖片、影片(75.4%)及不在手機上榜定信用卡、個人資料等資料(74.5%)防止網路詐騙 結論    過半數以上民眾擁有智慧型手機(78.7%)和電腦(62.6%),每日上網3小時以上(56.7%)、常使用LINE(98.2%)及FB(79.5%),並有網路交易經驗(84.9%)或玩網路遊戲(56%)的習慣。

   民眾無論於(97.3%)街頭或(98%)網站填寫個資時會擔心外洩,卻對相關法律、技術與駭客的認知不足,且(28%)民眾進行網路交易時,知道要判別付款方式是否安全,但無能力自行判斷。

顯示民眾雖然知道個資外洩風險處處都在,但大多缺乏資安素養,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能,因此只能「擔心」,卻不知如何「防範」與「解決」,目前的數位消費環境也無法被消費者信賴。

   雖然民眾上網購物時,最注意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等資訊,但(43.7%)民眾不清楚個資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並(52.1%)使用通訊軟體傳遞個資;僅43.5%民眾轉傳訊息給親友時,會確認資訊的真偽與正確性。

(69.8%)民眾沒聽過「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認為此法案應成立專責單位並增加管理強度。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資通訊安全威脅日趨嚴重、相關保護仍不足,主管機關應投入更多預算,積極提升資訊安全相關機制。

透過完整法令、增加罰則,並主動、積極加強業者和消費者教育,以增強網路安全。

「防止詐騙」政策上,應整合相關法令,讓執法者有可用的法律支撐,並提高行政層級,以整合部會防詐管理措施。

政府應規定業者投入3~10%營業額在資安管理(加設防火牆與加密設施、落實網站資訊公開,並建立在明顯閱讀位置)。

  對業者 業者應提供消費者在行使終止或解除契約、退貨或換貨、退款時,與訂購或付款時相同程度的管道與方式。

業者應提升營業額用於資安管理上,包含加設防火牆與加密設施、落實網站資訊公開,並建立在明顯閱讀位置,使消費者清楚知悉。

  4/27(四)資安論壇活動預告    另外,消基會與資策會資安所合辦「建構可信賴的數位消費環境」資安論壇活動,歡迎關注此議題的民眾,上本會官網或來電報名參加。

時間:4/27(四)上午9:00至下午4:30 地點:師範大學綜合大樓5樓509室國際會議廳。

座位有限,採報名方式確認座席,敬請來電聯絡本會承辦人: 彭小姐、張小姐(電話:02-27002104轉245、221)。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訂機票慘遭「個資外洩」被騙52萬業者自稱受害者消費權益誰負責?   華信航空網站遭「駭」,旅客個資被看光光。

165反詐騙諮詢專線統計,今年3月12日至19日,已受理40起遭假冒華信航空客服電話詐騙的案件,另有上百人致電165諮詢,詐騙金額超過300萬元,受害人數持續增加。

   本會也在3月22日接獲陳小姐(化名)申訴,她於2月21日在華信航空官方網站購買2張台北至台東單程機票,並刷卡支付新台幣2932元,沒想到3月22日下午卻接到自稱是華信航空客服的來電,告知因作業人員的疏失,誤將她的付款設為「12期自動刷付」,導致她的銀行帳戶每月將被自動扣款2932元,連續12期,因此要她授權銀行配合辦理取消該自動付款的設定,以免被無故扣款。

   由於自稱是華信航空的客服人員一開始便與陳小姐核對個人資料,包含姓名、電話、email、購買商品、金額、購買日期、搭機航班、班次時間和日期、付款方式、信用卡卡號及發卡行等資料,且都正確無誤,使得陳小姐不疑有他,便按照詐騙集團指示至ATM操作,結果一日之內被詐騙52萬餘元。

ㄧ、遭詐騙後才收到簡訊華信未盡「即時通知」義務    陳小姐驚覺受騙後,3月23日隨即報案處理,並要求洩漏個資的華信航空負起賠償責任,但華信航空卻說自己也是受害者,強調公司人員無人疑似洩漏旅客個資,公司網站系統也無安全問題,且事發之後皆配合警政署指示作業,對於陳小姐請求賠償一事,於法無據,因此無法同意。

   然而本會認為,華信航空難辭其咎,首先,在通報當事人方面,華信航空動作太慢,以致於陳小姐未能即時接到警告。

165防詐騙專線自3月12日接獲第一起民眾舉報「冒用華信航空詐騙」案件後,隔(13)日即通知華信航空客服部,須告知近3個月內曾購票的旅客留意,免遭詐騙,且之後至少連續10日向華信航空寄發通知,提醒華信航空加緊聯繫消費者。

   但是,陳小姐卻在自己被詐騙的後6天,也就是3月28日才收到華信航空的簡訊,此時距離「165反詐騙」首次通報華信航空已達15天,為時已晚。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本會認為,華信航空沒有在接獲165反詐騙專線警示,應提醒購票旅客注意迅即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遲至15日後始以簡訊通知陳小姐個資外洩,因而延誤了防堵詐騙的黃金時間,故華信未善盡通知義務,顯與被害人重大財物損失不無關連。

二、華信若未舉證證明已採取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個資法第27條第1項、第29條及第28條第3項分別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

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非公務機關若違反個資法,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

    華信航空堅稱查無任何人員有疑似洩露旅客個資之不法情事、無任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情形、公司系統之信用卡交易也透過加密認證,安全保護無虞;但依法華信需舉證證明其已採取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及事項,包括技術上及組織上的必要措施,對於購買旅客個資外洩,並無故意或過失,始可免責,否則被害人即可請求華信賠償500元至2萬元金額,至於陳小姐進一步遭詐騙之52萬元損失,若法院認定華信違反即時通知義務與陳小姐遭詐騙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則華信亦有負賠償責任的可能。

    華信航空旅客個資外洩,導致多人受害,事實如此不容辯駁,華信航空當然無法置身事外;然而,面對被害人的呼喊以及損害賠償訴求,華信航空卻以受害人自居,對其相關責任兩手一攤,退避三舍,其態度讓人不敢恭維,企業形象也因此更受傷害,本會呼籲面對被害人的呼喊及損害賠償訴求,華信航空應對被害人有同理心,儘速提出賠償辦法,並持續採有效安全維護措施,避免傷害擴大。

三、賠償及裁罰案例寥寥可數,非公務機關對大量個資外洩無感    除了華信航空,台灣企業外洩個資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根據165防詐騙專線統計,「金石堂網路書店」位居詐騙集團最愛冒用的網購平台第1名,去年就有697名消費者因金石堂網路書店購書資訊外洩而被詐騙;今年1至3月,受害人數再往上增加220件。

   本會統計,近3年企業「個資外洩」事件已破200萬筆,在民事責任上,若以每人每一事件500元計算賠償金額,則業者至少應付出10億元給受害人,但媒體上卻從未見到企業因個資問題而付出重大賠償的消息。

   另非公務機關對其保有個人資料檔案,未善加採取適當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者,及違反規定隱匿不為通知被害人者,雖依個資法第48條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然除特許行業之銀行業曾因個資外洩,遭金管會依金融法規開罰外,似乎鮮少耳聞有裁罰個案。

甚至,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他人者,依個資法第41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

但據研究報告所示,102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因違反個資法被起訴之案件共215件,其中遭第一審法院獲判有罪者有135件,分別為102件處以拘役、22件有期徒刑、11件處以罰金,而遭判拘役或徒刑合計124件案件中,123件得易科罰金,僅有1件不得易科罰金,但法院則另為諭知緩刑,換言之,無一人因違反個資法而入監服刑。

相較於非公務機關層出不窮的個資外洩事件,現行法規定除讓被害人不易得知個資外洩訊息,而偏低的賠償金額亦令人缺乏請求誘因,況主管機關對非公務機關發生個資外洩查處態度消極,且違法蒐集處理利用個資之刑事被告均可獲法院輕判,無怪乎非公務機關面對個資外洩事件發生不僅無感,更對斥資改善個資安全維護措施之意願大為下降。

⊙企業「個資外洩」事件一覽表 事件 發生時間 個資外洩、損失金額 後續 冒用華信航空 2017年3月 40多人遭詐騙逾300萬   元大人壽保戶資料外洩 2017年3月 不明(保戶數約35萬)   「TAAZE讀冊生活」網站 2016年10月 133人遭詐900萬   多益考生個資外洩 2016年10月 45人遭詐138萬   「超級函授」學員資料外洩 2016年9月 28人遭騙550萬元   「飛牛牧場」等旅館訂房網遭駭 2016年9月 16人遭詐180萬   南山人壽大量洩漏保戶個資 2016年8月 上百位保戶   兆豐銀行寄錯2萬人帳單洩個資 2016年6月 2萬人 罰鍰400萬元 統一投信洩漏客戶個資 2016年2月 電子報會員有7萬9193位   香草航空行程管理驗證功能出包 2015年12月 業者未透露   歐悅旅館集團遭駭 2015年9月 上萬筆   丹堤咖啡會員資料被駭 2015年5月 5000筆會員個資   18家購物網站個資外洩 2014年2月 造成民眾近9000萬元損失   中國信託網路銀行 2013年5月 5萬多筆 罰鍰400萬元 NOKIA行銷活動網站被駭 2013年2月 150萬筆   統計時間:2013年迄今;資料來源:各媒體報導 四、企業面臨天價賠償日本、韓國早有先例    我國「個資法」上路以來,還未曾出現個資外洩的團體訴訟案件,但在日本、韓國早已出現一些案例,使企業面臨高額求償。

舉例來說,2004年日本最大網路公司Yahoo!BB被竊取資料,影響450萬名用戶,後來Yahoo!BB給予每人五百日圓精神賠償,但部分用戶仍提民事訴訟,最後法院裁決Yahoo!BB應賠償原告每人6千日元,總計Yahoo!BB為此付出約23億日元。

   媒體報導也指出,2011年8月,2萬7千多名南韓民眾集體控告蘋果公司iPhone手機擅自收集、儲存用戶的個人資料,侵犯隱私,要求蘋果公司賠償每一個人100萬韓圜(約台幣2.6萬元)。

事實上,在2011年6月,一位南韓律師在同年6月,就成功透過訴訟迫使蘋果電腦南韓分公司賠償了他100萬韓圜,之後他也組織這起集體訴訟官司。

   高額求償使企業再也不敢輕忽個資管理與保護。

本會呼籲,法院應重視個資外洩對消費大眾的傷害,從重判賠,政府也應修改「個資法」,嚴格規範企業的個資保護責任,好讓企業都能挹注更多資源到個資管理上,維護消費環境安全。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面對近年來,包括金融業、電商平台、網路賣場等非公務機關資安不設防個資外洩頻傳現況,政府應全面檢視現行個資法對於發生個資外洩事件,民眾求償要件及程序過苛、企業通知義務形同具文,主管機關行政罰緩金額過低,刑事責任構成要件足否嚇阻違法蒐集、處理、利用個資情事等規定,擬研修正相關法規,加強企業對個資安全的管理規範。

現行個資法未修正前,主管機關應落實對非公務機關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例行性業務檢查,且對於未採行適當之個資安全維護措施,或因而致個資外洩或未即時通知消費者之非公務機關,應確實依個資法第48條規定查處裁罰,以提高企業資安意識。

對業者 企業應確實依個資法規定對保有個資檔案,採行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一旦企業發現個資外洩情況,則應即刻通知可能受害的消費者,使消費者能儘早接到警告,避免遭到詐騙,受到二次傷害。

業者保有的個資檔案若因內控不佳或遭駭客入侵,導致消費者個資外流,則業者應主動負起責任,誠意溝通,依法給予受害人精神以及財物上的損失賠償。

對消費者 應時刻注意個人資料之保護,避免輕易透露個人資料。

若接到商店客服電話,要求至自動提款機匯款或轉帳操作,請勿理會。

消費者應撥打電話到原商店確認事由,或致電165防詐騙專線詢問,免得上當。

若發覺個資外洩,可依法向洩密機關求償;若不能證明因資料外流所造成實際損害額,也可請求法院依侵害情況,要求洩密機關給予每人每一事件500元至2萬元的賠償。

民眾若有個資外洩的疑慮,或因個資外洩而被詐騙,應立即報警處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認識消基會活動訊息新聞發佈諮詢申訴檢驗專區公開資訊頁面《消費者報導》雜誌捐款支持&訂閱雜誌志工園地不實廣告蒐集站 台北總會 106470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390號10樓之3之4電話:(02)2700-1234 傳真:(02)2706-0247 中區分會 403455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之67號8樓之5電話:(04)2375-7234 傳真:(04)2375-9717 南區分會 800666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56號18樓之8電話:(07)225-1234 傳真:(07)227-1903 雲嘉南分會 700012台南市中西區成功路457號10樓之4電話:(06)241-1234 傳真:(06)241-1259聯絡資訊電話:(02) 2700-1234傳真:(02) 2706-0247地址:106470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390號10樓之3之4信箱: [email protected]追蹤分享累積人氣:Serviceby中華黃頁SuperhiPage選單回首頁×搜尋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